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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宣告缓刑社区服刑人员周某被撤销缓刑

  • 案例时间:2018-06-19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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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编号:CQSJXH1529397526
  • 案例类型:社区服刑人员被收监执行案例
【服刑人员基本情况】

周某(化名),男,1981年10月出生,户籍地、居住地均为重庆市梁平区。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5年6月10日被重庆市梁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自2016年8月25日起至2017年8月24日止。2016年8月26日,周某到重庆市梁平区司法局报到,由梁山司法所负责其社区矫正期间的日常监督管理。

周某之前一贯懒惰,无生活来源,习惯游手好闲的生活,其家庭成员无法对其进行有效的教育。

【事实认定情况】

2017年4月7日,梁山司法所发现周某未按规定到司法所报到,且电话无法接通。司法所工作人员与其家人联系,得知其于2017年4月4日在梁平区双桂街道一出租屋内吸食毒品后,于2017年4月6日8时许,被梁平区双桂派出所民警查获,周某对其吸毒的违法事实供认不讳。公安机关对周某给予了行政拘留十二日的处罚,并决定对周某强制隔离戒毒二年,将其押送至万州区强制隔离戒毒所进行强制隔离戒毒。

【建议情况】

(一)得知周某因吸食毒品被强制隔离戒毒的情况后,4月10日,梁山司法所及时与双桂派出所办案民警进行了联系,并到双桂派出所调取了周某被强制隔离戒毒的证据材料,包括公安机关对周某的询问笔录、《行政处罚决定书》、《吸毒成瘾严重认定》、《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等。

(二)在收集好证据材料后,4月11日,梁山司法所组织周某的社区矫正小组成员开会,矫正小组成员一致认为应当对周某提请撤销缓刑,并形成了会议记录。梁山司法所及时向梁平区司法局提交了《提请撤销缓刑审核表》,并附相关证明材料。

(三)4月12日,区司法局收到司法所的相关材料后,立即召开了由司法局分管副局长、社区矫正管理局局长、梁山司法所所长等参加的工作会议,通过集体研究讨论的方式,对周某被强制隔离戒毒的证据材料进行了进一步核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七条、《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二十五条和《重庆市社区矫正实施细则》第九十一条之规定,梁平区司法局依法向梁平区人民法院提交了《撤销缓刑建议书》。

(四)2017年4月25日,梁平区人民法院下达了(2017)渝0155刑更1号裁定书:一、撤销本院(2015)梁法刑初字第00071号刑事判决中对罪犯周某宣告缓刑一年的执行部分。二、对罪犯周某收监执行原判有期徒刑六个月。

(五)梁平区司法局在对周某提请撤销缓刑过程中自觉接受梁平区人民检察院监督。梁平区司法局将撤销缓刑建议书及相关证据材料同时抄送了梁平区检察院和梁平区公安局。梁平区检察院检察官查阅了有关案卷,并向区社区矫正局和司法所了解了有关情况。

【收监实施情况】

(一)梁平区司法局收到梁平区人民法院的裁定书后,因周某已被送往重庆市万州区强制隔离戒毒所,区司法局及时协调区公安局,共同派员到万州区强制隔离戒毒所将周某押送至梁平区看守所,由梁平区看守所依法对周某执行收监。

(二)执行收监过程中,梁平区人民检察院随同梁平区司法局到梁平区公安局看守所进行了监督。

(三)梁山司法所利用本案例对其他社区服刑人员开展了警示教育。讲明社区服刑人员周某主观恶习大,思想教育改造不明显,对社区矫正的相关规定置若罔闻,无视法律的威严,最终受到了法律的严惩。

【小结】

对于周某这样恶习较深、心理顽固的社区服刑人员,必须严格执行相关监督管理规定,随时掌握其行为表现,发现违规情形要坚决依法处理。要牢固树立证据意识,及时搜集其违反社区矫正相关规定的证据,及时启动提请收监执行程序,防止其再次犯罪危害社会,维护法律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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