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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宣告缓刑社区服刑人员达某被撤销缓刑

  • 案例时间:2018-06-19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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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编号:XJSJXH1529370660
  • 案例类型:社区服刑人员被收监执行案例
【服刑人员基本情况】

达某,男,1980年6月出生,户籍地、居住地均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温泉县。2015年4月,达某因犯故意伤害罪被新疆温泉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缓刑考验期自2015年4月24日起至2018年4月23日止。2015年4月24日,达某到温泉县司法局报到,由温泉县某乡司法所负责对其开展社区矫正期间的日常管理。

司法所工作人员入户走访了解到,达某父母年事已高,虽然天天对达某进行说教,但达某置之不理,我行我素。达某结交了一些游手好闲的酒友,经常酗酒,一喝酒就好几天不回家。达某生活自由散漫,纪律意识、法律意识淡漠,不清楚自己是在社会上服刑的罪犯,不珍惜缓刑的机会,不准守社区矫正的各项规定,最终导致被依法撤销缓刑,收监执行。      

【事实认定情况】

(一)2015年4月24日报到后,温泉县某乡司法所告知达某在社区矫正期间应遵守的各项规定及不遵守社区矫正规定的后果。但达某不遵守管理规定,不按时参加集中学习教育和社区服务,有时拒绝接听电话。针对达某的情况,司法所工作人员加大对达某的教育监管力度。责令达某每周到司法所谈话,并到达某家了解其教育管理的情况,通过教育达某基本上遵守了相关规定。

(二)2015年8月25日,达某无故不参加集中教育,司法所工作人员对其进行批评教育后,依法建议司法局对其给予警告处理,温泉县司法局依法对其作出了书面警告决定。2015年9月8日起,达某的手机无法定位,司法所工作人员入户查找时,达某的父母也不知道儿子的去向,多方查找无果,达某处于脱管状态。

【建议情况】

(一)根据《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之规定,某乡司法所收集了有关证据,向温泉县司法局提交了《提请撤销缓刑审核表》并附相关证明材料。县司法局通过会议研究,经主管局长审核同意后,于2015年10月28日,依法向温泉县人民法院提交《撤销缓刑建议书》。

(二)2015年11月24日,新疆温泉县人民法院裁定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决有期徒刑二年。

(三)温泉县司法局提请撤销缓刑过程中自觉接受温泉县人民检察院监督。温泉县司法局撤销缓刑的建议书和温泉县人民法院的裁定书同时抄送温泉县人民检察院和温泉县安局。

【收监实施情况】

(一)温泉县司法局收到人民法院生效的裁定书时,罪犯达某还处于脱管状态。针对这一情况,温泉县司法局及时与县人民法院、县公安局进行协调和沟通,最终达成共识,决定由县公安局实施网上追逃。公安局实施网上追逃后,司法局也积极开展排查,查找达某的下落,积极配合公安机关实施追逃。2016年6月20日,达某被奎屯市公安局街道派出所民警抓获归案。温泉县司法局安排车辆、人员,配合温泉县公安局前往奎屯市将达某押解至温泉县看守所,看守所依法将达某移交监狱部门收监执行。

(二)实施收监过程中,温泉县人民检察院派员随同温泉县司法局到达某家和温泉县公安局看守所依法监督了收押执行情况。

(三)利用本案例对其他社区服刑人员开展了警示教育。讲明达某不接受思想教育改造,不遵守社区矫正的相关规定,对批评教育和警告置若罔闻,无视法律的威严,撤销缓刑收监执行是其咎由自取。希望其他社区服刑人员引以为戒,严格遵守社区矫正的相关规定。

【小结】

对于社区服刑人员达某这种自由散漫、遵纪守法意识淡薄,故意逃避监管的,必须通过撤销缓刑执行监禁刑让其感受法律的威严。对达某这种不遵守规定的社区服刑人员,要在严格管控的同时,牢固树立证据意识,及时搜集固定违反社区矫正相关规定的证据,及时启动提请收监执行程序,杜绝其再次犯罪再次危害社会,以维护法律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对社区服刑人员达某依法撤销缓刑收监执行的执法行为,一方面提高了社区矫正执法工作的严肃性,对不服从管理的社区服刑人员起到了震慑的作用,提高了社区服刑人员遵纪守法的自觉性;另一方面加强了公、检、法、司相互之间的协调与配合,确保了《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的贯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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