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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予监外执行社区服刑人员莫某某被决定收监执行

  • 案例时间:2018-06-25 00:00:00
  •  浏览量:0
  • 案例编号:GXSJXH1529888327
  • 案例类型:社区服刑人员被收监执行案例
【服刑人员基本情况】

莫某某,女,1987年2月出生,居住地和户籍地均为广西壮族自治区兴业县。2017年9月莫某某因犯诈骗罪被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于判处有期徒刑七年,罚金十四万元。莫某某不服判决,上诉至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7年11月被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7年11月14日至2024年11月12日止。因莫某某于2017年3月30日生育一名男婴,尚在哺乳期内,2017年11月被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决定暂予监外执行。在暂予监外执行期间,依法实行社区矫正。社区矫正期限自2017年11月14日起。2017年11月22日,莫某某到兴业县司法局报到,兴业县司法局安排某司法所负责其社区矫正期间日常管理。

莫某某家庭情况比较特殊,其丈夫同案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八个月,正在监狱服刑。莫某某有两个小孩,家庭生活比较困难。为使其解决生活来源,安心接受社区矫正,司法所在莫某某入矫后帮助其在当地一家超市找到一份导购员的工作,以缓解其家庭经济困境。

【事实认定情况】

社区矫正工作人员通过询问莫某某本人、查看其户口簿、小孩的出生医学证明,认定其小儿子于2017年3月30日出生的情况属实。到2018年3月29日,莫某某哺乳期已期满,暂予监外执行情形已消失,已不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

根据“两院两部”《社区矫正实施办法》及《广西壮族自治区社区矫正实施细则(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兴业县司法局社区矫正工作人员调查核实社区服刑人员莫某某哺乳期已满的情况,依法、及时、全面地收集其户口簿、小孩的出生医学证明等有关证明材料,认定其暂予监外执行情形已消失的事实。

【建议情况】

(一)提请收监执行建议

按照“两院两部”《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二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国家卫生计生委联合制定的《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二十三条和《广西壮族自治区社区矫正实施细则(试行)》第九十二条、九十五条、九十六条之规定,司法所收集了有关证据,于2018年3月29日向兴业县司法局提交了《提请收监执行审核表》并附相关证明材料,兴业县司法局通过会议研究,2018年3月30日,兴业县司法局依法向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提交《收监执行建议书》。

(二)提请过程中接受人民检察院监督情况

兴业县司法局将《收监执行建议书》送达兴业县人民检察院,接受兴业县人民检察院的监督。

(三)社区矫正决定机关依法作出收监执行决定的情况

2018年4月10日,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依法裁定将莫某某收监执行,刑期至2024年11月12日止。   

【收监实施情况】

(一)实施收监具体过程

2018年4月17日,兴业县司法局收到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关于对罪犯莫某某收监执行的有关法律文书后,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社区矫正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百条的规定,即向兴业县公安局发函,请求兴业县公安局将罪犯莫某某执行收监,兴业县司法局予以协助。2018年5月3日,兴业县司法局协助兴业县公安局到莫某某所在的镇,依法对社区服刑人员莫某某实施收监,将其送到玉林市看守所羁押,并向玉林市看守所送达了有关法律文书。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社区矫正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2018年6月22日,玉林市看守所将莫某某押送到广西女子监狱服刑。

(二)收监过程中接受人民检察院监督情况

实施收监过程中,兴业县人民检察院随同兴业县司法局到社区服刑人员莫某某家中和玉林市看守所监督了有关情况。

(三)利用本案例开展警示教育情况

以本案为范例,司法所工作人员对其他社区服刑人员开展了警示教育,讲明了暂予监外执行情形消失或其他严重违反社区矫正有关规定的,将被收监执行,体现了社区矫正的严肃性。

【小结】

根据有关规定,暂予监外执行情形消失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要向原决定机关提请收监执行。莫某某哺乳期已期满,暂予监外执行情形消失,而剩余刑期还有六年多,应当收监执行剩余刑期。在对暂予监外执行的社区服刑人员进行监管时,要随时掌握其情况,如发现暂予监外执行情形消失,要收集有关证据,及时启动提请收监执行程序,杜绝暂予监外执行情形消失而未被收监执行的现象,以维护法律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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