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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宣告缓刑社区服刑人员周某某被撤销缓刑

  • 案例时间:2018-06-13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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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编号:JXSJXH1528896755
  • 案例类型:社区服刑人员被收监执行案例
【服刑人员基本情况】

周某某,男,1991年10月9日出生,长期居住地、户籍所在地为均为江西省资溪县。2015年6月,周某某因故意伤害罪被资溪县检察院提起公诉,2015年8月31日,周某某以故意伤害罪被资溪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为自2015年9月12日起至2016年9月11日止。2015年9月12日,周某某到江西省资溪县社区矫正中心报到,某某司法所负责对其社区矫正期间日常管理。

社区服刑人员周某某其家庭情况如下:父亲双腿残疾,母亲已过世多年,有三个姐姐均已外嫁,哥哥无业。周某某之前在浙江打工,没有受过刑事处罚和行政处理,家庭经济条件较贫困,其自身因读书少,文化程度低,因好吃懒做,一直未找到稳定工作,与一女子同居并育有一子,其社会关系较复杂。

【事实认定情况】

(一)社区矫正机构发现社区服刑人员周某某违反社区矫正规定行为的情况:

1、社区服刑人员周某某以不会写字为由,拒绝上交个人思想汇报;

2,资溪县社区矫正中心分别于自2016年1月25日、2016年2月4日、2016年2月17日、2016年2月22日等,多次抽查周某某定位手机,其手机分别处于停机、关机状态,因此,资溪县某某司法所多次联系其监管人,通知周某某前来司法所和社区矫正中心报到,但周某某直到提请撤销缓刑之前一直未到县社区矫正中心和某某司法所报到,脱离监管近1月之久。

3、社区服刑人员周某某涉嫌在2016年1月中旬至2016年2月14日期间,多次协助曾某某、周某某、周某、李某某等四人(该四人均于2016年7月8日因犯开设赌场罪被判处拘役三个月至六个月不等)在江西省资溪县鹤城镇建设中路“八景城”小区,组织赌博活动,但未达到刑事处罚标准。

(二)对周某某违反社区矫正规定情形的调查取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七条、《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二十五条、《江西省社区矫正工作实施细则》第七十二条之规定,社区服刑人员周某某其行为已达到撤销缓刑的条件。其认证材料包括:江西省资溪县社区矫正中心抽查手机定位检查登记表、某某司法所与周某某及其监管人通话记录、周某某拘留证、延长拘留期限通知书、取保候审执行通知书、释放通知书等。

【建议情况】

(一)按照“两院两部”《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二十五条及《江西省社区矫正工作实施细则》第七十二条之规定,资溪县司法局依法按照程序,于2016年3月28日向资溪县人民法院提交了提请撤销缓刑建议书等相关材料。

(二)资溪县司法局在向资溪县法院提请撤销社区服刑人员周某某缓刑的同时,向资溪县检察院、资溪县公安局分别抄送一份撤销缓刑相关材料,该撤销缓刑的全部过程,全面接受资溪县检察院的全程监督。

(三)资溪县法院于2016年4月18日下达了刑事裁定书((2016)赣1028刑更1号),将该社区服刑人员周某某的缓刑予以撤销,并同时将撤销缓刑建议书分别抄送至资溪县检察院及资溪县公安局,同时,向资溪县公安局下达了逮捕决定书。

【收监实施情况】

(一)资溪县人民法院下发刑事裁定书,作出予以撤销缓刑的决定后,因社区服刑人员周某某属于在逃状态,资溪县司法局于2016年4月24日依法向资溪县公安局送达了《关于要求对社区矫正人员周某某实施抓捕的函》(资司矫函字〔2016〕7号),县公安局依法对社区服刑在逃人员周某某实施了网上通缉。2016年5月19日,资溪县火车站派出所成功将社区服刑人员周某某抓获。2016年5月20日,在资溪县社区矫正中心的主持、资溪县某某派出所的配合下,成功将该社区服刑人员周某某从资溪县铁路派出所押送至资溪县看守所羁押,随后押送至江西省饶州监狱服刑。

(二)实施收监过程中,资溪县司法局全面接受人民检察院监督,全程执法过程规范操作运行。

(三)利用本案例对其他社区服刑人员开展警示教育情况。将社区服刑人员周某某抓捕收监后,县司法局向各基层司法所下发了《关于对社区服刑人员周某某撤销缓刑收监处理情况的通报》,并要求基层司法所组织所辖社区服刑人员学习。各司法所利用每月集中教育的机会,将该案例通报了各位社区服刑人员,起到了很好的警示威慑作用。

<小结(或反思)>=社区服刑人员的法律意识淡薄,以为平时对他的教育只是说说而已,不会有实质的处罚。在本案例中,社区服刑人员周某某对社区矫正毫无认识,他被抓后说:“我不知道这个问题有这么严重,以为这一年只要不犯事就行了”。此类事件的发生,一方面有其自身的原因,另一方面,也与司法行政的执法手段不足有关,比如没有身份标识,没有类似警服的工作制服,导致社会上将社区矫正执法工作等同于一般行政工作。
【小结】

社区服刑人员的法律意识淡薄,以为平时对他的教育只是说说而已,不会有实质的处罚。在本案例中,社区服刑人员周某某对社区矫正毫无认识,他被抓后说:“我不知道这个问题有这么严重,以为这一年只要不犯事就行了”。此类事件的发生,一方面有其自身的原因,另一方面,也与司法行政的执法手段不足有关,比如没有身份标识,没有类似警服的工作制服,导致社会上将社区矫正执法工作等同于一般行政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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