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区服刑人员王某某被收监执行
- 案例时间:2018-07-10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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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编号:HLJSJXH1530150508
- 案例类型:社区服刑人员被收监执行案例
【服刑人员基本情况】
社区服刑人员王某某,男,1962年6月5日出生,户籍地和居住地均为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2017年6月28日因犯非法持有毒品罪被河南省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五千元,刑期自2017年7月10日至2024年7月9日。2017年9月19日由河南省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决定对其暂予监外执行。在暂予监外执行期间,依法实行社区矫正。社区矫正期限自2017年9月22日至2018年9月21日。2017年9月29日由法院工作人员带王某某本人报到新华区司法局报到;2017年9月30日新华区某司法所接收王某某,并负责对其社区矫正期间日常管理。
社区服刑人员王某某与妻子离异,其房子归前妻和孩子所有,王某某借住在其哥哥王某甲家,王某甲也是王某某的保证人。王某某老家在江苏,在平顶山除了哥嫂外,无其他亲属。王某某现属于无业人员,由于之前吸毒,引发多种并发症,无法外出打工挣钱,其生活来源主要是低保金。司法所接收后,通过对其走访谈话,发现王某某自身存在的问题是其体弱多病,性格内向,不善交流,平时不注重学习,不学法,不知法,不懂法,法治观念淡薄,悔罪意识不强,其家庭成员无法对其进行有效的教育。
【事实认定情况】
(一)发现、认定行为情况
在矫正期间,司法所对王某某实行严管措施,每月集中学习和社区服务时间12小时,个别谈话2次,到所报到4次。2018年3月14日,王某甲因其妻子生病,未向司法所报告去江苏照顾妻子。虽经司法所多次做其思想工作并责令改正,但其表示短时间内无法回到平顶山,无法继续履行保证人责任。鉴于保证人王某甲无法履行保证人义务,司法局责令王某某提供新的保证人,而王某某在平顶山市无其他亲属,无法提供新的保证人。
(二)调查取证情况
2018年3月27日,司法所多次电话联系保证人王某甲,王某甲表示仍无法回到平顶山,无法履行保证人责任。司法所工作人员又实地走访王某某本人了解情况,调查发现王某某和其妻子离婚,在当地已无其他亲属可以做自己的保证人。
【建议情况】
(一)提请收监执行建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二十六条之规定,王某某的保证人缺失,无法指定新的保证人,根据以上情况,建议对社区服刑人员王某某收监执行。
司法所收集有关证据,向新华区司法局社区矫正中心提交了《暂予监外执行人员收监执行审核表》并附相关证明材料,根据规定由区司法局矫正中心主任、主管局长逐级审核同意。通过会议研究,2018年5月2日,新华区司法局依法向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提交《暂予监外执行人员收监执行建议书》。
(二)提请过程中接受人民检察院监督情况
新华区司法局收监执行过程中自觉接受新华区人民检察院监督。新华区司法局将《暂予监外执行人员收监执行建议书》和湛河区人民法院的裁定书同时抄送新华区人民检察院和新华区公安分局。新华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官查阅了有关案卷,并向司法所所长和矫正中心主任了解了有关情况。
(三)社区矫正决定机关依法作出收监执行决定的情况
2018年6月6日,依据新华区司法局暂予监外执行人员收监执行建议书,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作出收监执行决定书,决定将王某某收监执行。
【收监实施情况】
(一)实施收监具体过程
新华区司法局收到湛河区人民法院的裁定书后,在新华区公安分局的协助下,会同司法所到社区服刑人员王某某家中,依法对社区服刑人员王某某实施收监,及时将其收监至河南省豫南监狱。
(二)收监过程中接受人民检察院监督情况
实施收监过程中,司法局多次与新华区检察院沟通交流,并及时将人民法院的裁定书及此案相关情况报送检察院,新华区人民检察院随同新华区司法局到社区服刑人员王某某家中监督了收监执行过程。
(三)利用本案例开展警示教育情况
王某某因有病被暂予监外执行,并不等同于就进了保险箱,一旦不具备暂予监外执行条件,就会根据法律法规撤销暂予监外执行。被判处缓刑的人员也是一样,如果不服从管理,触犯了相关管理规定,也将会被撤销缓刑,司法所借此案例向所内社区服刑人员进行了警示教育,告诫每一个社区服刑人员都要珍惜矫正机会,认真改造,不要对社区矫正的相关规定置若罔闻,无视法律的威严。
【小结】
社区矫正机构应当严格按照《社区矫正实施办法》规定,坚持严格依法规范管理,认真履行社区矫正工作职责,切实加强对社区服刑人员的日常监管,在给予教育帮扶和关爱促进其改造的同时, 要时刻关注暂予监外执行的情形是否消失,对已经不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社区服刑人员,要及时搜集证据,及时启动提请收监执行程序,严格依法办理,坚决维护刑罚执行的严肃性和权威性,保证社区矫正工作的顺利开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