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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服刑人员刘某被撤销缓刑

  • 案例时间:2018-06-29 00:00:00
  •  浏览量:0
  • 案例编号:QHSJXH1530248955
  • 案例类型:社区服刑人员被收监执行案例
【服刑人员基本情况】

刘某,男,1990年2月19日出生,户籍所在地均为河南省襄城县,现居住西宁市城西区,2015年因交通肇事罪被青海省兴海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两年,缓刑考验期2016年12月28日至2018年12月28日,由居住地司法所负责对其日常监管。

【事实认定情况】

社区服刑人员刘某接受社区矫正后,表面上看起来能够遵守法律法规,服从司法所的监督管理,但事实上还是我行我素,不能很好的接受司法所的监管。

从2017年12月至2018年2月,刘某手机的手机APP签到时常都要在司法所工作人员的督促下进行,手机时常处于关机状态,所里对其进行多次谈话提醒、批评教育仍不改正。根据《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司法所向城北区司法局建议给予刘某第一次警告处分;4月10日是社区矫正人员集中学习会,刘某在没有请假的情况下无故不来参加学习,根据社区矫正监管平台考核规则,刘某没有完成集中教育学习任务,另据家人反映刘某还有赌博的恶习。司法所第二次向城北区司法局提请建议给予警告;之后司法所对刘某采取了更严格的管理措施,4月17日,刘某母亲来所里反映刘某好几天未回家,所里打电话找其进行谈话、批评教育。之后一段时间刘某各方面表现都挺好的,手机APP能及时签到,集中教育学习和社区劳动也积极参加。5月23日下午3时,司法所工作人员查看手机APP签到情况发现刘某还未签到,打电话无人接听,司法所工作人员给其家属打电话了解情况,其妻子说刘某因吸食毒品于22日晚8时被西宁市城中区公安分局抓获,并给予行政拘留十五日的行政处罚。

【建议情况】

根据有关法律、“两院两部”《社区矫正实施办法》及《社区矫正工作实施细则(试行)》等文件具体规定条款,社区矫正工作人员调查核实社区服刑人员刘某违反社区矫正规定的情况,依法、及时、全面地收集有关证明材料,认定其违反社区矫正监督管理规定的事实。

【收监实施情况】

根据作为一名触犯刑律的罪犯,刘某本应接受司法行政机关的监管,踏踏实实地在辖区内服刑改造,他却不思悔改竟然吸毒。刘某在缓刑考验期间吸毒,其行为违反了《社区矫正实施办法》规定,情节严重,不适宜对其继续适用缓刑,遂向城北区司法局发出撤销缓刑、收监执行的检察建议。青海省兴海县人民法院依据司法局的《撤销缓刑建议书》,经审理后对刘某作出撤销缓刑、收监执行的刑事裁定。

刘某被执行收监后,司法所开展了一次全体服刑人员的集中教育学习会,所长对刘某规避监管并最终导致依法收监的真实案例告诫警示其他服刑人员对自己的身份要有明确的认识,端正自己的服刑态度,不要自作聪明,积极配合司法所监督管理,如果像刘某一样失去这次社区矫正的机会,失去的不仅是宝贵的自由更是个人及家庭的前途和幸福。此次警示教育对所里服刑人员起到了极大的震慑作用,让社区矫正人员真正体会到到高墙内外生活的区别,强化了他们的在刑意识。

【小结】

社区矫正,是贯彻国家“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的刑罚执行制度,给予一些犯轻罪的、有悔改表现的罪犯一定的考验期,让他们接受教育、服务社会,督促他们遵守法律、养成良好行为习惯。但如果在考验期间,违反报到、报告、外出、会客、禁止令等规定,不按时参加教育学习、社区服务或保外就医人员不按时提交病情复查报告的,都要受到警告处罚,情节较重的要受到治安处罚。警告处罚三次仍不改正、治安处罚后仍不改正或者违法监管规定情节严重的,要撤销缓刑、假释。从事违法犯罪行为的,同样要撤销缓刑、假释。因此,作为一名社区矫正人员,要珍惜当下相对比较自由的刑罚执行方式,认真悔过,从别人的收监、拘留的案例中吸取教训,以便能顺利回归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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