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宣告缓刑社区服刑人员娄某某依法被撤销缓刑
- 案例时间:2018-06-15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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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编号:ZJSJXH1529052626
- 案例类型:社区服刑人员被收监执行案例
【服刑人员基本情况】
娄某某,女,1964年12月出生,户籍地和居住地均为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因犯开设赌场罪被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自2015年12月12日起至2017年12月11日止, 2015年12月16日,娄某某到绍兴市柯桥区司法局报到,由某司法所负责其社区矫正期间的日常监管。
社区服刑人员娄某某无固定工作,爱好赌博,其长期无视丈夫对其赌博行为的劝告,夫妻关系也因此恶化,双方互不理睬,夫妻关系淡漠。
娄某某到司法所报到以后,工作人员多次严正警告其在接受社区矫正期间不能再参与赌博,但其表面答应,实际上却没有放在心上。
【事实认定情况】
(一)2017年8月初,司法所工作人员从社区服刑人员王某口中得知,社区服刑人员娄某某可能因赌博已被派出所拘留,司法所工作人员立即前往派出所调查取证,同时联系了娄某某家人,最后确认娄某某因参与赌博被行政拘留。娄某某行政拘留结束后,司法所工作人员第一时间对其进行了调查谈话,并做好笔录。据社区服刑人员娄某某交代,2017年8月6日晚20时许,她跟随做保姆家的女主人邵某某到某赌博场以“二八”的方式进行赌博,于7日凌晨回家途中被派出所抓获。娄某某因赌博被绍兴市公安局越城区分局处以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伍佰元。
(二)社区服刑人员娄某某因参与赌博被公安机关处以行政拘留10日的处罚,违反了《浙江省社区矫正人员考核奖惩办法(试行)》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司法所调查、核实了社区服刑人员娄某某严重违反社区矫正监管规定的情况,依法、及时、全面地收集了相关证明材料,认定娄某某违反社区矫正监督管理规定的事实。
【建议情况】
(一)按照《浙江省社区矫正人员考核奖惩办法(试行)》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司法所收集了相关证据,经过合议,于2017年8月21日向柯桥区司法局提交了《提请撤销缓刑审核表》并附上相关证据,向绍兴市柯桥区司法局递交了《提请收监执行审核表》并附相关证明材料,由绍兴市柯桥区司法局社区矫正执法大队、法制科、分管副局长逐级审核同意。通过评议研究,2017年8月23日,绍兴市柯桥区司法局依法向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提交《撤销缓刑建议书》。
(二)绍兴市柯桥区司法局提请收监执行过程中自觉接受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检察院监督。绍兴市柯桥区司法局收监执行的建议书和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的裁定书同时抄送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检察院和绍兴市公安局柯桥区分局。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官查阅了有关案卷,并向绍兴市柯桥区司法局了解了有关情况。
(三)2017年9月4日,柯桥区人民法院依法裁定对娄某某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
【收监实施情况】
(一)柯桥区司法局收到越城区人民法院的裁定书后,司法所工作人员通知娄某某到司法所报到,在绍兴市公安局柯桥区分局的协助下,依法对社区服刑人员娄某某实施收监,及时将其送交柯桥区看守所。
(二)实施收监过程中,绍兴市公安局柯桥区分局积极配合,派员随同,柯桥区司法局社区矫正执法大队工作人员做好对娄某某的收监体检,并随同到柯桥区看守所办理人员交接手续。
(三)司法所利用本案例对其他社区服刑人员进行了警示教育。
【小结】
社区服刑人员娄某某本身爱好赌博,因开设赌场罪被判缓刑,在缓刑考验期内再次参与赌博,同类违法行为一犯再犯。其在接受社区矫正期间表面上虽能较好地接受监管,但其实际行为说明其本身并没有真正深刻认识自己的罪行,悔罪表现极差,社会影响恶劣。
对于社区服刑人员娄某某赌博屡教不改的行为,必须通过监禁刑罚对其进行法律的制裁。对这类社区服刑人员严格管控的同时,要牢固树立证据意识,及时搜集其违反社区矫正相关规定的证据,及时启动提请收监执行程序,杜绝其再次犯罪危害社会,以维护法律的严肃性和权威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