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区服刑人员刘某某被撤销缓刑收监执行案例
- 案例时间:2018-06-25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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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编号:ZJSJXH1529912524
- 案例类型:社区服刑人员被收监执行案例
【服刑人员基本情况】
社区服刑人员刘某某,男,1974年9月出生,户籍地为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居住地为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社区服刑人员刘某某曾于2006年3月6日因吸食毒品K粉被温州市公安局龙湾区分局行政拘留十日。2013年1月6日,刘某某因故意伤害罪被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缓刑考验期自2013年01月22日起至2018年01月21日止。2013年1月31日,刘某某到温州市龙湾区司法局报到,由温州市龙湾区某某司法所负责对其日常管理。在社区服刑期间,刘某某于2014年8月8日7时50分许违反外出规定,受到司法所书面警告一次。
【事实认定情况】
(一)发现、认定行为情况
2018年1月18日21时许,刘某某在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某街道一家宾馆里因吸毒行为被公关机关查获,经MET尿检板检测,刘某某的尿液呈阳性。2018年1月19日,温州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三)项、《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五)项之规定,对刘某某吸食毒品违法行为作出行政拘留十四日的行政处罚。刘某某因吸食毒品成瘾,于当日被温州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决定责令接受社区戒毒三年。
(二)调查取证情况
2018年1月19日,通过定位手机及公安部门信息核查工作,温州市龙湾区司法局工作人员发现了刘某某违法线索。同日温州市龙湾区司法局工作人员就刘某某吸食毒品的违反行为向温州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进行了调查取证,复印和调取刘某某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社区戒毒决定书等相关证据,证实了刘某某在社区矫正期间因吸食毒品行为被公安机关行政拘留十四日,并被决定责令接受社区戒毒三年的事实。
【建议情况】
(一)得到刘某某吸食毒品的情况后,龙湾区司法局工作人员到温州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进行调查核实,并调取了刘某某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社区戒毒决定书、吸毒成瘾认定书、公安派出所受案登记表、调查笔录等相关证据材料。
(二)收集材料后,刘某某所在司法所于2018年1月23日,对刘某某社区矫正期间违反有关行政法规和监督管理规定的行为,根据《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五)项规定,及刘某某在社区矫正期间的综合表现,进行合议,一致建议给予刘某某撤销缓刑收监执行的书面合议意见。
(三)2018年1月25日,龙湾区司法局收到司法所的合议后,召集区检察院、区司法局法制科、社区矫正管理科工作人员对刘某某案件进行集体评议,对刘某某违反有关行政法规和监督管理规定的证据材料进行了进一步核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七条、《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项和《浙江省社区矫正实施细则(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五)项、《浙江省社区矫正人员考核奖惩办法(试行)》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温州市龙湾区司法局依法向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提交了《撤销缓刑建议书》。
(四)2018年1月30日,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下达了(2018)浙0303刑更5号刑事裁定书:一、撤销本院(2012)温龙刑初字第1284号刑事判决中对罪犯刘某某宣告缓刑五年的执行部分。二、罪犯刘某某收监执行原判刑期有期徒刑三年。
(五)温州市龙湾区司法局在对刘某某提请撤销缓刑过程中自觉接受龙湾区人民检察院监督,并将撤销缓刑建议书同时抄送了龙湾区检察院和温州市公安局龙湾分局。
【收监实施情况】
(一)实施收监具体过程。龙湾区司法局收到龙湾区人民法院的裁定书后,因刘某某已经被温州市拘留所实施行政拘留,区司法局于2018年2月1日与温州市拘留所就罪犯刘某某收监事宜进行收监协调与对接。2月3日,区司法局派员,在温州市龙湾公安局民警的协助下,到温州市拘留所将刘某某押送到温州市看守所,由温州市看守所依法对刘某某执行收监。
(二)龙湾区人民检察院对龙湾区司法局对刘某某撤销缓刑收监执行的全过程进行了全程监督。
(三)龙湾区司法局利用本案例对全区其他社区服刑人员开展了警示教育。警示全区社区服刑人员自觉遵守社区矫正各项监督管理规定,特别是社区矫正期限较长的社区服刑人员,要至始至终提高思想警惕,珍惜社区矫正机会。
【小结】
刘某某在缓刑考验期满前,放松对自身的要求,未严格遵守社区矫正监管规定,是其功亏一篑导致撤销缓刑的主因。对于矫正期满前的社区服刑人员,司法行政机关更要提高警惕,加强监管教育力度,一旦发现有违规行为,要及时依法处理,促使其增强接受社区矫正的意识,矫正其错误行为,避免发生更严重的问题。该案例也对期满解矫前有松一口气思想的社区服刑人员敲响了警钟,只有真正做到防微杜渐,才能让社区服刑人员走上守法守规的正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