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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宣告暂予监外执行社区服刑人员李某被决定收监执行案例

  • 案例时间:2018-06-13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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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编号:JXSJXH1528896579
  • 案例类型:社区服刑人员被收监执行案例
【服刑人员基本情况】

社区服刑人员李某,男,1988年 8月7日出生,居住地、户籍地均为抚州市东乡区。因非法持有毒品罪被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 5月6日以(2015)普刑字第508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五年,附加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刑期自2015年3月11日起至2020年3月9日止。由于患重症肺部感染、呼吸功能障碍(呼吸困难III级 重度)酮症,于2016年11月18日由上海市监狱管理局决定(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社区矫正期限自2016年11月18日起至2020年3月9日止。

李某父亲患有肝硬化,家庭经济情况困难,其本人又确诊为艾滋病。根据相关规定,在社区服刑人员李某回东乡区进行社区矫正期间,社区矫正中心联系相关部门为其家庭解决了低保问题。

【事实认定情况】

社区服刑人员李某入矫后,不能自觉遵守社区矫正管理规定,不提供移动手机,对抗电子定位监督管理规定,不按规定提交病情复查情况。社区矫正监管中心工作人员加强监管,并组织相关人员到其家庭走访,要求其担保人负起监管责任,要求其本人严格遵守社区矫正监管规定,如有违反,将对其提请收监。但李某仍我行我素,2017年4月21日至27日,2017年4月30日至5月13日,两次未经司法行政机关批准擅自离开居住地,脱离监管,先后给予李某二次警告。根据有关法律、“两院两部”《社区矫正实施办法》及《江西省社区矫正工作实施细则(试行)》等文件具体规定条款,社区矫正工作人员调查核实社区服刑人员李某违反社区矫正规定的情况,依法、及时、全面地收集有关证明材料,认定其违反社区矫正监督管理规定的事实。

【建议情况】

按照《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第四款之规定,圩上桥司法所收集了有关证据,向抚州市东乡区司法局提交了《提请撤销暂予监外执行审核表》并附相关证明材料,根据规定由区司法局分管副局长、局长逐级审核同意。通过会议研究,2017年5月17日,区司法局向江西省监狱管理局提请收监执行建议书,并附相关证据材料复印件一份,同时抄送东乡区检察院、公安局、江西省饶州监狱。2017年5月26日,江西省监狱管理局依法作出收监执行。决定由江西省饶州监狱对李某予以收监执行。   

【收监实施情况】

由于社区服刑人员李某患有艾滋病,给抓捕带来难度,区社区矫正机构在收到江西省监狱管理局收监决定书后,特发函给区公安局、圩上桥派出所,由其实施追捕。5月27日,圩上桥司法所通知李某来区监管中心报到谈话,然后通知公安实施抓捕归案。

在随后的集中教育学习中,区司法局利用本案例对其他社区服刑人员开展了警示教育,讲明社区服刑人员李某犯罪恶性较大,不接受思想教育,对社区矫正的相关规定置若罔闻,无视法律的威严,对其他社区服刑人员起到了很好的警示作用。

<小结(反思)>=对于李某这类恶习较深、心理顽固、故意逃避监管的社区服刑人员,必须通过监禁刑对其进行法律的制裁。为此,必须在严格日常管控的同时,牢固树立证据意识,及时搜集其违反社区矫正相关规定的证据,及时启动提请收监执行程序,杜绝其再次犯罪再次危害社会,以维护法律的严肃性和权威性。在对李某撤销暂予监外执行到被收监执行的过程中,做到了程序合法,手续规范,对不服从社区矫正监管规定的服刑人员起到了很好的警示作用。由于李某是在区监管中心抓捕归案的,其家属认为是监管中心的工作人员把李某送进了监狱,来监管中心办公室闹过两次,严重影响监管中心的工作秩序,如何避免给工作人员的人身安全带来风险,需要研究出台更细的保护政策和措施。
【小结】

对于李某这类恶习较深、心理顽固、故意逃避监管的社区服刑人员,必须通过监禁刑对其进行法律的制裁。为此,必须在严格日常管控的同时,牢固树立证据意识,及时搜集其违反社区矫正相关规定的证据,及时启动提请收监执行程序,杜绝其再次犯罪再次危害社会,以维护法律的严肃性和权威性。在对李某撤销暂予监外执行到被收监执行的过程中,做到了程序合法,手续规范,对不服从社区矫正监管规定的服刑人员起到了很好的警示作用。由于李某是在区监管中心抓捕归案的,其家属认为是监管中心的工作人员把李某送进了监狱,来监管中心办公室闹过两次,严重影响监管中心的工作秩序,如何避免给工作人员的人身安全带来风险,需要研究出台更细的保护政策和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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