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上林县服刑人员蒙某被撤销缓刑收监执行案例
- 案例时间:2018-06-10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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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编号:GXSJXH1528626685
- 案例类型:社区服刑人员被收监执行案例
【服刑人员基本情况】
蒙某,男,1983年8月出生,居住地、户籍地均为广西壮族自治区上林县。2017年4月8日,因开设赌场罪被广西壮族自治区上林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一万元。缓刑考验期自2017年4月19日起至2018年4月19日止。2017年4月26日,蒙某到上林县司法局报到,由大丰司法所负责对其社区矫正期间日常管理。
蒙某家庭无特殊背景,离异,一直无业,至今无子女,因其早年丧母,家中只有父亲一人,缺乏家庭管教,易怒、暴躁,一贯我行我素。从小游手好闲,小学毕业后就辍学在家,跟社会上的社会青年瞎混,并结识了一些有不良行为的社会青年,先后在上林县大丰镇豪情KTV、李某家中及皇朝KTV等地开设赌场,赌场以扑克牌打“三公”的方式赌博。在法院判决生效后,懒惰、游手好闲的习惯未有大的改变,平时对父亲的好言劝诫不当回事,甚至顶撞,其家庭成员无法对其进行有效的管教。
【事实认定情况】
(一)2017年4月27日上林县司法局大丰司法所按照规定对社区服刑人员蒙某进行入矫宣告,并建立社区服刑人员个人档案。在入矫宣告后,司法所工作人员组织社区服刑人员蒙某学习《社区服刑人员手册》、《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等相关制度条例,引导社区服刑人员熟知相关制度条例,端正社区服刑人员蒙某的态度,加强自身对法律法规的认识。根据《南宁市社区服刑人员实行分级监管办法》,大丰司法所把社区服刑人员蒙某定为入矫前三个月为严管,之后按普管级别进行监管。2017年4月27日起社区服刑人员蒙某每周星期一按时到大丰司法所报到并积极参加大丰司法所组织的教育学习及公益劳动,每月按时递交思想汇报,认真接受个别教育谈话,在社区服刑期间无私自外出现象。2017年4月27日至2018年1月22日蒙某一直按时到司法所报到参加劳动、学习,按时递交思想汇报,接受个别教育谈话。根据上林县人民法院(2017)桂0125刑初41号刑事判决书,社区服刑人员蒙某将于2018年4月18日社区服刑期满。2018年1月23日13时许,社区服刑人员蒙某驾驶车牌号码为桂A***B8的白色雷克萨斯小轿车路过上林县大丰镇二桥旧市场时,街道两边有很多人摆摊,吴某某停放一辆电动摩托车在路中间,导致蒙某驾驶的小轿车无法通过,随后蒙某和吴某某发生争吵,蒙某就从小轿车下来用手掌掴吴某某。蒙某掌掴吴某某的行为被群众录制为视频,在网络上迅速传播。大丰司法所、上林县司法局工作人员于2018年1月23日当天,在社会网络视频传播中,发现是社区服刑人员蒙某违反监督管理规定,及时对其进行教育,同时考虑到蒙某已经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相关规定,大丰司法所立即到上林县公安局城关派出所了解相关具体情况,并待公安机关处罚以后,再对蒙某做进一步处理。经上林县公安局城关派出所查明,网上流传视频内容属实,吴某某今年已71周岁,蒙某殴打六十周岁以上的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应受到治安管理处罚,包括行政拘留和罚款。上林县公安局于2018年1月27日对蒙某处以行政拘留八日(2018年1月27日至2月4日),并处五百元罚款的处罚。蒙某在缓刑考验期间殴打他人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情节严重,被公安机关处以行政拘留和罚款处罚,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
(二)根据有关法律、《社区矫正实施办法》及《广西壮族自治区社区矫正实施细则(试行)》等文件具体规定条款,社区矫正工作人员调查核实社区服刑人员蒙某违反法律、社区矫正规定的情况,依法、及时、全面地收集有关证明材料,认定其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及严重违反社区矫正管理规定的事实。
【建议情况】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七条、《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二十五条、《广西壮族自治区社区矫正实施细则(试行)》第八十七条之规定,大丰司法所收集了有关证据,于2018年2月5日向上林县司法局提交了《提请撤销缓刑审核表》并附相关证明材料。根据规定报送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审核同意。通过会议研究,2018年2月6日,上林县司法局依法向上林县人民法院提交《撤销缓刑建议书》。
(二)2018年2月7日,广西壮族自治区上林县人民法院裁定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决有期徒刑十个月。
(三)上林县司法局提请撤销缓刑过程中自觉接受上林县人民检察院监督。上林县司法局撤销缓刑建议书和上林县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同时抄送上林县人民检察院和上林县公安局。上林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官查阅了有关案卷,并向司法所所长和矫正股股长了解了有关情况。
【收监实施情况】
(一)上林县司法局收到上林县人民法院的裁定书后,在上林县公安局的协助下,于2018年2月7日上午10点,会同大丰司法所将社区服刑人员蒙某传唤至上林县司法局社区矫正中心,依法对社区服刑人员蒙某实施收监,并于当天上午11点30分及时将社区服刑人员蒙某送交上林县看守所。
(二)实施收监过程中,2018年2月6日,上林县司法局将《撤销缓刑建议书》一并抄送上林县人民检察院,上林县人民检察院立即启动了监督程序,2月7日,上林县人民检察院随同上林县司法局到社区矫正中心和上林县看守所监督了有关情况。
(三)利用本案例对其他社区服刑人员开展了警示教育。讲明社区服刑人员蒙某违法行为情节严重,已造成了恶劣影响,其接受思想教育改造不明显,没有认真从改变日常行为恶习做起,对法律、社区矫正的相关规定置若罔闻,无视法律的威严,是其咎由自取。蒙某犯开设赌场罪,其性格根源是嚣张霸道,崇尚以暴力获取非法利益,遇事总想以暴力解决。因此对这类社区服刑人员,在教育矫正过程中,社区矫正机构加强对社区服刑人员在日常生活中行为规范的教育,改变其不良行为习惯,以达到教育矫正目的。
【小结】
(一)监督管理社区服刑人员应注重从改变其思想恶习抓起,加强日常行为规范教育,促使其逐步树立良好的规矩意识,以达到监管效果和教育矫正目的。对于社区服刑人员蒙某这样恶习较深、心理顽固,无视国家法律、社区矫正相关规定,必须及时通过监禁刑对其进行法律制裁。
(二)利用与加强社会舆情信息监督,开创社区矫正机构监督管理与社会共同监督社区服刑人员相结合的新思路。由于社区服刑人员是在社区进行教育矫正,如何对社区服刑人员进行及时有效地监控,特别是及时发现掌握社区服刑人员的违法犯罪行为,没有经验可循,很多工作均在摸索阶段。本案社区服刑人员蒙某实施违法行为,大丰司法所利用现代信息传播方式微信,主动通过对社会舆情的监督,及时发现掌握蒙某的违法行为。该案为社区矫正机构如何有效监督管理社区服刑人员,及时发现掌握社区服刑人员实施违法犯罪行为,促使社区矫正安全稳控工作得以完善提供了一种新思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