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社区服刑人员曹某被撤销缓刑收监执行案例
- 案例时间:2018-06-13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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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编号:HNXSJXH1528900945
- 案例类型:社区服刑人员被收监执行案例
【服刑人员基本情况】
社区服刑人员曹某,男,1985年2月出生,户籍地、居住地均为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2016年8月,因犯容留他人吸毒罪被某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附加并处罚金二万五千元,缓刑考验期自2015年4月8日起至 2018年4月7日止。2015年4月10日,曹某到郴州市北湖区司法局报到,由指定司法所负责对其社区矫正期间日常管理。
社区服刑人员曹某家庭无特殊背景,其父一直在家务农。曹某在被抓前一直在帮某建筑承包商工作,主要工作是为其拉拢社会闲散人员和协调关系,以其名义在郴州市北湖区开设私人会所供人唱歌、吸毒娱乐,所来往认识的社会人员较多,生活圈子较复杂。在进行社区矫正期间,其本人不顾司法所和司法局的规劝,一直未曾与其所谓的“朋友圈”彻底断绝来往,这在一定程度上对其在社会上进行社区矫正存在不良影响,不利于对其进行教育矫正。
【事实认定情况】
(一)社区矫正机构发现社区服刑人员曹某违反社区矫正规定行为的情况
2016年1月19日,北湖区司法局在对华塘司法所进行集中点名和学习教育时,曹某未按规定报到,后来赶到后工作人员对其进行提问时态度散漫。北湖区司法局据此于2016年1月25日对其进行了谈话教育,并给予警告处分一次,责令曹某严格遵守监管规定,并将曹某调整为严管级人员,要求其每周到司法所报到一次。2016年8月27日,曹某因在家中吸食毒品“麻古”,被郴州市公安局北湖分局决定强制隔离戒毒,强制戒毒期限为2016年8月27日至2018年8月27日。
(二)对曹某违反社区矫正规定情形的调查取证,根据有关法律、“两院两部”《社区矫正实施办法》及本省《社区矫正实施细则》等文件具体规定条款对有关事实认定及证据情况
根据“两院两部”《社区矫正实施办法》及《湖南省社区矫正工作实施细则》等文件具体规定条款,社区矫正工作人员调查核实社区服刑人员曹某违反社区矫正规定的情况,依法、及时、全面地收集有关证明材料,认定其违反社区矫正监督管理规定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
【建议情况】
(一)按照“两院两部”《社区矫正实施办法》及本省《社区矫正实施细则》等文件具体规定条款,社区矫正机构依法按照程序向人民法院提请撤销缓刑建议具体过程情况
按照“两院两部”《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二十五条和《湖南省社区矫正实施细则》第七十一条第(5)款之规定,华塘司法所收集了有关证据,向北湖区司法局提交了《提请撤销缓刑审核表》并附相关证明材料,根据规定由北湖区司法局逐级审核并通过局长会议研究决定,2016年11月7日,北湖区司法局依法向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提交《撤销缓刑建议书》。
(二)社区矫正机构提请撤销缓刑中接受人民检察院监督情况
北湖区司法局提请撤销缓刑过程中自觉接受北湖区人民检察院监督。北湖区司法局撤销缓刑的建议书和北湖区人民法院的裁定书同时抄送北湖区人民检察院和北湖区公安局。北湖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官查阅了有关案卷,并向司法所所长和矫正股股长了解了有关情况。
(三)人民法院依法裁定撤销缓刑情况
2016年11月11日,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作出了刑事裁定书,裁定撤销社区服刑人员曹某缓刑,执行原判决有期徒刑二年。
【收监实施情况】
(一)社区矫正机构收到人民法院的裁定书后,配合有关机关对社区服刑人员邓某曹某实施收监的具体过程情况
北湖区司法局收到北湖区人民法院的裁定书后,在北湖区公安局华塘辖区派出所的协助下,会同华塘司法所前往郴州市强制戒毒所,依法对社区服刑人员曹某实施收监,及时将其送交郴州市看守所收监执行。
(二)实施收监过程中接受人民检察院监督情况
实施收监过程中,北湖区人民检察院随同北湖区司法局到郴州市强制戒毒所和北湖区公安局看守所对有关情况进行了监督。
(三)利用本案例对其他社区服刑人员开展警示教育情况
北湖区司法局利用本案例对其他社区服刑人员开展了警示教育,讲明社区服刑人员曹某犯罪恶性较大,不接受思想教育改造明显,对社区矫正的相关规定置若罔闻,无视法律的威严,是其咎由自取依法应予收监执行。
【小结】
对于社区服刑人员曹某这种恶习不良习气较深、心理顽固的社区服刑人员,必须通过监禁刑对其进行法律制裁。对这类社区服刑人员严格管控的同时,要牢固树立证据意识,及时搜集其违反社区矫正相关规定的证据,及时启动提请收监执行程序,杜绝其再次犯罪再次危害社会,以维护法律的严肃性和权威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