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云浮市新兴县社区服刑人员黄某某被撤销缓刑收监执行案例
- 案例时间:2018-06-10 00:00:00
- 浏览量:0
- 案例编号:GDSJXH1528626898
- 案例类型:社区服刑人员被收监执行案例
【服刑人员基本情况】
黄某某,男,1977年2月出生,户籍地、居住地均为广东省云浮市新兴县。2016年4月,因犯容留他人吸毒罪被广东省新兴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缓刑考验期自2017年1月4日起至2018年1月3日止。2017年1月7日,黄某某到新兴县司法局报到,由司法所负责对其社区矫正期间进行日常管理。
黄某某一直无业,婚姻离异,家里只有年纪较大的母亲,母亲对其难以管教。黄某某有多次吸毒史,2015年6月6日因吸毒被新兴县公安局处以罚款人民币500元及社区戒毒三年;2015年7月19日又因吸毒被新兴县公安局处以行政拘留十五日;2015年9月2日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被刑事拘留。
在法院判决生效后,黄某某于2017年1月7日自行到新兴县司法局社区矫正办公室报到,社区矫正工作人员明确告知其应在3个工作日内到司法所报到并接受社区矫正日常监管,但其置若罔闻、仍不悔改,需社区矫正工作人员多次打电话教育催促后,才于2017年1月16日到司法所报到接受社区矫正。这一行为充分反映出黄某某无视法院的判决,无视社区矫正的威严,认为自己可以凌驾于法律之上。而且黄某某一贯懒惰,习惯游手好闲的生活,其家庭成员无法对其进行有效的教育。
【事实认定情况】
(一)2017年1月16日报到后,黄某某只参加了2017年1月19日司法所组织的教育学习后,一直没有到司法所报到、参加教育学习和社区服务等活动,而且定位手机一直无人接听,司法所工作人员到其家中走访,家属告知黄某某经常不在家,也不知道其去向,致使司法所工作人员无法找到他本人。司法所立即启动了社区服刑人员脱管查找程序,多次与社区居委工作人员上门查找,并于2017年2月8日在黄某某居住地张贴《限期报到通知书》。为进一步获悉黄某某下落,司法所工作人员多次联系黄某某朋友麦某、江某等人,均未果。2017年3月9日,黄某仍未到司法所报到。司法所工作人员再次走访其居住地,并在其居住地张贴《脱离监管法律后果告知书》。新兴县司法局亦致函新兴县公安局,提请公安机关协助查找,但均未能获悉黄某某下落。
(二)根据有关法律、“两院两部”《社区矫正实施办法》及《广东省贯彻落实<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细则》等文件具体规定,社区矫正工作人员调查核实社区服刑人员黄某某违反社区矫正规定的情况,依法、及时、全面地收集了黄某某日常监管教育记录、司法所及社区居委出具的查找情况报告、提请公安机关协助查找通知书存根、短信联系截图、张贴限期报到通知书、脱离监管法律后果告知书的照片等证明材料,认定其违反社区矫正监督管理规定的事实。
【建议情况】
(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七条、“两院两部”《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二十五条和《广东省贯彻落实<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细则》第二十四条规定,司法所收集了有关证据,向新兴县司法局提交了《提请撤销缓刑审核表》并附相关证明材料,根据规定由县司法局社区矫正工作股、分管局长逐级审核同意。通过社区矫正人员考核奖惩工作小组研究审议,2017年4月11日,新兴县司法局依法向新兴县人民法院提交《撤销缓刑建议书》。 (二)2017年5月11日,广东省新兴县人民法院裁定撤销对罪犯黄某某宣告缓刑一年的执行部分,执行原判有期徒刑六个月。
(三)新兴县司法局提请撤销缓刑过程中自觉接受新兴县人民检察院监督。新兴县司法局撤销缓刑的建议书和新兴县人民法院的裁定书,同时抄送新兴县人民检察院和新兴县公安局。新兴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官查阅了有关案卷和证明材料,并向司法所所长和社区矫正工作股股长了解了有关情况。
【收监实施情况】
新兴县司法局收到新兴县人民法院的裁定书后,立即通知新兴县公安局,由其负责实施追捕。2017年5月24日,新兴县公安局收到线报黄某某潜入家中转移毒资,公安局民警立即会同新兴县司法局和县检察院工作人员到社区服刑人员黄某某家中,依法对社区服刑人员黄某某实施收监,及时将其送交新兴县看守所。
(二)实施收监过程中,新兴县人民检察院工作人员随同新兴县司法局工作人员,到社区服刑人员黄某某家和新兴县公安局看守所监督了有关情况。
(三)新兴县司法局通过广东省社区矫正管理信息系统,将黄某某被原判法院作出收监执行原判的情况通报给全县的社区服刑人员,及时对其他社区服刑人员开展了警示教育。讲明社区服刑人员黄某某犯罪恶性较大,不接受思想教育改造,对社区矫正的相关规定置若罔闻,无视法律的威严,是其咎由自取。
【小结】
缓刑是在符合一定条件下由特定的考察机构在一定的考验期限内对罪犯进行考察,并根据罪犯在考验期间内的表现,依法决定是否适用具体刑罚的一种制度。作为缓刑犯,如果能够主动服从监管机构监管,自觉遵守相关法律规章制度,那么就能享受一定程度的自由。本案中,黄某某未能认真遵守社区矫正监管规定,未能珍惜社区矫正机会,不服从监管,坚持肆意妄为,蔑视法律权威,妄图采取各种手段逃避监管,终究难逃法律这张“大网”。对这类社区服刑人员严格管控的同时,要牢固树立证据意识,及时搜集其违反社区矫正相关规定的证据,及时启动提请收监执行程序,杜绝其再次犯罪危害社会,以维护法律的严肃性和权威性。对于其他社区服刑人员,也要以警示案例为鉴,告诫他们吸取教训,切勿以身试法、触犯法律底线和监管规定,导致身陷囹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