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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裁定假释社区服刑人员张某被撤销假释

  • 案例时间:2018-06-14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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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编号:SHSJXH1528948190
  • 案例类型:社区服刑人员被收监执行案例
【服刑人员基本情况】

张某(化名),男,1976年9月出生,户籍地河南省信阳市固始县往流镇居委会6村民组,居住地上海市松江区。2013年11月25日因犯非法经营罪,被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张某不服,提出上诉,2013年12月24日被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裁定维持原判。2016年9月29日,张某被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裁定为假释,假释考验期限自2016年9月29日起至2018年1月31日止。2017年1月4日,张某由河南省固始县司法局转入松江区司法局,由九亭司法所负责对其社区矫正期间日常管理。

社区服刑人员张某出生在一个农民家庭,没有上过学,但其肯吃苦,在河南老家打工期间,通过自己的努力,买房、结婚、生子,日子过得也是顺风顺水。但是,在看到老家很多朋友在上海打工赚钱,一个比一个过得体面的时候,张某也动了外出打工的念头。但是,他没有思考过自己的实际情况,仅凭一身力气,想在大都市挣到大钱,还是很困难的。来沪后,张某四处碰壁,就在他灰心失望时,遇到了一个混得比较好的老乡。这个老乡平时结交的都是一些狐朋狗友,做一些投机倒把的事情,正因为这个老乡,张某走上了一条完全不同的路。2008年开始,张某跟着老乡私自用钢瓶从外地充罐液化气,再送给小饭店和小企业,从跟着做到自己独立做,赚钱越来越容易,生意也越做越多。与此同时,张某的私欲也逐渐膨胀,酗酒、唱K、赌博已是家常便饭。2013年年底,张某因非法经营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

在进入社区矫正后,司法所与张某建立了矫正关系,张某也能按照矫正规定定期来司法所报到。但在矫正后期,张某的妻子陪同儿子回原籍上学,为了打发时间,张某又搭上了从前的朋友圈,喝酒、赌博成了生活的重心。2017年9月6日张某无故不参加社区服务,经教育谈话仍不改正,9月20日集中教育再次无故缺席,司法所根据相关规定予以警告一次。其后,张某有所收敛,基本能遵守矫正的相关规定。但是,2017年12月12日,张某再次无故不参加矫正中心的集中教育。2017年12月13日,司法所工作人员对张某进行教育谈话,要求其写检查,深刻反省自己,但张某觉得自己快要期满了,无所谓,而且老乡的能耐很大,有事情也可以帮自己搞定。2017年12月19日张某因赌博被行政拘留十五日。

【事实认定情况】

(一)2017年12月19日,九亭司法所工作人员联系社区服刑人员张某进行电话访谈,张某电话关机。12月20日上午,司法所工作人员拨打张某手机关机,20日下午再次拨打张某手机,一位自称是张某朋友的女子接听电话,但其表示张某将手机寄放在她处,不知道张某现在何处。12月21日司法所工作人员再次拨打张某手机,无人接听。随后,司法所工作人员联系张某妻子,其表示这几天她也没有联系上张某。期间,司法所工作人员通过社区矫正移动监管平台定位数据未发现张某私自外出。21日下午,司法所工作人员将此情况汇报松江区社区矫正中心,通过与派出所联系查询得知张某已于12月19日因赌博被上海市公安局松江分局处以行政拘留15日的治安管理处罚。

(二)12月21日松江区社区矫正中心工作人员赴松江分局方松派出所调查核实张某因违反治安管理处罚规定被行政拘留的情况,并调取张某行政处罚决定书。

(三)2018年1月3日张某行政拘留十五日期满,司法所第一时间通知其来司法所说明情况,并做了询问笔录。

【建议情况】

(一)依据《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三款“因违反监督管理规定受到治安管理处罚,仍不改正的”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86条“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限内,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关于假释的监督管理规定的行为,尚未构成新的犯罪的,应当按照法定程序撤销假释、收监执行尚未执行完毕的刑罚”的规定。司法所于2017年12月22日启动对张某撤销假释程序,组织社区矫正奖惩工作小组开展关于对社区服刑人员张某提请撤销假释的讨论会。经奖惩小组成员讨论一致,建议对张某提请撤销缓刑,收监执行。向区社区矫正中心提请撤销假释审核表及相关材料。

(二)2017年12月23日组织区社区矫正奖惩小组讨论会,一致同意对张某提请撤销假释并向区检察院提请撤销假释,2018年1月5日区检察院社区监察科出具检查意见书同意对社区服刑人员张某撤销假释。

(三)2018年1月14日上海市社区矫正管理局出具撤销假释建议书,建议对张某撤销假释并提请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裁定。

(四)2018年1月25日松江区司法局收到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裁定对张某撤销假释,收监执行未执行完毕的刑罚。

【收监实施情况】

(一)密切关注,多方协调。为确保收监执行工作的顺利进行,司法所工作人员在应收未收期间严密关注张某的思想状态和行为动向,确保实时了解张某的动态情况。在此期间,张某的父亲和岳父均生病住院、儿子在老家上学无人照看,面对即将被收监的情况,张某思想压力骤然增大,频繁失眠、头痛、呕吐,不得不住院治疗。司法所工作人员多次赴医院了解情况,并与主治医生沟通,确定张某因严重焦虑,出现了抑郁症倾向。对此,司法所工作人员与其妻子进行了沟通,在为张某的错误行为扼腕痛惜的同时,也希望其在还未收监执行期间做好对张某的看管,并进行适当的心理疏导,避免张某有过激的行为,导致犯下更大的错误。期间,区司法局经过各部门的多方协调,在市公安局松江分局的协助下,依法对社区服刑人员张某实施收监,成功将其送交松江公安分局看守所。

(二)检察院全程监督。实施收监过程中,松江区人民检察院一直关注张某收监执行情况,并随同区司法局到区公安局看守所监督了有关情况。     

(三)开展警示教育。为社区矫正服刑人员更好地认罪悔罪、接受改造,司法所利用本案例对辖区内全体社区服刑人员开展了警示教育,通过活生生的案例告诫社区服刑人员要珍惜机会,服从管理,脱胎换骨;要清醒头脑,明确身份,严于自律,安心改造;要敬畏法律,常怀敬畏之心,常修立身之本,对生活充满正能量。如果对社区矫正的相关规定置若罔闻,无视法律的威严,张某就是前车之鉴。

【小结】

对社区服刑人员张某的收监是很鲜活很生动的教育题材,既是案例教育,又是警示教育。对司法所工作人员及社区服刑人员均有一定警示教育意义。

此案中,张某在矫正前期的表现较为稳定,中后期由于妻子离沪回原籍照顾孩子,其表现就明显不同。对于像张某这样与不良朋友圈交往密切且家庭监管条件较差的外省籍社区服刑人员,在社区矫正期间极易再次踏入歧途,重新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张某只是外省籍社区服刑人员的一个典型,绝大多数外省籍社区服刑人员的家人在家乡,且流动性较大,监管难度加大。

在对外省籍社区服刑人员的管理中,首先要严把入矫接收关,在符合接收的基础条件上,还必须增加要求至少有1名能掌握该人动向的常住人口作为保证人或监管人,确保外省籍服刑人员的稳定性。其次在日常监管过程中,要不定期家庭走访,和他们的家人及监护人近距离接触,告知相关规定,履行好监护人职责,配合好司法行政机关做好对社区服刑人员的帮教,最大限度地发挥亲情在促进社区服刑人员教育改造过程中的作用。同时,要充分运用社区矫正移动监管平台,在手机定位的同时,佩戴电子定位手环,确保全程定位监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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