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渭南市华州区社区服刑人员李某被撤销缓刑收监执行案例
- 案例时间:2018-06-29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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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编号:SXSSJXH1530251808
- 案例类型:社区服刑人员被收监执行案例
【服刑人员基本情况】
李某,男,1983年7月出生,户籍地、居住地均为陕西省渭南市华县。2012年11月,因犯信用卡诈骗罪被陕西省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缓刑考验期自2012年12月8日起至2015年12月7日止。2012年12月24日,李某到华州区司法局报到,由指定司法所负责对其社区矫正期间日常管理。
李某家庭无特殊背景,其妻子因李某犯罪与其离婚,儿子由其妻子抚养,李某犯罪前是国有公司的一名员工,但不务正业,以赌博为生,欠下巨额外债,因此拆东墙补西墙,用信用卡恶意透支,走上犯罪道路。
李某刚开始尚能遵守社区矫正管理规定,自2014年12月起,李某因逃避外债造成不能按时参加司法所的集中教育。2015年3月,区司法局在例行检查时,发现李某有两周未按时进行电话汇报,3月例会也未参加,并未履行请假手续,立即责令司法所对其进行处理。司法所工作人员积极查找,联系亲朋好友协助查找李某,原来李某为了逃避债主讨债,和其父母举家外出,在青海西宁打工。司法所多次和李某电话联系苦心劝说,但李某置若罔闻,听不进任何人的忠告,依然我行我素,拒不返回接受管理教育。
【事实认定情况】
(一)2012年12月24日报到后,司法所发现李某不按时参加司法所的集中教育,2015年1月-3月连续三个月失联,司法所通过大量工作,查找无果。
(二)根据有关法律、“两院两部”《社区矫正实施办法》及《陕西省社区矫正实施细则》等条款,调查核实社区服刑人员李某违反社区矫正规定的情况,依法、及时、全面地收集有关证明材料,认定其违反社区矫正监督管理规定的事实。
【建议情况】
(一)按照“两院两部”《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二十五条及《陕西省社区矫正实施细则》第二十七条具体规定,经华州区司法局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形成提请撤销李某缓刑的建议。2015年7月27日,华州区司法局依法向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提交《撤销缓刑建议书》。
(二)2015年8月19日,陕西省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经研究裁定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决有期徒刑二年。
(三)华州区司法局提请撤销缓刑过程中自觉接受华州区人民检察院监督。华州区司法局撤销缓刑的建议书和临渭区人民法院的裁定书同时抄送华州区人民检察院和华州区公安局。
【收监实施情况】
(一)华州区司法局收到临渭区人民法院的裁定书后,会同派出所、司法所到社区服刑人员李某单位进行查找,依法提请华州区公安局对社区服刑人员李某实施网上追逃,华州区公安局在审查华州区司法局协助对罪犯李某执行一案的相关材料后,对罪犯李某在网上实施追逃。2016年1月19日,华州区公安局巡警大队在西安市一宾馆将李某抓获,巡警大队于1月20日及时将李某相关手续移交华州区司法局,李某亦于同时送交华州区公安局看守所。
(二)实施收监过程中,华州区人民检察院随同华州区司法局到社区服刑人员李某单位和华州区公安局看守所监督了工作情况。
(三)司法局将本案例在全区社区服刑人员警示教育大会上予以通报,对其他社区服刑人员开展警示教育。李某主观恶性较大,接受思想教育改造不明显,对社区矫正的相关规定置若罔闻,无视法律的威严,被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被网上追逃,送入监狱是其咎由自取。
【小结】
本案是华州区司法局在开展社区矫正工作以来,首例被人民法院采纳撤销缓刑建议的案件,具有较强的指导教育意义。对于社区服刑人员李某这样恶习较深、心理顽固、故意逃避监管的,必须通过监禁刑对其进行法律的制裁。及时利用此案例,对其他社区服刑人员进行警示教育,能起到警钟长鸣的作用,在社区服刑人员中树立规矩意识、服从意识及责任意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