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区服刑人员刘某某被依法撤销缓刑收监执行
- 案例时间:2018-06-12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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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编号:SCSJXH1528786279
- 案例类型:社区服刑人员被收监执行案例
【服刑人员基本情况】
刘某某,男,1967年7月出生,户籍地、居住地均为四川省德阳市罗江县。2012年12月,因犯诈骗罪被四川省罗江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5000元。缓刑考验期自2012年12月16日起至2017年12月15日止。经多方查找,刘某某于2013年5月6日到罗江县司法局报到,由罗江县司法局某司法所负责对其实施社区矫正期间的日常监督管理。
【事实认定情况】
(一)发现、认定行为情况
刘某某自法院判决生效后就拒不按规定到社区矫正机构报到,经社区矫正机构与司法所多方查找后才到社区矫正机构报到并到司法所接受社区矫正监管。同时,在社区矫正期间,无任何悔改表现,长期以生意忙没时间为由,拒不服从司法所监管。为此,罗江县司法局依据《实施办法》第二十五条之规定,于2013年7月8日通知刘某某到县社区矫正警察大队进行个别教育,并对其不服监管行为给予书面警告1次。刘某某经书面警告后有所改变,因其矫正时间长,思想上放松自我教育和接受监管,2017年1月起至6月以生意忙没时间等各种原因为由,拒不到司法所报到,更不参加司法所、社区组织开展的学习教育、社会公益劳动。刘某某的这种行为充分反映出了其内心无视法院判决和社区矫正执法监管的法律威严,其唯一家庭成员妻子陈某某对其更是无任何教育和约束能力。
2013年7月8日,刘某某因拒不服从司法所日常监管,被县司法局社区矫正警察大队进行个别教育并给予书面警告1次,效果不佳。2017年1月起至2017年6月,不仅拒不服从司法所日常监督管理,还从不接听司法所和县司法局社区矫正警察大队的电话,对司法所和县司法局社区矫正警察大队发送的短信更是置之不理。
(二)调查取证情况
根据有关法律、“两院两部”《社区矫正实施办法》及《四川省社区矫正实施细则》等规范性文件规定,县司法局社区矫正警察大队执法人员与司法所执法人员对刘某某严重违反社区矫正管理规定的情形,依法、及时予以查实和相关证据的固定,在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前提下,认定刘某某违反了社区矫正监督管理规定的事实和行为。
【建议情况】
(一)提请撤销缓刑建议
依据“两院两部”《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和《四川省社区矫正实施细则》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司法所向县司法局提交了《提请撤销缓刑审核表》并附相关证明材料,根据规定由县司法局社区矫正警察大队副大队长、大队长和主管局长逐级审核同意,并经市司法局批复后,县司法局于2017年8月24日依法向罗江县人民法院提交了《撤销缓刑建议书》。
(二)提请过程中接受人民检察院监督情况
县司法局提请撤销缓刑过程自觉接受县人民检察院全程监督。同时,县司法局撤销缓刑建议书及相关证明材料和县人民法院的刑事裁定书均按规定抄送县人民检察院和县公安局。
(三)人民法院依法作出撤销缓刑裁定
2017年9月6日,罗江县人民法院裁定撤销缓刑,执行原判有期徒刑3年。
【收监实施情况】
(一)实施收监具体过程
县司法局依据县人民法院裁定,在县公安局的协助下,于2017年9月12日对社区服刑人员刘某某实施收监。但是,在对刘某某进行身体体检时,发现刘某某有乙肝病,看守所以此为由拒不接收,第一次收监执行未果。
(二)收监过程中接受人民检察院监督情况
为了维护法律权威,县司法局及时将情况向县人民检察院作了专题报告,并请求予以协助。在县检察院的强力支持和配合下,县司法局社区矫正警察大队执法人员与县人民检察院监所科人员一道,亲自到四川省川北监狱协调收监一事,得到川北监狱大力支持,遂于2017年9月15日再次到看守所办理收监执行手续后,与看守所民警一道送刘某某到川北监狱收监服刑。
(三)利用本案开展警示教育情况
为确保国庆、中秋双节期间的社区矫正安全与稳定和迎接党的十九大胜利召开,县司法局以此为例,采取分片方式,组织全县的147名在册社区服刑人员集中开展了警示教育活动,收到十分明显的成效。
【小结】
对于社区服刑人员刘某某这样恶习不改、心理顽固、故意逃避监管的行为,必须依据法律规定予以惩处。同时,以此为例警示少数不服监管的其他社区服刑人员,达到警示教育目的,并加强社区矫正日常监管活动。对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违反规定的社区服刑人员,及时依法进行惩处,以维护国家法律的严肃性和权威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