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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宣告缓刑社区服刑人员戴某某被撤销缓刑收监执行案例

  • 案例时间:2018-06-13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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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编号:HBSJXH1528896355
  • 案例类型:社区服刑人员被收监执行案例
【服刑人员基本情况】

戴某某,男,1975年8月出生,户籍地、居住地均为湖北省枝江市。2015年12月,因犯故意伤害罪被枝江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缓刑考验期自 2015 年 12 月 29 日起至 2017年6月 28 日。2016年1月7日,戴某某到枝江市司法局报到,由仙女司法所负责对其社区矫正期间日常管理。

【事实认定情况】

(一)司法所发现社区服刑人员违反社区矫正规定行为的情况

戴某某初中毕业后,在外经商,父母亲均已年逾花甲,其家庭经济条件一般,其因经商,经常外出,社区关系较为复杂。戴某某在社区矫正期间,服刑意识淡薄,接受社区矫正态度不端正。经常发生不按时到司法所报到和不按时参加集中学习教育、社区服务等情况。

自2016年7月8日戴某某到司法所指纹打卡签到后,8月未按时到所报到,期间司法所工作人员多次电话联系其本人,电话均处于停机状态,联系其父母,父母不知其去向。鉴于戴某某已处于脱管状态,仙女司法所迅速将此情况报告枝江市司法局。枝江市司法局立即组织多方查找,仍未能找寻到其下落,8月29日,枝江市司法局向枝江市公安局发出协查函,请求公安机关协助查找。

(二)对戴某某违反社区矫正规定情形的有关事实认定和证据情况

枝江市司法局组织人员到戴某某家中、村委会、派出所了解情况,走访调查,制作了调查笔录,并到仙女司法所调取了人脸指纹识别仪的报到数据等相关证据材料。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印发的《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认定戴某某属于未经司法行政机关批准擅自离开居住的市,拒不报告行踪,脱离监管,且达到一个月以上。

【建议情况】

(一)2016年9月13日,枝江市司法局根据上述调查的相关证据材料,经集体研究决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印发的《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向枝江市人民法院提出对戴某某收监执行的建议书并附相关证明材料,同时抄送枝江市人民检察院。

(二)2016年10月12日,枝江市人民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七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撤销戴某某缓刑,收监执行原判有期徒刑一年。

(三)枝江市司法局提请撤销缓刑过程中自觉接受枝江市人民检察院监督。同时将撤销戴某某缓刑的建议书、裁定书抄送枝江市人民检察院和枝江市公安局。

【收监实施情况】

(一)枝江市司法局在收到枝江市人民法院送达的撤销缓刑的裁定书之后,配合枝江市公安局依法对社区服刑人员戴某某实行收监,戴某某归案后称其此前一直在成都打工,以为一个多月不到司法所报到不会有什么事情,戴某某悔恨不已,没想到自己的一念之差会导致这么严重的后果。

(二)仙女司法所在2016年10月份社区服刑人员集中教育大会上,将戴某某的案例印发给每名社区服刑人员,并通过个别谈话的方式,再次向全体社区服刑人员重申了社区矫正纪律,希望他们引以为戒,取得了良好的教育效果。

【小结】

在本案中,对于戴某某严重违反社区矫正规定、脱管超过一个月的,必须通过监禁刑对其进行法律的制裁。此案对所有社区服刑人员都有警示教育作用,社区服刑人员在社区矫正期间,一定要认真接受教育矫正,严格依照相关规定定期向社区矫正机构报到,定期汇报思想和改造情况,自觉遵守监督管理规定,不能心存侥幸,否则将有可能失去社区矫正的机会,受到刑罚的严厉惩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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