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徐汇区社区服刑人员周某被撤销缓刑收监执行案例
- 案例时间:2018-06-29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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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编号:SHSJXH1530252831
- 案例类型:社区服刑人员被收监执行案例
【服刑人员基本情况】
周某,男,1979年12月生,户籍地、居住地均为上海市徐汇区。2014年11月,因犯诈骗罪被上海市闵行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缓刑考验期自2014年12月2日起至2018年12月1日止,2014年12月11日,周某到徐汇区司法局报到,由司法所负责对其社区矫正期间日常管理。
社区服刑人员周某出生在一个住房宽敞、家庭经济条件优越的家庭,其在初中毕业后就去了意大利留学直至大专毕业,后又在意大利工作过几年。多年的国外留学经历及父母的溺爱养成了周某好逸恶劳,眼高手低的生活习惯。
【事实认定情况】
(一)因无故缺席集中教育活动,经教育仍不改正,给予第一次警告
2015年7月17日,周某无故缺席街道集中教育,经矫正小组上门走访教育后,又于2015年9月9日无故缺席教育学习活动。司法所根据周某无故缺席教育学习的事实,经司法所社区矫正奖惩工作小组讨论决定,依据《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提请徐汇区司法局给予周某警告。2015年9月9日,徐汇区司法局决定依法给予周某警告,并出具警告决定书。
(二)因违反监督管理规定给予第二次警告
2016年1月6日-11日,周某通信不畅,司法所工作人员几次联系其手机都处于关机状态,且其不按照要求到司法所报到。经司法所社区矫正奖惩工作小组讨论决定,依据《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提请徐汇区司法局给予周某警告。2016年1月12日,徐汇区司法局决定依法给予周某警告,并出具警告决定书。
(三)因再次不按规定参加集中教育学习且违反监督管理规定,给予第三次警告
2016年1月21日司法所工作人员通知重点人员周某于22日参加集中教育,1月22日下午其未按期参加集中教育,手机关机无法联系,1月25日,其再次未按期到司法所报到。经司法所社区矫正奖惩工作小组讨论决定,依据《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提请徐汇区司法局给予周某警告。2016年1月29日,徐汇区司法局决定依法给予周某警告,并出具警告决定书。
(四)受到三次警告仍不改正的事实
2016年3月1日-2日,重点人员周某手机又处于关机状态,且未按时到司法所报到。司法所派员走访家中,其家人也无法说明其去向,且无法与周某取得联络。司法所矫正小组成员告知其家属,责令周某于2016年3月7日前往司法所报到,并告知拒不报到的后果。3月7日,周某仍未出现。司法所矫正小组成员前往其住所查找其下落未果。经司法所社区矫正奖惩工作小组讨论决定,依据《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提请徐汇区司法局给予周某警告。2016年3月7日,徐汇区司法局决定依法给予周某警告,并出具警告决定书。
【建议情况】
按照“两院两部”《社区矫正实施办法》及上海市《社区矫正实施细则》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司法所在收集整理社区服刑人员周某违反监督管理规定的证据、日常行为奖惩记录、社区矫正选派民警、司法所社区矫正专职干部和社会工作者的走访谈话笔录、司法所社区矫正奖惩工作专题讨论记录之后,于2016年3月8日召集矫正小组成员,就提请撤销社区服刑人员周某缓刑的有关事项进行了讨论,与会矫正小组成员一致同意提请对周某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司法所于当天上报了《提请撤销缓刑、收监执行审核表》,并附有询问笔录、集中教育签到表、通话记录、短信截屏等证据材料,提请闵行区人民法院对社区服刑人员周某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
