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宣告暂予监外执行社区服刑人员李某某被决定收监执行
- 案例时间:2018-06-13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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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编号:YNSJXH1528896414
- 案例类型:社区服刑人员被收监执行案例
【服刑人员基本情况】
李某某,女,1995年10月10日生,户籍地、居住地均为云南省玉溪市新平县。2016年11月,因犯交通肇事罪被云南省元江哈尼族彝族傣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二个月。2016年12月7日,因查出怀有身孕,被云南省元江哈尼族彝族傣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决定暂予监外执行,新平县司法局派员到庭办理交接手续,由建兴司法所负责对其社区矫正期间日常管理。
李某某家住农村,虽刚满20岁,但是一个已有6岁孩子的母亲(孩子在事故中死亡),丈夫(事实夫妻)、父母均以干农活打工为生,家境不富裕,交通法律意识淡薄,在没有取得驾驶证的情况下驾车肇事,造成三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需要承担50多万元民事赔偿责任。
【事实认定情况】
(一)2016年12月7日报到后,矫正期间李某某遵守社区矫正各项规定,每月提交产检报告,外出请假。直至2017年7月2日,李某某发现无胎动迹象,遂请假到玉溪市第一人民医院妇产科检查,检查胎儿已成死胎,2017年7月4日在玉溪市第一人民医院妇产科做了死胎人流,并于2017年7月7日出院回家休养身体,李某某暂予监外执行情形已消失。
(二)根据有关法律、“两高两部”《社区矫正实施办法》及《云南省社区矫正工作实施细则》等文件具体规定条款,社区矫正工作人员调查核实社区服刑人员李某某暂予监外执行情形已消失的情况,依法、及时、全面地收集有关证明材料,认定其事实。
【建议情况】
(一)按照“两高两部”《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二十六条和《云南省社区矫正工作实施细则》第六十七条规定,建兴司法所收集了有关证据,向新平县司法局提交了《收监执行建议书》并附相关证明材料,根据规定由县司法局矫正帮教股长、主管副局长逐级审核同意。通过会议研究,2017年8月19日,新平县司法局依法向元江哈尼族彝族傣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县提交《收监执行建议书》。
(二)2017年8月29日,元江哈尼族彝族傣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决定将李某某收监执行。
(三)新平县司法局提请收监执行过程中自觉接受新平县人民检察院监督。新平县司法局收监执行建议书和元江哈尼族彝族傣族自治县人民法院的决定书同时抄送新平县人民检察院和新平县公安局。新平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官查阅了有关案卷,并向司法所所长和矫正股了解了有关情况。
【收监实施情况】
(一)新平县司法局收到元江哈尼族彝族傣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决定书后,在新平县公安局的协助下,会同建兴司法所到社区服刑人员李某某家中,依法对社区服刑人员李某某实施收监,及时将其送交元江监狱。
(二)实施收监过程中,新平县人民检察院随同新平县司法局到社区服刑人员李某某家监督了有关情况。
(三)利用本案例对其他社区服刑人员开展了警示教育。讲明社区矫正是严肃严格的刑罚执行。
【小结】
对于社区服刑人员严格管控的同时,要牢固树立证据意识,及时搜集其暂予监外执行情形消失相关规定的证据,及时启动提请收监执行程序,杜绝执法不严现象发生,以维护法律的严肃性和权威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