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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丹东市振安区社区服刑人员周某被依法撤销缓刑

  • 案例时间:2018-06-26 00:00:00
  •  浏览量:0
  • 案例编号:LNSJXH1529980783
  • 案例类型:社区服刑人员被收监执行案例
【服刑人员基本情况】

周某,女,1997年出生,户籍地、居住地均为丹东市振安区。2017年4月20日被辽宁省凤城市人民法院以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缓刑考验期自2017年5月5日至2018年5月4日止。2017年5月3日到振安区司法局报到,由某司法所负责对其社区矫正期间日常管理。

周某家庭无特殊背景,其父母均是靠打工为生。周某因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刑,而本人在当时处于妊娠期,无经济来源,主要靠父母帮助。之后,因怀孕意外中止,她本人害怕妊娠中止,会对自己进行收监,所以以各种理由不到司法所报到,经过司法局工作人员多次劝说与讲解,周某仍是我行我素,不遵守规定。后通过其母亲了解到她身边有一些朋友,总跟她说一些关于收监的错误信息,导致周某深信不疑,处处躲避司法所的监管,甚至连其母亲也不知道她的行踪和住所。最终导致被依法撤销缓刑。 

【事实认定情况】

(一)周某自入矫以来,多次出现手机关机情况,2017年6月23日至6月30日,手机不定时关机,且超过三小时以上,6月30日越界至东港;2017年7月3日至2017年7月10日,电话连续关机,司法所工作人员向其家属电话询问,家属也表示联系不到本人;2017年7月4日至提交撤销缓刑前,没有按时向司法所电话汇报及报到,不参加集中教育学习,定位手机长期处于关机状态。鉴于此,司法所先后给予三次书面警告,均未奏效。

(二)根据有关法律、“两院两部”《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等文件具体规定条款,社区矫正工作人员调查核实周某违反社区矫正规定的情况,依法、及时、全面地收集有关证明材料,认定其违反社区矫正监督管理规定的事实。

【建议情况】

(一)按照“两院两部”《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司法所收集了有关证据,向振安区司法局提交了《提请撤销缓刑审核表》并附相关证明材料,根据规定由区司法局社矫科科长、主管局长逐级审核同意。通过会议研究,2017年7月31日,振安区司法局依法向凤城市人民法院提交《撤销缓刑建议书》。

(二)2017年8月16日,辽宁省凤城市人民法院裁定撤销缓刑,执行原判有期徒刑九个月。

(三)振安区司法局提请撤销缓刑过程中自觉接受振安区人民检察院监督。振安区司法局撤销缓刑的建议书和凤城市人民法院的裁定书同时抄送振安区人民检察院和振安区公安分局。振安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官查阅了有关案卷,并向司法所所长和社矫科科长了解了有关情况。

【收监实施情况】

(一)振安区司法局某司法所在收到凤城市人民法院关于周某撤销缓刑的裁决书后,积极配合公安机关对周某实施抓捕,向公安机关提供了联系方式、家庭住址及父母的联系方式,但由于周某的手机一直处于关机状态,父母也不知其下落,于是周某被振安区公安分局列为网上逃犯,在2018年4月被公安机关抓捕归案。

(二)周某因不遵守《社区矫正实施办法》之规定,而被提起收监执行刑罚,此事在该司法所尚属首例,为了给在矫服刑人员给以警示作用,该司法所对本辖区内的社区服刑人员召开了警示教育训诫会,会上向大家通报了周某被撤销缓刑情况,再次强调要遵守法律、法规,遵守社区矫正的各项规定,要珍惜在社区服刑的机会,好好改造,争取早日回归社会。

【小结】

周某年龄小,文化水平低,无法律意识,没有独立思考问题能力,明辩事非能力不强,且所犯罪行涉毒,司法所在对其监管的过程中,只能是说服教育,而在周某身边的人,却是有着影响力的人,对于法律知识只是道听途说,所以收监是对她进行监管最有效的方式,不仅有效维护了社区矫正非监禁刑罚执行的严肃性和权威性,同时对其他社区矫正人员敲响了依法服刑、自觉接受教育矫正管理的警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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