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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宣告缓刑社区服刑人员禹某某被撤销缓刑

  • 案例时间:2018-06-13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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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编号:YNSJXH1528896091
  • 案例类型:社区服刑人员被收监执行案例
【服刑人员基本情况】

禹某某,男,1997年04月出生,户籍地、居住地均为云南省保山市昌宁县。2016年9月28日,因犯寻衅滋事罪被云南省昌宁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六个月。缓刑考验期自2016年10月9日起至2020年4月8日止。2016年9月28日,禹某某到昌宁县司法局报到,由卡斯司法所负责对其社区矫正期间日常管理。

社区服刑人员禹某某家庭无特殊背景,其父母均在农村务农,家庭经济较为贫困,因其父母对其从小溺爱,导致禹某某从小养成性格暴躁,一言不合就动手动脚不良习惯。禹某某虽然在社区上有一个摩托车修理铺,但他爱好结交社会上无业人员及酒肉朋友,收入往往是入不敷出。加之父母对他过于溺爱,知其行但不过问,任其所为,这在一定程度上纵容了禹某某的犯罪行为,影响了对社区服刑人员监督协管的效果。

禹某某无悔改表现,在社区矫正期间,经常酗酒惹事,其家庭成员无法对其进行有效的教育。    

【事实认定情况】

(一)2017年1月13日,卡斯司法所发现禹某某无故不参加社区矫正的学习教育和社区服务,并且拒绝接听电话,司法所工作人员及时赶到禹某某所居住村、组及家里进行走访、查找,仍不知去向。2017年1月15日,司法所将该情况向县司法局作了汇报,县司法局分管副局长亲自率领社区矫正大队工作人员会同卡斯司法所再次进行查找未果的同时,到辖区派出所及友邻乡镇派出所请求协助查找,才得知禹某某于2016年11月25日因在鸡飞镇街子参与打架斗殴,案件正在调查中,但禹某某不知去向,派出所也正在查找。鉴于此,司法所给予禹某某一次警告。因禹某某寻衅滋事后外出逃跑,县公安局经公告告知,于2017年1月19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第四项的规定,以昌公(鸡)行罚决字(2017)第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给予禹某某行政拘留十五日,后禹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并执行行政拘留。

(二)根据有关法律、“两院两部”《社区矫正实施办法》及《云南省社区矫正工作实施细则》等文件具体规定条款,社区矫正工作人员收集的有关证明材料,认定其违反有关行政法规,情节严重的事实。

【建议情况】

(一)按照“两院两部”《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二十五条和《云南省社区矫正工作实施细则》第六十四条规定,卡斯司法所收集了有关证据,向昌宁县司法局提交了《提请撤销缓刑审核表》并附相关证明材料,并经县司法局审核同意。通过会议研究,2017年1月24日,昌宁县司法局依法向昌宁县人民法院提交《撤销缓刑建议书》。

(二)2017年2月29日,云南省昌宁县人民法院裁定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决有期徒刑三年。

(三)昌宁县司法局提请撤销缓刑过程中自觉接受昌宁县人民检察院监督。昌宁县司法局撤销缓刑的建议书和昌宁县人民法院的裁定书同时抄送昌宁县人民检察院和昌宁县公安局。昌宁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官查阅了有关案卷,并向司法所所长和社区矫正大队了解了有关情况。

【收监实施情况】

(一)昌宁县司法局收到昌宁县人民法院的裁定书后,在昌宁县公安局的协助下,在其执行完毕15日的行政拘留后,依法对社区服刑人员禹某某实施收监,及时将其送交昌宁县看守所。

(二)实施收监过程中,昌宁县人民检察院随同昌宁县司法局到社区服刑人员禹某某家和昌宁县看守所监督了有关情况。

(三)利用本案例对其他社区服刑人员开展了警示教育。讲明社区服刑人员禹某某犯罪恶性较大,不接受思想教育改造,对社区矫正的相关规定置若罔闻,无视法律的威严,是其咎由自取。

【小结】

对于禹某某这种恶习较深、心理顽固、不服从监管,具有一定社会危险性的社区服刑人员,在日常严加管束的同时对于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监督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的行为,不能姑息,必须通过监禁刑对其进行法律的制裁。同时要牢固树立证据意识,及时搜集其违反社区矫正相关规定的证据,及时启动提请收监执行程序,杜绝其再次犯罪再次危害社会,以维护法律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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