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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南平市社区服刑人员陈某被撤销缓刑收监执行案例

  • 案例时间:2018-06-10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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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编号:FJSJXH1528626473
  • 案例类型:社区服刑人员被收监执行案例
【服刑人员基本情况】

陈某,男,1962 年 12月13日出生,居住地南平市延平区,户籍地:南平市延平区。因贩卖毒品罪被延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八个月,因该人员患有艾滋病和丙型、乙型肝炎,2014年 8月 22日延平区人民法院以(2014)延刑执字第141号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决定将其暂予监外执行(监外执行期限自2014年8月23日起至2015年8月22日止)。该人员拒不到延平区司法局报到,接受社区矫正。

陈某,离异,没有与家人居住,其姐陈某华较为关心其生活,陈某有一同居女友李某。

【事实认定情况】

(一)该人员具有违反社区矫正规定的行为

陈某自2014年8月23日起,不按规定到延平区司法局报到接受社区矫正,已累计达72日,经法院、检察院、司法局告知,仍不按规定往我局社区矫正机构报到,其行为违反了《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六条的规定。

(二)该人员具有社会危害性

延平区司法局在收到决定书后,组织人员对罪犯陈某户籍地社区、现居地社区及公安派出所进行走访调查,听取公安干警、居委会工作人员、当地群众的意见。南平市公安机关提供的反馈意见表明,陈某在犯前罪被暂予监外执行期间有多次吸食毒品的违法行为,来往人员复杂,现实表现极差,无正当生活来源,贩卖毒品的可能性极大,给社区居民日常生活带来了极大的治安隐患,为了更好创建平安社区,陈某不适合在社区接受监管。现居地社区居委会书记及副主任表示,陈某居住在该社区有五年以上,离异多年,独自一人生活,其所居住的7号楼居民到居委会反映,其在楼道上注射毒品,初中学生路过看到,被惊吓,回家大哭向父母反映,居民反映起初看到陈某在楼道上毒发呕吐、抽筋,后来发展到直接在楼道上注射,再后来,居民看到他会在6号楼的公共平台上注射,不分时段,经常性地公然吸毒,影响及其恶劣。

(三)该人员不具备社区矫正条件

延平区司法局认为,陈某在前罪暂予监外执行期间,不认罪悔过,积极改造,反而利用在社区生活的便利从事吸毒、贩毒活动,与不良社会分子来往,给周围群众造成心理上的恐慌,群众反映极其强烈,同时据延平区人民法院暂予监外决定书((2014)延刑执字第141号)所述,该人员HIV(艾滋)抗体呈阳性,并患有乙型肝炎、丙型肝炎,具有传染性,结合陈某在前罪暂予监外执行期间又重新犯罪的事实,表明其不适用暂予监外执行这一执行方式,现又再将其置于社会之中,不但达不到矫治的目的,反而将会给其违法犯罪提供有利的条件。该人员不具备矫正条件也不适用社区矫正,应将其置于监狱内接受管理和治疗。

【建议情况】

(一)提请撤销暂予监外执行的依据

鉴于罪犯陈某30天内不到司法行政机关报到的事实,根据《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福建省社区矫正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延平区司法局向原决定作出机关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提交《撤销暂予监外执行决定建议书》,建议撤销陈某的暂予监外执行。

(二)接受检察院监督情况

司法局在建议法院撤销暂予监外执行的同时,将《撤销暂予监外执行决定建议书》和《关于提请撤销罪犯陈某暂予监外执行决定的通报》抄送同级检察机关,主动接受检察机关监督。

(三)法院做出收监决定的情况

2015年12月20日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收到建议书后,依法审查,并做出《收监执行决定书》(2015)延刑执字第6号,决定将罪犯陈某收监执行。

【收监实施情况】

(一)向各部门通报收监决定

司法局在收到法院《收监执行决定书》后,立即通报南平市公安延平分局,延平区人民检察院,由于该人员属于严重传染性疾病人员,一般监狱无法对其进行监管,经请示上级部门,决定与福建省监狱机关协商收监事宜。

(二)多部门联动,完成收监执行

司法局与区法院、检察院共同走访监狱并向监狱机关说明了该人员收监执行的紧迫性,提交了该人员违法证据材料和由延平区法院委托南平市第一医院做出的疾病鉴定报告书,同时通过延平区检察院上报南平市人民检察院,南平市检察院联系监狱驻监检察室,说明了具体情况,要求驻监检察室依法对陈某的收监事宜进行监督。在多个部门的共同配合下,该人员被送往收监执行。

(三)做为矫正教育学习典型案例

将该陈某收监案例做为通报材料,要求各司法所组织全体社区服刑人员特别是暂予监外执行人员在集中教育中学习,收到良好的教育效果。

【小结】

社区矫正工作从来都不是司法行政部门一家的工作,做好社区矫正工作需要依靠政法各部门通力配合。个别暂予监外执行人员自认为自身患有传染性疾病,监所部门无法对其收押监管,严重不配合司法行政机关的监管,继续违法行为对社区安全稳定产生潜在威胁。本案中,身患艾滋病等多种传染疾病的罪犯陈某,经司法局、法院、检察院多次告知后仍然不在规定时间内到我局入矫,接受社区矫正,仍旧在家中聚众吸食毒品,造成周围群众恐慌。我局及时向政法委、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通报情况,主动会同法院、检察院与监狱部门协商收监事宜。各部门分工负责,做好从撤销暂予监外执行到收监执行各环节的工作,很好地协调检察机关,通过驻监检察室的监督,促进该人员的收监工作的完成,经验值得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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