徐汇区司法局社区矫正奖惩工作委员会于2016年3月8日收到司法所出具的相关材料后,就证据效力、上报程序等进行了审核,认为周某受到的四次警告处分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据《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二十五条第四项之规定,于3月9日将《提请撤销缓刑建议书》及相关材料一并交由徐汇区人民检察院进行审查,徐汇区人民检察院于2016年3月11日提出了同意提请撤销缓刑的检察意见。随后,徐汇区司法局即将相关材料一并交至闵行区人民法院,提请对周某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3月21日收到由徐汇区司法局提交的撤销缓刑建议书及徐汇区人民检察院检察意见书。2016年3月30日,闵行区人民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七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五十八条之规定,出具了(2016)沪0112刑更2号撤销刑事裁定书,裁定撤销该院(2014)闵刑初字第2408号刑事判决书中,对于周某宣告缓刑四年的执行部分,对周某执行原判有期徒刑三年。
【收监实施情况】
2016年3月30日,徐汇区司法局在收到闵行区人民法院的撤销缓刑裁定书后,于当天通过电话及上门走访,通知周某到区矫正中心进行个别教育,但周某一直处于脱管状态。区司法局将上述情况通报区公安分局,协商进行网上追逃。
2016年4月14日,徐汇区司法局得知周某将于4月25日到区社区矫正中心报到,即召开公检法司联席会议,将有关情况向区公安分局、区人民检察院进行了通报。区公安分局立即指派辖区派出所安排2名民警配合完成相关收监工作。
2016年4月25日,周某主动到区社区矫正中心报到。徐汇区司法局派出2名选派民警会同周某居住地公安派出所2名民警执行收监。公安民警在将周某控制后,立即将其送往上海市第八人民医院进行体检。随后,通过区司法局、区公安局协调配合,将周某押解至徐汇区看守所。
在此次收监过程中,徐汇区司法局、区公安局均将所有工作通过书面材料形式报送区检察院,便于检察院进行形式监督。同时,积极配合区人民检察院到宣告撤销缓刑现场进行现场的实质监督,确保了收监过程规范有序。
周某是徐汇区社区矫正工作开展以来,首个因三次警告后仍不改正被撤销缓刑,收监执行原判刑罚的社区服刑人员。徐汇区利用此案例的特殊性,对全体社区服刑人员开展了一次专题警示教育,再次明确了相关监管要求,全区社区服刑人员在刑意识明显增强。
【小结】
1.监管证据充分留痕。在对周某的日常监管过程中,司法所将与社区服刑人员管理相关的材料全部通过纸质版或信息化系统进行固定,特别是对于周某的所有警告决定,全部列明条款,及时通知对象签字,就其违规违纪行为进行批评指正,并做好相关笔录,做到执法有痕,确保了执法的严肃性与及时性。
2.收监材料齐全规范。区司法局在收到周某撤销缓刑相关材料后,第一时间予以审核,并与司法所就相关细节情况再次进行核实,确保日常监管及给予相应警告处罚过程中未出现任何事实与形式错误。
3.收监理由获得认可。在进行材料审核后,区司法局即利用区内公检法司联席会议,将相关材料交由区人民检察院进行程序性审查,并将周某的监管情况通过现场沟通的形式向区检察院予以汇报,做好解答工作,确保得到区检察院的认可。同时,与闵行区人民法院多次沟通,将相关情况向法院进行了汇报,在得到法院初步同意出具裁定书的基础上,根据法院要求整理相应材料,确保了材料一次通过。
4.收监程序快速启动。在获得法院出具的撤销缓刑裁定书之后,区司法局立即将相关情况通报了区公安局,协调派员、派车事宜,并就相应细节问题再次进行明确,确保了收监当天不出现纰漏。
5.收监过程有条不紊。在确定收监之日之后,区司法局就收监当天需要注意和可能发生的问题向参加收监的工作人员进行了强调,并制定了相应的应急预案。在收监当日,充分发挥区社区矫正中心指挥功能,要求实时汇报收监进展情况,发现问题立即协调解决。
6.收监经验及时总结。在收监完成之后,区司法局就收监过程中的经验进行了汇总总结,并提出可能发生的问题及相应解决办法,为今后的收监执行工作提供有效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