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宣告缓刑社区服刑人员李某违反监督管理规定被撤销缓刑
- 案例时间:2018-06-19 00:00:00
- 浏览量:0
- 案例编号:CQSJXH1529397314
- 案例类型:社区服刑人员被收监执行案例
【服刑人员基本情况】
李某(化名),男,1995年11月出生,户籍地、居住地均为重庆市渝北区。2015年12月5日,因盗窃罪被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自2015年12月19日起至2016年12月18日止。2015年12月21日,李某到渝北区司法局报到,由大盛司法所负责其社区矫正期间的日常监督管理。
李某父母离异,长年跟随母亲一起生活,由于其母忙于工作,疏于对李某的管教,致使李某在外结识许多“社会好友”,李某与他们整日混在一起,这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对其监管的效果。
【事实认定情况】
李某在社区矫正期间有多次违反《社区矫正实施办法》和《重庆市社区矫正实施细则》的行为:2016年4月14日李某未按规定到司法所报到,司法所工作人员通过其电话、QQ和询问其家人等方式与李某取得联系后要求他按规定到司法所报到,直到2016年4月18日李某才到司法所,且言辞狡辩,没有说明不按时到司法所报到的正当理由。经李某矫正小组集体评议,司法所提请,4月19日,渝北区司法局依法给予李某警告一次。2016年5月5日,李某未按规定到司法所参加集中学习,也未向司法所请假。工作人员多次电话联系李某,李某均以种种借口推托,并撒谎和拒接电话,司法所工作人员赴李某居住地查找也未找到李某。经矫正小组集体评议和大盛司法所提请,5月6日,渝北区司法局第二次给予胡某警告处分。5月18日,李某再次未按规定到司法所报到,电话始终处于关机状态。5月19日,司法所工作人员联系了李某母亲,对方声称不了解李某近况。经矫正小组集体评议和司法所提请,2016年5月20日,渝北区司法局给予胡某第三次警告处分。2016年5月27日,李某再次未按规定到司法所报到。
【建议情况】
(一)2016年5月30日,大盛司法所组织矫正小组集体评议,一致认为:李某受到司法行政机关三次警告后,又再次违反社区矫正监督管理规定,按照《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二十五条和《重庆市社区矫正实施细则》第九十一条的规定,其行为符合提请撤销缓刑的情形。大盛司法所于2016年5月31日向渝北区司法局提交了《关于对李某提请撤销缓刑的报告》和《提请撤销缓刑审核表》,并附相关证明材料。渝北区司法局社区矫正管理局进行了集体研究,报分管局长审核同意,于2016年6月3日依法向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提请撤销社区服刑人员李某缓刑、收监执行,并对案件的基本情况进行了沟通,区法院依法予以立案。
(二)2016年6月16日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作出(2016)渝0105刑更40号刑事裁定书,裁定撤销李某缓刑,对其收监执行原判刑罚有期徒刑六个月。
(三)渝北区司法局在提请撤销缓刑过程中自觉接受渝北区人民检察院监督,并及时将渝北区司法局撤销缓刑的建议书和江北区法院的刑事裁定书抄送渝北区检察院和渝北区公安分局。渝北区检察院收到并查阅有关案卷后,向司法所和社区矫正管理局了解了有关案件情况。
【收监实施情况】
2016年6月19日,渝北区司法局在收到江北区法院的裁定后,在渝北区公安分局的协助下,依法对李某执行收监,将其送交渝北区看守所羁押。
在将李某收监之后,渝北区司法局随即将有关情况告知了渝北区人民检察院,接受监督。
通过本案,渝北区司法局在每月集中初始教育以及每季度法制主题教育中对其他社区服刑人员开展了警示教育,对于不按规定时间报到,不遵守社区矫正监督管理规定的社区服刑人员,将依法受到严厉处罚。
【小结】
对李某这类服刑态度不端正,经批评教育后仍不改正,反而变本加厉,屡次三番违反社区矫正监管规定,并企图通过狡辩、躲避等方式逃脱监管的社区服刑人员,必须依照规定严肃处理。司法所工作人员在对其进行监督管理时,应提高警惕,会同矫正小组成员、居委员会干部等各方力量加强管控,发现异常及时追查,及时处理。针对其违反社区矫正管理规定的行为,教育措施和惩罚手段应双管齐下,同时注意收集、保留证据,符合提请收监执行规定的,应及时提请,防止其脱管甚至重新违法犯罪,以彰显法律的威严,同时起到教育警示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