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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寿阳县社区服刑人员程某被撤销缓刑收监执行案例

  • 案例时间:2018-06-21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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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编号:SXJSJXH1529565363
  • 案例类型:社区服刑人员被收监执行案例
【服刑人员基本情况】

程某,男,1981年2月出生,户籍地、居住地均为山西省寿阳县。2012年7月,因犯故意伤害罪被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自2012年7月31日起到2014年7月30日止。2012年8月8日,程某到指定司法所报到,由司法所负责对其社区矫正期间日常管理。

【事实认定情况】

(一) 2014年3月6日,程某未按规定到司法所交思想汇报,且2014年3月10日未履行请假手续,无故不到司法所接受集中教育,经寿阳县司法局研究,依法给予程某警告处分一次;受处分后,司法所加强对程某的管理,可程某仍然没有认罪悔罪、接受社区矫正的意识。2014年3月21日,程某未履行任何请假手续私自外出,寿阳县司法局依法给予其第二次警告处分;受到警告后,程某仍不遵守社区矫正规定,2014年4月3日、4月8日未按规定时间到司法所报告,寿阳县司法局依法给予其第三次警告处分 。在给予程某警告后,程某仍不遵守社区矫正规定,不按规定到司法所报告,上交思想汇报,经司法所工作人员多次家访,走访,教育并经三次警告仍不改正。

(二)  根据有关法律、“两院两部”《社区矫正实施办法》及《山西省社区矫正工作实施细则(试行)》等文件具体规定条款,司法所工作人员调查核实社区服刑人员程某违反社区矫正规定的情况,依法、及时、全面地收集有关证据材料,认定其违反社区矫正监督管理规定的事实。         

【建议情况】

(一)按照“两院两部”《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二十五条和《山西省社区矫正工作实施细则(试行)》第四十一条规定,司法所收集了有关证据,向寿阳县司法局提交了《提请撤销缓刑审核表》并附相关证明材料,经寿阳县司法局研究,于2014年4月18日依法向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法院提交《撤销缓刑建议书》。                               

(二)2014年5月14日,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法院裁定撤销程某缓刑,执行原判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

(三)寿阳县司法局提请撤销缓刑过程中自觉接受人民检察院监督。寿阳县司法局撤销缓刑的建议书同时抄送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检察院和晋中市榆次区公安局。

【收监实施情况】

(一)寿阳县司法局收到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法院的裁定书后,因程某在逃,寿阳县司法局于2014年6月9日向寿阳县公安局送达了协助收执行通知书,由公安机关进行追逃。

(二)2017年2月7日,寿阳县公安局将程某抓获,会同寿阳县司法局依法对其实施收监,于2017年2月8日将其送交晋中市看守所收监执行。

(三)司法局利用本案例对社区服刑人员进行了一次警示教育,对不服从监管或有违反社区矫正规定的社区服刑人员敲响了警钟,增强他们悔罪服法的意识,告诫社区服刑人员要遵守社区矫正规定,服从管理,否则将会受到法律的惩罚。

【小结】

在本案例中,社区矫正机构通过对社区服刑人员依法撤销缓刑收监执行,保证了社区矫正工作的正常开展,维护了法律的尊严,维护刑罚执行的严肃性。通过案例开展警示教育,让社区服刑人员加强了守法意识和法治观念,增强了他们的家庭责任感和社会责任感,让他们深刻认识到“法律红线”决不能触碰,只有认真悔改,重新做人,才是回归社会正确的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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