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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暂予监外执行社区服刑人员董某某被决定收监执行案例

  • 案例时间:2018-06-19 00:00:00
  •  浏览量:0
  • 案例编号:ZJSJXH1529392480
  • 案例类型:社区服刑人员被收监执行案例
【服刑人员基本情况】

董某某(化名),男,1970年8月出生,户籍地杭州市江干区,居住地为杭州市上城区。2016年8月,因犯贩卖毒品罪被江干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刑期自2016年8月19日起至2018年8月16日止。2016年12月5日董某某因患左下肺癌被暂予监外执行。2016年12月7日,董某某到上城区司法局报到,由望江司法所负责对其社区矫正期间日常管理。

社区服刑人员董某某有过一次犯罪前科,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03年6月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03年8月20日刑满释放。且有10多年的吸毒史。董某某家庭状况较差,父母为聋哑人。

2016年12月董某某被决定暂予监外执行后,一直由董某某姐姐负责他的就医、生活起居。2016年12月至2017年6月一直在浙二医院进行癌症治疗。社区服刑人员董某某自接受社区矫正以来,基本能遵守社区矫正规章制度,按时向司法所汇报就医治疗情况。

【事实认定情况】

(一)事实经过

2018年1月17日,董某某因涉嫌吸毒于江干区笕桥街道的村道上被公安机关查获,后经办案民警对其进行尿液检测,结果呈吗啡阳性,表明董某某近期曾吸食、注射过吗啡类毒品。董某某自述于2018年1月15日,在上城区望江门的一间公共厕所内,以烫吸的方式吸食毒品海洛因少量。

(二)事实认定

2018年1月18日,杭州市江干区公安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三)项之规定,决定给予董某某行政拘留十二日的行政处罚。董某某因患有严重疾病未能执行行政处罚。1月20日杭州市公安局江干区分局做出董某某强制隔离戒毒二年的决定,因董某某患有严重疾病,强制隔离戒毒所不予接收,决定责令董某某接受社区戒毒三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社区矫正实施办法》规定条款,认定董某某违反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监督管理规定的事实。

【建议情况】

(一)望江司法所向江干区公安分局笕桥派出所收集了董某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社区戒毒决定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二十六条之规定,望江司法所对提请董某某收监执行进行集体合议,向上城区司法局提交了《提请收监执行审核表》并附相关证据材料。根据规定上城区司法局分管局长、社区矫正科科长、法制科、区检察院监所科负责人以及望江司法所所长进行了集体评议,一致同意对社区服刑人员董某某提请收监执行。2018年1月26日,上城区司法局依法向浙江省监狱管理局提交《收监执行建议书》及相关证据材料。                                  

(二)2018年2月2日,浙江省监狱管理局作出对董某某收监执行的决定,由杭州市东郊监狱对其予以收监执行。                  

(三)上城区司法局提请收监执行过程中自觉接受上城区人民检察院监督。上城区司法局收监执行的建议书和浙江省监狱管理的决定书同时抄送上城区人民检察院和上城区公安分局。   

【收监实施情况】

2018年2月5日,上城区司法局收到由东郊监狱民警送达的浙江省监狱管理对董某某收监执行的决定书。在望江司法所,东郊监狱民警依程序告知董某某本人关于浙江省监狱管理局对其做出的收监执行决定后,依法对董某某实施收监,并及时将其送东郊监狱。上城区司法局和望江司法所配合监狱做好人员收监,以及通知家属等工作。

【小结】

社区服刑人员董某某以身体差不宜收监为由,存在侥幸心理,毫不珍惜监外执行的保外就医机会,仍然触犯法律法规的高压线,肆无忌惮的挥霍自己的生命,挑战法律的权威,以身试法、最终自食其果,锒铛入狱。通过对董某某的收监执行,取得了以下成效:

(一)维护了社区矫正的严肃性。社区矫正是严肃的刑罚执行工作,任何违反社区矫正规定的行为,必须受到法律的严惩。董某某在社区矫正期间,心存侥幸,自以为身体不适,不会被收监执行。但事实证明,董某某挑战社区矫正规定的行为,受到法律的制裁,维护了社区矫正的严肃性和刑罚执行的威慑力,这对其他社区服刑人员同样是一个很好的警示。

(二)司法所对于有黄赌毒等恶习的服刑人员,在做好相关管控措施的同时,应加强对此类社区服刑人员的教育管理工作,如采取有针对性的法治教育措施,加强抽查力度,发现可疑情况及时核查,加强与户籍地禁毒办的联系等,防止监管漏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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