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区矫正对象邓某被撤销缓刑收监执行案例
- 案例时间:2019-05-20 00:00:00
- 浏览量:0
- 案例编号:GDSJXH1529549432
- 案例类型:社区服刑人员被收监执行案例
【服刑人员基本情况】
邓某,男,1972年1月出生,户籍地为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居住地为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2017年5月,因犯盗窃罪被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缓刑考验期自2017年7月21日起至2018年7月20日止。2017年7月27日,邓某到黄埔区司法局报到,由居住地司法所负责对其社区矫正期间日常监管。
【事实认定情况】
(一)发现、认定行为情况
1.邓某到黄埔区司法局报到后,未按照要求在规定时间内到居住地司法所接受社区矫正。2017年7月28日,司法所联系邓某,告知将对其进行家访,邓某却一直以每天都要去越秀区某医院看病为由拖延、拒绝。2017年8月1日上午,司法所工作人员到邓某居住地进行走访,多次致电邓某均不接听,随后其手机处于关机状态。司法所工作人员到邓某住所的物业管理处了解情况,并与物业管理人员一起到邓某住所,敲门无人应答,未能入户核实情况。后通过物业管理处,司法所调取了邓某住所的水、电、煤气的用量情况,资料显示邓某于2017年2月24日领取了房屋钥匙,但时至2017年8月1日共5个多月的时间,该房屋用电量、用水量较少,且一直未缴纳相关费用,邓某应是较少在此居住。鉴于邓某未按规定时间到司法所报告、不服从司法所监管等行为,黄埔区司法局对其给予第一次书面警告。
2.2017年8月15日,司法所再次上门家访,在其家中见到邓某,司法所工作人员对邓某未按时到司法所报告、不在居住地居住等行为进行了严肃批评,要求其严格遵守社区矫正相关管理规定,并强调了社区矫正的严肃性和强制性。2017年8月17日,司法所对邓某进行入矫宣告,黄埔区检察院、广州市司法局派驻黄埔区司法警察、派出所、社区居委等单位及人员参加了入矫宣告,分别对邓某进行了教育。司法所向邓某宣告了社区矫正对象应当遵守的规定、被禁止的事项以及违反规定的法律后果,告知了社区矫正对象依法享有的权利,并为邓某佩戴了定位电子手环,实行电子定位管理。
根据邓某提供的资料,其2012年4月经广州军区陆军总医院诊断出患有冠状动脉硬化性心脏病(急性广泛前壁心肌梗死),邓某表示经常会出现头晕、胸闷、胸痛、乏力等症状,日常主要靠吃药来维持病情稳定。考虑到邓某的身体情况,经其本人申请,司法所审核,黄埔区司法局批准,免除了其在社区矫正期间的社区服务。
2018年1月,邓某日常表现出现很大反复,屡次不遵守监管规定:无故不参加司法所组织的集中教育,无故不到司法所当面报告,不按时完成每月八个小时的教育学习任务,多次违反电子定位手环管理规定经教育后仍不改正,手机经常处于关机或无法接通状态,甚至恶语抗拒司法所工作人员的正常管理。截至2018年2月1日,累计被扣13分,根据《广东省司法厅关于社区矫正人员考核及分类管理的暂行规定》,区司法局对邓某给予第二次书面警告,并进行严厉的训诫教育。
3.2018年2月,邓某仍然不思悔改,继续有违反社区矫正管理规定的行为:无故不参加司法所组织的集中教育、无故不到司法所当面报告,手机自2月12日最后一次通话后一直处于关机状态,等等。2018年2月28日下午,司法所工作人员联合辖区派出所民警一同上门家访也未能找到邓某。截至当月月底,邓某累计被扣13分,根据《广东省司法厅关于社区矫正人员考核及分类管理的暂行规定》,司法所提请区司法局对其给予警告,区司法局审批同意,对邓某作出第三次书面警告。
4.此后,邓某依然未到司法所报告,手机经常关机或者无法接通,工作人员上门也找不到人。直到2018年4月13日,邓某到司法所当面报告,声称自己在外面借了钱,也拖欠了物业管理费和水电费,怕被追债,一直在躲债。
鉴于邓某拒绝接受司法所的正常管理,多次违反社区矫正监督管理规定,受到三次警告仍不改正,2018年3月13日,黄埔区司法局向原判人民法院提请撤销缓刑收监执行。
(二)调查取证情况
根据“两院两部”《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相关规定,司法所工作人员调查核实社区服刑人员邓某违反社区矫正规定的情况,及时、全面地收集整理三次警告文书、电话通讯记录、日常管理工作记录、司法所工作人员和矫正小组成员入户走访、组织查找记录等有关证据材料,向黄浦区司法局提出提请撤销缓刑建议。黄浦区司法局收到建议后,对司法所提供的全部证据材料进行了审核,确认邓某违反社区矫正监督管理规定的行为,符合《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二十五条有关规定。
【建议情况】
(一)提请撤销缓刑建议
按照《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二十五条之规定,司法所向黄埔区司法局提交了《提请撤销缓刑审核表》并附相关证明材料,根据规定经区司法局社区矫正科集体评议、主管局长审核同意,2018年3月13日,黄埔区司法局向邓某原判法院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提交《撤销缓刑建议书》。
(二)提请过程中接受人民检察院监督情况
黄埔区司法局对邓某提请撤销缓刑过程中自觉接受黄埔区人民检察院监督。
(三)社区矫正决定机关依法作出撤销缓刑裁定的情况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认为,邓某在缓刑考验期间,违反社区矫正监督管理规定,受到司法行政机关三次警告仍不改正,依法应当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2018年4月16日,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七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讼诉法>的解释》第四百五十八条以及《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二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对邓某撤销缓刑,收监执行原判有期徒刑七个月。
【收监实施情况】
(一)实施收监具体过程
2018年4月24日,黄埔区司法局、区检察院、司法所工作人员和居住地派出所民警一起到邓某居住地对邓某宣告撤销缓刑收监。宣告完毕后,邓某即被派出所民警押送至黄浦区看守所。
(二)收监过程中接受人民检察院监督情况
黄浦区司法局提请撤销缓刑过程中自觉接受黄浦区人民检察院监督。黄浦区司法局撤销缓刑的建议书和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的裁定书同时抄送黄浦区人民检察院和黄浦区公安分局。黄浦区人民检察院工作人员查看了邓某有关材料,并在收监当天现场监督了执行情况。
(三)利用本案例开展警示教育情况
司法所通报了社区矫正对象邓某被撤销缓刑收监执行的相关情况,告诫辖区内其他社区矫正对象认清身份,引以为鉴,端正态度,自觉接受社区矫正,认真遵守社区矫正监管规定,牢记什么事能做、什么事不能做,切勿以身试法。司法所还组织社区矫正对象重温社区矫正各项管理规定,强调违反监管规定、故意逃避监管的法律后果。
【小结】
社区矫正作为非监禁的刑事执行措施,是国家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体现,但是少数社区矫正对象不珍惜社区矫正机会,没有认清自己是在矫的身份,错误地认为非监禁矫正等于不执行,服不服从监管无所谓,甚至对抗监管,抗拒改造。对于类似邓某这样故意逃避监管、拒绝接受社区矫正的社区矫正对象,在严格管理教育的同时,要牢固树立证据意识,依法及时全面地搜集其违反社区矫正相关规定的证据,及时启动提请收监执行程序,维护法律的严肃性和权威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