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区服刑人员段某被撤销缓刑收监执行
- 案例时间:2018-06-25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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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编号:HNXSJXH1529894672
- 案例类型:社区服刑人员被收监执行案例
【服刑人员基本情况】
社区服刑人员段某,男,1975年8月出生,户籍地、居住地均为湖南省冷水江市。2016年1月,因犯盗窃罪被冷水江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自2016年2月7日起至2017年2月6日止。2016年3月17日,段某到冷水江市司法局报到,由某司法所负责对其社区矫正期间日常管理。
段某妻子经商,两人育有一子两女,均为在校学生。段某家庭人口多、负担重,经济状况较差,本人个性冲动,游手好闲,不务正业。在实行社区矫正期间,社区矫正工作人员发现其对家庭缺乏责任感。
【事实认定情况】
(一)发现、认定行为情况。
在接受社区矫正期间,段某的表现较差,服刑意识不强,不能自觉接受司法所的监督管理并遵守相关的社区矫正监管规定。2016年3月至7月,段某到司法所报到并参加集中教育学习和社区服务,但7月19日后至同年9月,其一直未按规定到司法所报到。经核查手机定位系统发现段某未经请假批准擅自离开居住地冷水江市去往长沙市、浙江省宁波市等地,经多方追查无法联系到其本人,脱离监管超过一个月,严重违反了《社区矫正实施办法》有关监督管理的规定。
(二)调查取证情况。
对段某违反社区矫正规定情形的调查取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社区矫正实施办法》及《湖南省社区矫正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条款对有关事实认定及证据情况。
1、社区服刑人员定位手机核查日志证明社区服刑人员段某持有的定位手机2016年7月29日、8月4日两次未经请假批准擅自离开居住地,去往长沙市、浙江省宁波市等地。
2、社区服刑人员日常报到签名表,证明段某自2016年7月至中连司法所签名报到后,未再前往社区矫正执行机关签名报到。
3、社区服刑人员段某在矫期间表现情况说明、关于追查社区服刑人员段某的函、走访笔录、调查笔录、通知书、照片证明。2016年8月8日,冷水江市司法局向冷水江市公安局发函,请求协助追查段某行踪。同年8月22日,冷水江市司法局工作人员对段某亲属进行走访,寻找段某下落。同年8月24日,冷水江市司法局工作人员在段某居住地附近张贴通知,要求段某前往司法所报到,接受社区矫正,但段某一直未现身。
【建议情况】
(一)提请撤销缓刑建议。
根据《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段某自7月19日到司法所报到后至2016年8月29日一直处于脱管状态,在接受社区矫正期间脱离监管,已经超过一个月,根据《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二十五条之规定,2016年9月6日、7日,经司法所和司法局两级奖惩评议,作出了建议撤销社区服刑人员段某缓刑的建议。9月7日,冷水江市司法局向冷水江市人民法院报送了社区矫正奖惩评议表和撤销缓刑建议书,同时抄送冷水江市人民检察院和冷水江市公安局。
(二)提请过程中接受人民检察院监督情况。
社区矫正工作人员在发现社区服刑人员段某脱离监管时立即组织进行追查,同时主动向冷水江市人民检察院监所科反映,并在向冷水江市人民法院提出撤销缓刑建议书同时抄送冷水江市人民检察院。
(三)社区矫正决定机关依法作出撤销缓刑裁定的情况。
2016年9月26日,冷水江市人民法院裁定撤销冷水江市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中对段某宣告缓刑一年的执行部分,执行原判刑罚有期徒刑六个月。
【收监实施情况】
(一)追捕收监情况。
社区服刑人员段某一直处于脱管状态,冷水江市社区矫正工作局依法将相关撤销缓刑决定书等文书送交冷水江市公安局,由冷水江市公安局依法对段某进行上网追逃。2017年9月12日,段某在广东省东莞市被广东省铁路公安抓捕归案。
(二)接受人民检察院监督情况。
对段某的收监执行中,冷水江市人民检察院监所科进行全程监督和指导。冷水江市社区矫正工作局在每一工作阶段均及时向冷水江市人民检察院反馈情况。
(三)利用本案例开展警示教育情况。
冷水江市社区矫正中心将段某撤缓刑收监执行的案例在教育学习室内奖惩公示栏内予以张贴公示,并组织全市社区服刑人员进行警示教育。通过警示教育,提高社区服刑人员的法治意识,增强他们自觉尊法、学法、守法、用法意识,有效减少了社区服刑人员重新违法犯罪现象的发生。
【小结】
对社区服刑人员的监管,冷水江市司法局坚持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但对违反社区矫正监管规定,履教不改的社区服刑人员,也决不姑息,既体现了法律的严肃性,也提升了司法行政对社区服刑人员监管的权威性。同时又以案说法,加强对社区服刑人员的警示教育,产生强有力的威慑,起到了很好的警示教育作用。冷水江市司法局坚持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树立了社区矫正工作的权威,维护了法律的尊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