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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予监外执行社区服刑人员罗某被决定收监执行案例

  • 案例时间:2018-06-13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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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编号:HBSJXH1528896531
  • 案例类型:社区服刑人员被收监执行案例
【服刑人员基本情况】

罗某,女,1989年2月出生,户籍地、居住地均为湖北省监利县。2016年8月,因犯盗窃罪被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刑期自2016年9月6日至2017年12月1日止。因罗某先后处于妊娠期、哺乳期,符合监外执行条件。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9月6日决定对罪犯罗某暂予监外执行。

【事实认定情况】

1.社区服刑人员罗某在北京多次盗窃,利用妊娠期规避法律制裁,多次被公安机关抓获。为教育矫正此类社区服刑人员,县司法局一方面采取法律手段,严格执法,对不法行为进行惩罚;另一方面从人本主义出发,进行广泛教育宣传,讲明犯罪的危害和后果。罗某家庭经济本来困难,利用妊娠规避法律制裁,导致已生了三个小孩,不但家庭经济环境没有得到改善,反而经济负担更重。

2.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之规定,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对罪犯罗某决定暂予监外执行,暂予监外执行期自2016年9月6日起至2017年11月22日止。根据有关法律及《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的规定:罪犯暂予监外执行情形消失,其原判刑期未满,需收监执行。经社区矫正工作人员调查核实:社区服刑人员罗某原判刑期自2016年9月6日起至2017年12月1日止, 2017年11月22日其暂予监外执行情形消失,但其原判刑期未满,需收监执行。县司法局依法、及时、全面地收集有关证明材料,认定其符合收监执行的事实。

【建议情况】

(一)按照“两院两部”《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二十六条第六款之规定,司法所收集了有关证据,向监利县司法局提交了《提请收监执行审核表》并附相关证明材料,通过会议研究,2017年11月1日,监利县司法局依法向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提交《提请收监执行建议书》。

(二)2017年11月23日,北京市人民法院作出收监执行决定书,决定将罪犯罗某收监执行。

(三)监利县司法局提请收监执行过程中,自觉接受监利县人民检察院监督。监利县司法局提请收监执行的建议书和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的裁定书同时抄送监利县人民检察院和监利县公安局。

【收监实施情况】

(一)监利县司法局收到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的裁定书后,在监利县公安局的协助下,依法对社区服刑人员罗某实施收监,及时将其送交监利县公安局看守所。

(二)实施收监过程中,监利县人民检察院到监利县司法局和监利县公安局看守所监督了有关情况。

(三)在收监过程中,司法所将其他服刑人员也通知到场,利用本案例对其他社区服刑人员开展了警示教育。讲明刑罚执行的严肃性,提醒他们不要抱侥幸心理,凡是违反法律的犯罪行为都将被依法追究责任,受到法律的制裁,付出相应的代价。

【小结】

本案例比较典型。在现实生活中,确有像罗某这类恶习较深,藐视法律,以怀孕逃避法律制裁的人员,她们的行为在社会上造成了一定恶劣影响。司法局通过严格执法,执行了剩余的9天监禁刑期,维护了法律的严肃性和权威性,从源头和根本上震慑了犯罪。同时,做到加强宣传教育,让服刑人员真正认识犯罪的危害,起到了好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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