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丹江口市社区服刑人员李某被撤销缓刑收监执行案例
- 案例时间:2018-06-12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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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编号:HBSJXH1528780153
- 案例类型:社区服刑人员被收监执行案例
【服刑人员基本情况】
李某,男,2000年2月出生,户籍地、居住地均为湖北省丹江口市。2016年3月,因犯强奸罪被湖北省丹江口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缓刑考验期自2016年4月5日起至2019年4月4日止。2016年3月20日,李某到丹江口市司法局报到,由居住地司法所负责对其社区矫正期间日常管理。
【事实认定情况】
(一)社区服刑人员李某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社区矫正监督管理规定、人民法院禁止令)的行为,具体事实如下:
李某法治观念缺乏,自律意识差,在法院判决生效后,一段时间内能够自觉遵守法律法规,接受社区矫正,有一定的认罪悔罪表现。但是一段时间后,思想开始松懈,不按规定时间报到,不如实汇报其日常表现,多次出现违反监督管理规定的行为。检察院、社区矫正工作管理局、司法所和村委会考虑其年级小,监管教育主要以教育为主,同时加强严格管理,督促其遵守社区矫正规定。但李某轻视法律威严,多次违反社区矫正的规定,受到了警告处罚。
第一次给予其警告情况:2017年10至11月期间,司法所在日常监管工作中发现李某未履行报告义务,手机关机无法联系,未经批准擅自外出。2017年11月21日,司法所通知李某的母亲到司法所,督促其母亲尽快联系李某,共同到司法所报告,并根据有关情况制作了《调查笔录》。2017年11月23日,李某在其父母亲陪同下到司法所报告,司法所对李某进行了训诫,并核实了李某未履行报告义务、未经批准擅自外出打工的事实。2017年11月28日,市司法局依据上述事实,经研究依程序决定对李某警告一次。
第二次给予其警告情况:2017年12月,李某再次违反社区矫正规定,不按规定报到,未经批准擅自外出。2017年12月28日,市司法局依据上述事实,再次依程序决定对李某警告一次。同时,加强教育监管的力度,督促其父母加强教育。
第三次给予其警告情况:2018年2月,司法所在日常监管工作中,发现李某未履行报告义务,不按时参加教育学习和社区服务活动,手机虽然开机,但无人接听,多次联系不到李某。而且李某的父亲、母亲的手机均无人接听。2018年2月26日,市司法局依据上述事实,第三次经研究依程序决定对李某警告一次。
经查找,3月15日,李某在村治保主任的督促、教育下到司法所报到,司法所对其进行了训诫,责令完成教育学习任务,将有关学习记录于2018年3月19日上午交司法所。2018年3月19日,李某没有按时完成司法所安排的学习任务,拒不接听司法所的电话,经与李某母亲联系,其母亲称“李某己到外地去了”。李某再次违反监督管理规定,未经批准擅自外出。
(二)根据有关法律,“两院两部”《社区矫正实施办法》、《关于进一步加强社区矫正工作衔接配合管理的意见》等规定,社区矫正工作人员调查核实社区服刑人员李某违反社区矫正规定的情况,依法、及时、全面地收集有关证明材料,认定其违反社区矫正监督管理规定的事实。
【建议情况】
(一)按照“两院两部”《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其居住地司法所收集了有关证据,制作了调查笔录,向丹江口市司法局提交了《提请撤销缓刑审核表》并附相关证明材料,根据规定由市司法局社区矫正工作管理局局长、主管局长逐级审核同意。通过司法局研究,2018年3月20日,丹江口市司法局依法向丹江口市人民法院提交《撤销缓刑建议书》。
(二)2018年4月18日,丹江口市人民法院裁定撤销对罪犯李某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执行原判有期徒刑二年的刑罚。
(三)丹江口市司法局提请撤销缓刑过程中自觉接受丹江口市人民检察院监督。丹江口市司法局撤销缓刑的建议书和丹江口市人民法院的裁定书同时抄送丹江口市人民检察院和丹江口市公安局。丹江口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官查阅了有关案卷,并向社区矫正工作管理局局长、司法所负责人和李某了解了有关情况。
【收监实施情况】
(一)丹江口市司法局收到丹江口市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后,积极协调丹江口市公安局,由其负责依法对社区服刑人员李某实施收监,2018年4月20日将其送交丹江口市公安局看守所。
(二)实施收监过程中,丹江口市人民检察院随同丹江口市司法局到李某家中和丹江口市公安局看守所监督了有关情况。
(三)丹江口市司法局利用本案例对其他社区服刑人员开展了警示教育,对其他社区服刑人员起到了较强的震慑作用。辖区内社区服刑人员均认为李某对社区矫正的相关规定置若罔闻,逃避监管,无视法律的威严,咎由自取。
【小结】
在本案例中,李某无视法律威严,多次逃避监管,屡教不改,必须通过严格执法以确保法律的严肃性和权威性。司法所一方面对李某严格管控,利用家庭、担保人、村委会等矫正小组成员进行多方位教育监督,掌握其活动信息,防止脱管,同时牢固树立证据意识,及时搜集其违反社区矫正相关规定的证据,依法启动提请收监执行程序,杜绝其再次犯罪危害社会,以维护法律的权威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