四川省广元市昭化区社区服刑人员陈某被撤销缓刑收监执行案例
- 案例时间:2018-06-29 00:00:00
- 浏览量:0
- 案例编号:SCSJXH1530253974
- 案例类型:社区服刑人员被收监执行案例
【服刑人员基本情况】
陈某,男,1984年2月出生,户籍地、居住地均为四川省广元市昭化区。2014年2月,因犯诈骗罪被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缓刑考验期间自2014年2月23日至2018年2月22日。2014年3月12日,陈某到昭化区司法局报到,由指定司法所负责对其进行社区矫正期间的日常监管。
【事实认定情况】
陈某属于家中独子,从小受溺爱。高中时,不听父母阻拦,辍学外出务工,学过厨师及汽车驾驶。在家人帮助下,在本地承包经营餐厅,起初收益较好,后来陈某沉迷赌博,最终餐厅关门停业。在接受社区矫正后,陈某因违反社区矫正相关规定,三次受到昭化区司法局的警告处分,具体情况如下:
第一次警告。昭化司法所要求社区服刑人员每月定期到司法所报告、学习、社区服务,2015年1月8日陈某未到所报到参加集中教育学习,并且手机处于关机等状态。昭化司法所工作人员多次联系、走访其家人,查找到其陈某下落后,当面教育其应当遵守社区矫正关于参加教育学习等规定。但陈某不知改正,我行我素,未按要求改正其行为,未按时进行汇报。2015年1月22日,昭化司法局根据《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给予陈某第一次警告。
第二次警告。2015年5月,陈某又未到司法所报告、学习、社区服务,也未进行电话及口头汇报其矫正相关情况,手机处于关机状态。昭化司法所工作人员再次多方联系、并走访其家人,查找到陈某下落后,并对其进行了遵守矫正监管规定的教育谈话。可陈某未按司法所的要求,改正其错误。2015年5月15日,陈某再次因违反《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受到第二次警告。2015年6月,司法所工作人员对陈某进行了训诫谈话,了解其最近的动态,再次严正告知陈某社区矫正相关规定,以及违反社区矫正监管规定的严重后果性。
第三次警告。2015年12月,司法所将社区服刑人员集中教育学习时间调整到了当月28日,并提前向社区服刑人员进行了逐一告知。2015年12月28日,陈某未按时到所参加教育学习,也未事先进行请假,其电话也一直处于关机状态。2016年1月7日,通过走访陈某亲属、村干部、邻里,找到陈某本人,再次对其现场教育,要求其在3个工作日内到所进行教育学习,但其未按要求改正其错误。2016年1月18日,通过矫正小组集体研究,司法所初审后,向昭化区司法局提交《社区服刑人员警告审批表》,并附上相关证明材料。当天,区司法局作出了给予陈某第三次警告处分的决定。2月14、15日,区司法局及司法所对陈某进行教育了谈话,了解其这段时间的活动状况,再次向其告知了社区矫正相关监管要求及规定,告知其要严格遵守社区矫正规定,若再次出现违反社区矫正规定的情况,将面临撤销缓刑收监执行的严重后果。
2016年3月30日,陈某最后一次向司法所电话报告其矫正相关情况后,再未向司法所报告,也未参加学习和劳动,经司法所工作人员多方查找,仅知道其身处广元城区,始终不见其本人。
根据“两院两部”《社区矫正实施办法》及《四川省社区矫正实施细则》相关规定,社区矫正工作人员通过走访调查了解核实陈某违反社区矫正规定的相关情况,依法、及时、全面地收集有关证据材料,认定其接受社区矫正期间,受到司法行政机关三次警告,仍不改正的事实。
【建议情况】
1、根据“两院两部”《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二十五条第四款和《四川省社区矫正实施细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二十五条第四款规定,司法所及时向昭化区司法局书面报告,区司法局随即向区公安局和区检察院进行了通报。司法所于2016年4月15日、22日走访陈某的亲属、邻里及村干部,核实最近情况及去向,同时召开了矫正小组集体会议,讨论研究对其处理等意见。司法所收集有关证据后,于2016年4月29日向区司法局提交了《提请撤销缓刑审核表》并附上了调查证明材料和有关证据。
昭化区司法局在收到陈某的《提请撤销缓刑审核表》及调查证明材料、有关证据后,通过会议研究讨论,于2016年5月3日向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提交了《提请撤销缓刑建议书》,并附相关证据和材料,同时抄送给昭化区公安局和昭化区检察院。
2、2016年5月3日,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经利州区人民法院审理,2016年5月4日作出裁定,认定陈某在缓刑考验期间,违反监督管理规定,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违反《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依法应当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七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百五十八条的规定,对陈某撤销缓刑,收监执行原判有期徒刑三年。
【收监实施情况】
1、2016年5月5日,昭化区司法局接收到利州区人民法院的刑事判决书后,立即联系了社区服刑人员陈某及其家属、村干部、邻里,发现陈某仍下落不明。昭化区司法局立即通知了区公安局,送达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的裁定书,并附被决定收监罪犯陈某的在逃告知书,请公安机关协助对陈某进行追捕。昭化区公安分局通过管辖派出所查找、手机定位、网上追逃等措施进行追逃。
2、司法所日常电话联系及多次走访陈某的家属、邻里、村社干部,了解陈某的动向,同时让他们协助司法局对陈某进行查找,一旦发现陈某的踪迹立即向司法所进行报告,并定期向昭化区司法局汇报陈某的查找情况。
3、2017年4月24日,陈某到昭化区司法局自首,昭化区司法局工作人员了解陈某相关情况后,当天将其送至昭化区看守所。4月25日,在公安机关的协助下,将陈某收监执行。
4、司法局通过本案例对其他社区服刑人员开展了警示教育。在陈某撤销缓刑、收监执行后,昭化区司法局要求各司法所组织社区服刑人员进行了教育学习,并告知全体社区服刑人员:社区矫正也是刑罚执行的一种方式,若不遵守社区矫正相关规定,可能面临收监执行的严重后果;要求各位社区服刑人员以此为戒,从中吸取教训,要严格遵守社区矫正各项规定,顺利回归社区。
【小结】
社区矫正是刑罚执行活动,具有一定的惩罚性、严肃性和权威性。在本案中,陈某无视社区矫正相关规定,对自己行为不加约束,由于错误认识,缺乏服刑意识,最后被依法被收监执行。对于社区服刑人员陈某违反社区矫正相关规定的行为,必须通过监禁刑对其进行法律的制裁,以维护社区矫正的严肃性和权威性。通过此案,也警示了其他社区服刑人员,要依法服刑、自觉接受社区监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