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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矫正对象丁某被撤销暂予监外执行决定收监执行

  • 案例时间:2019-06-06 00:00:00
  •  浏览量:0
  • 案例编号:AHSJXH1529995468
  • 案例类型:社区服刑人员被收监执行案例
【服刑人员基本情况】

丁某,女,1995年9月出生,户籍地为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2016年9月29日,丁某因容留他人吸毒罪被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6年10月24日,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因丁某系怀孕的妇女,不宜收监,决定对丁某暂予监外执行。按照《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六条之规定,丁某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到金安区司法局报到,但丁某在报到截止之日无正当理由拒不报到,并脱离监管。

【事实认定情况】

(一)发现、认定行为情况

2016年10月24日,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将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送达六安市金安区司法局,丁某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到金安区司法局报到接受社区矫正,可是丁某一直未都区司法局报到。2016年10月24日至2016年11月4日,金安区司法局与丁某多次通电,催促其尽快到金安区司法局依法接受社区矫正。数次通电后,丁某拒接电话并注销手机号码。区司法局工作人员多次走访丁某家人、邻居及村委会干部,均不知丁某行踪。同时,将这一情况通报区公安分局,要求协助查找,但一直查找未果。直到2016年11月24日,丁某在规定时间内无正当理由拒不报到,脱离监管,符合提请收监执行条件。

(二)调查取证情况

截至2016年11月24日,丁某未到金安区司法局报到,且处于失联状态。根据“两院两部”《社区矫正实施办法》及《安徽省社区矫正实施细则(试行)》等规范性法律文件的规定,金安区司法局会同司法所多次走访其户籍地村委、丁某的亲戚、邻居等,均不知丁某下落。此外,还联合公安机关进行查找,但未果。2016年11月20日至11月25日,金安区司法局社区矫正工作人员到浙江省监狱管理局、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进行调查取证,查找丁某下落,未果。 对于丁某违反社区矫正规定的情况,区司法局依法、及时、全面地收集有关证明材料,认定其符合依法撤销暂予监外执行的规定。

【建议情况】

(一)提请收监执行建议

丁某未在规定时间内到金安区司法局报到,金安区司法局多次查找无果后,于2016年11月4日向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送达了(2016)六金司函字第019号文件,通报丁某未按规定时间报到及失联情况。其后,金安区司法局联合多方力量查找丁某下落,一直未果。金安区司法局收集相关材料证据并经研究决定启动提请收监程序,12月22日,向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提出收监执行建议书并报送相关材料,收监执行建议书抄送至金安区公安分局和检察院。

(二)提请过程中接受人民检察院监督情况

金安区司法局在对丁某提请收监过程中,及时向人民检察院抄送有关法律文书,并及时告知、通报相关情况,全程接受检察机关的监督。

(三)社区矫正决定机关依法作出收监执行决定的情况

2017年1月3日,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下达了(2017)浙1004刑执1号收监执行决定书,抄送至路桥区公安分局和检察院,依法撤销对丁某暂予监外执行决定收监执行。

【收监实施情况】

(一)实施收监具体过程

2017年1月3日,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下达了收监执行决定书,依法决定对丁某进行收监。金安区司法局根据相关文件,协调公安部门负责追捕丁某,并将丁某网上追逃的材料报至六安市公安局,六安市公安局批准对丁某进行网上追逃,启动网上追捕程序。2017年11月20日,丁某被台州市路桥派出所抓获,执行刑期自2017年11月23日起至2018年5月19日止。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主动承担丁某收监相关工作。

(二)收监过程中接受人民检察院监督情况

金安区司法局在对丁某进行收监的过程中,及时将追查情况和收监进程通报金安区检察院,并将相关材料抄送检察院,接受检察院的监督和指导。

(三)利用本案例开展警示教育情况

金安区司法局以丁某被收监执行案例作为反面教育教材,组织全区社区矫正对象开展警示教育,教育警示其他社区矫正对象要严格遵守社区矫正监管规定。平时作风懒散、不以为然的社区矫正对象服管意识显著提高,警示教育起到震慑作用。

【小结】

本案例中的丁某判刑时系怀孕妇女,被法院决定暂予监外执行,但是丁某藐视法律,对接受社区矫正不以为然,无故未按规定时间报到,脱离监管时间超过一个月,严重违反社区矫正监管规定,最终被收监执行,受到法律的惩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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