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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服刑人员范某某被撤销假释收监执行

  • 案例时间:2018-06-25 00:00:00
  •  浏览量:0
  • 案例编号:HNXSJXH1529908776
  • 案例类型:社区服刑人员被收监执行案例
【服刑人员基本情况】

社区服刑人员范某某,男,1990年4月出生,户籍地、居住地均为湖南省汝城县。2013年1月,因犯聚众斗殴、故意伤害罪被汝城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2016年9月1日,被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假释,假释考验期自2016年9月14日起至2018年4月3日止。2016年9月20日,范某某到汝城司法局报到,由某司法所负责对其社区矫正期间日常管理。

社区服刑人范某某在社会期间,在他人的纠集下为逞强争霸,积极参与持械聚众斗殴,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至人轻伤,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判刑,在郴州监狱服刑期间因表现良好被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假释。范某某在社区服刑期间,放松自身要求,不服矫正教育,继续与社会不良人员来往,屡次违反监管规定,并有吸毒及涉嫌寻衅滋事现象,造成不良的社会影响。

【事实认定情况】

(一)发现、认定行为情况。

2016年9月范某某入矫后至2018年3月,有4次未能按规定参加视频点名及到司法局、司法所报到和参加集中教育学习,并有1次未办理请假手续私自外出、定位手机经常关机等违反矫正管理规定的行为,共被警告2次,训诫3次,期间有2次吸毒现象(1次被行政处罚未报告,1次被同案犯供出后经调查后自认),2018年3月25日下午又寻衅滋事,2018年4月2日到案,被辖区派出所控制。

(二)调查取证情况。

司法局收集了根据“两院两部”《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一、二、三款及《湖南省社区矫正实施细则》第六十五条第二、三、四款等文件规定给予其警告、训诫的文书:2017年2月27日、2017年7月3日的2份服刑人员范某某违反社区矫正规定警告审批表、决定书和2017年2月17日、2017年4月5日、2018年3月12日的3份社区矫正训诫书;2017年5月20日汝城县公安局1份行政处罚决定书(吸毒);2018年3月25日汝城县公安局大坪派出所2份询问/讯问笔录(涉嫌吸毒、寻衅滋事,未结案)等7份调查取证材料。

【建议情况】

(一)提请撤销假释建议情况。

县司法局3月份组织司法所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在进行社区服刑人员和刑释人员涉黑涉恶摸排时,司法所反映辖区社区服刑人员范某某有涉嫌吸食毒品和寻衅滋事等涉恶行为。经核查,范某某2018年3月25日涉嫌吸食毒品和寻衅滋事,正在被公安机关侦查,该犯行为已严重违反法律、社区矫正监督管理规定。经及时调查核实,2017年2月上旬,其未按时到司法所报到,私自外出广东省河源市,且定位手机停机,无法对其监督,被警告处罚。2017年4月上旬,未按规定参加社区服刑人员集中教育,被训诫处分。2017年5月,因吸食毒品被公安机关查处,未报告社区矫正管理人员。2017年7月,未按时到司法所报到,且其定位手机关机,被警告处罚。2018年3月,因未按规定携带定位手机,被训诫处罚。郴州市司法局、汝城县司法局、司法所经研究评议认为社区服刑人员范某某法制观念淡薄,违法违规经多次教育仍拒不改正,在社区服刑人员中造成了不良影响,有再次犯罪隐患,已不适合社区服刑,根据《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二十五条和《湖南省社区矫正实施细则》第七十一条之规定,于2018年3月30日向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建议对社区服刑人员范某某撤销假释。 

(二)提请过程中接受人民检察院监督情况。

汝城县司法局3月28日收到司法所反映情况后,当天向汝城县人民检察院通报了案情,并会同县检察院监所室到辖区派出所和范某某家中核实情况。2018年3月30日,在向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报请撤销假释的同时将撤销假释建议书抄送汝城县人民检察院接受监督。汝城县人民检察院于2018年3月31日向司法局发出了检察建议书,建议对罪犯范某某向原裁判人民法院提出撤销假释。

(三)社区矫正决定机关依法作出撤销假释裁定的情况。

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4月2日组织郴州市司法局、汝城县司法局就范某某撤销假释案参加听证,社区服刑人员范某某因到辖区派出所接受讯问未到庭(无法联系,听证通知已通过其父亲转达)。2018年4月2日,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作出裁定:撤销对罪犯范某某予以假释的刑事裁定,对罪犯范某某收监执行未执行完毕的刑罚。

【收监实施情况】

(一)实施收监具体过程。

2018年4月2日,派出所依法传讯范某某,核实其违法犯罪行为后将其控制在县拘留所。2018年4月4日,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派专人送达刑事裁定书及执行通知书,市中级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县司法局一同到汝城县公安局拘留所、看守所办理了裁定书、执行通知书等案卷、罪犯交接手续。

(二)收监过程中接受人民检察院监督情况。

汝城县司法局及时向县检察院通报撤销假释进程,接受监督,协调县检察院监所室与派出所加强联系,要求公安派出所采取措施控制该犯,防止外逃,予以了强有力的支持;此外,汝城县司法局还邀请了县检察院监所室监督交接法律文书、罪犯。

(三)利用本案例开展警示教育情况。

为了切实端正社区服刑人员的认罪伏法态度,增强遵规守纪、服从监管的意识,司法所4月初先期组织对全镇16名社区服刑人员进行集中教育,县司法局在4月下旬开展集中教育时,以范某某收监案例为反面教材,结合具体法律规定,用通俗易懂的语言,深入浅出地分析案例中当事人一步步走上被收监之路的原因,要求全体社区服刑人员引以为鉴,积极接受教育改造,认真服从社区矫正各项监督管理,切勿以身试法。通过“以案释法”为社区服刑人员敲响了警钟,筑牢了法纪红线。通过此次收监执行典型案例的学习,给社区服刑人员带来了较大地触动,增强了他们的悔罪服法的意识,起到了良好的警示教育作用。

【小结】

在实践中,有些矫正期限快到的社区服刑人员放松放任自己,出现违法违规现象,如不严格惩处,势必会造成“不合格”产品流入社会造成隐患,且其他矫正人员违规跟风,不利实现社区矫正的效果。因此,对违反监管规定情节严重的,必须要依法依规撤销缓刑、假释、收监执行。在执行撤销缓刑、假释、收监执行过程中,由于多种原因,存在很多困难,但仍应在做好矫正业务档案材料的基础上,积极协调法院、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推动收监进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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