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宣告缓刑社区服刑人员黎某被撤销缓刑案例
- 案例时间:2018-06-13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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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编号:CQSJXH1528896465
- 案例类型:社区服刑人员被收监执行案例
【服刑人员基本情况】
黎某(化名),男,1996年10月出生,户籍地、居住地均为重庆市忠县。2016年12月,因犯盗窃罪被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缓刑考验期自2017年1月4日起至2018年3月3日止。2017年1月6日,黎某到忠县司法局报到,由拔山司法所负责其社区矫正期间的日常监督管理。
社区服刑人员黎某一直无业,好逸恶劳,沉迷网络,不听父母教育。在矫正期间,其父母外出务工,黎某由其爷爷管理,家庭教育监督的效果不佳。
【事实认定情况】
(一)在社区矫正期间,拔山司法所发现黎某有不按规定主动到司法所报到接受教育谈话的情况,需要司法所打电话提醒及催促。黎某还经常上网吧,不爱回家,其家人也无法掌握其动向,司法所工作人员对其进行了批评教育,并加强对其教育监管力度,经常责令其到司法所谈话。黎某于2017年3月28日到司法所报到接受谈话教育后,2017年4月4日,黎某再次未按规定到司法所报到,也未向司法所请假,司法所工作人员联系黎某发现其电话一直处于关机状态,联系其爷爷,对方表示也不知道黎某下落,司法所遂联系黎某所在社区的矫正小组成员到其居住地查找,也未找到。2017年4月6日,经黎某矫正小组集体评议,拔山司法所提请,县司法局给予黎某警告处罚。此后黎某一直不到司法所报到,至2017年5月5日,黎某脱离监管时间已经超过一个月。
(二)根据《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二十五条、《重庆市社区矫正实施细则》第九十一条的规定,黎某脱离监管时间超过一个月,符合撤销缓刑情形。县司法局、拔山司法所社区矫正工作人员调查核实了黎某违反社区矫正监管规定的情况,制作了走访、调查笔录,收集了有关证据材料,县检察院、辖区派出所也针对黎某的违规行为对黎某的近亲属、所属村的村干部等进行了走访和调查。
【建议情况】
按照“两院两部”《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二十五条和《重庆市社区矫正工作实施细则》第九十一条规定,拔山司法所于2017年5月15日向忠县司法局提交了《提请撤销缓刑审核表》、《关于对社区服刑人员黎某撤缓刑的报告》、《关于社区服刑人员黎某脱离监管的情况说明》等相关材料。忠县司法局社区矫正管理局对撤销黎某缓刑的材料进行了审查和集体审议,于2017年5月16日,依法向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提交了《撤销缓刑建议书》。
(二)2017年6月9日,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裁定撤销黎某缓刑,执行原判决有期徒刑七个月。
(三)忠县司法局提请撤销缓刑过程中自觉接受忠县人民检察院监督。忠县司法局撤销缓刑的建议书和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的裁定书分别抄送了忠县人民检察院和忠县公安局。忠县检察院检察官查阅了有关案卷,并向司法所所长和社区矫正管理局刑罚执行科了解了有关情况。
【收监实施情况】
(一)忠县司法局收到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的裁定书后,根据公安机关收集的信息,在忠县公安局拔山派出所的协助下,于2017年6月15日在忠县某网吧将黎某抓获,移交给忠县看守所。
(二)执行收监过程中,忠县人民检察院到忠公安局看守所监督了有关情况。
(三)利用本案例对其他社区服刑人员开展了警示教育。忠县司法局将法院撤销黎某缓刑、收监执行的全过程通报给全县各个司法所,各司法所围绕黎某被撤销缓刑的情形,开展了社区服刑人员认罪服法、服管听教主题教育学习活动,讲明社区服刑人员黎某悔罪意识差,不遵守社区矫正监管规定,不接受矫正教育,改造表现差,不按时报到脱离监督超过一个月,被撤销缓刑,社区服刑人员均深受震动,教育取得良好效果
【小结】
对于社区服刑人员黎某拒不执行社区矫正规定,故意逃避教育监管,必须通过监禁刑对其进行法律的制裁。同时,利用本案例对其他社区服刑人员开展警示教育。在撤销缓刑执行收监过程中,注重做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一是在查找时及时向公安机关通报情况,请求协助;二是严格依法收集固定证据;三是及时向法院提出撤销缓刑建议;四是在收监时主动协调公安机关配合;五是自觉接受检察机关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