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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福安市社区服刑人员郑某某被撤销假释收监执行案例

  • 案例时间:2018-06-10 00:00:00
  •  浏览量:0
  • 案例编号:FJSJXH1528627197
  • 案例类型:社区服刑人员被收监执行案例
【服刑人员基本情况】

郑某某,男,未婚,初中文化,1993年2月16日出生,户籍地、居住地都是福建省福安市。因犯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0元。2017年10月30日经宁德监狱提出假释建议,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10月30日作出(2017)闽09刑更739号刑事裁定,对罪犯郑某某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限自2017年11月5日至2018年7月21日止。 2017年11月7日郑某某到福安市司法局报到,由松罗司法所负责对其社区矫正期间日常管理。

郑某某在司法所服刑期间一直居住在福安市南湖南大路,其父母在柘荣打工无法监护郑某某,就由居住在福安市南湖南大路亲姑姑监护。

【事实认定情况】

(一)2018年1月1日,该社区服刑人员郑某某在假释考验期间,因吸食毒品被公安机关现场抓获,经尿检呈阳性。2018年1月2日,福安市公安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对罪犯郑某某处以行政拘留十三日,执行期限自2018年1月2日至2018年1月15日。

2018年1月8日,宁德市司法局依法向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请对罪犯郑某某予以撤销假释。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罪犯郑某某在假释考验期间内吸食冰毒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三)项的规定,已被公安机关治安处罚,属于重大违反假释监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四条第(一)项、八十六条第三款和《中华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第十八条规定,裁定撤销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刑事裁定,对罪犯郑某某收监执行。刑罚执行期:自2018年1月15日起,至2018年10月1日止。

(二)根据有关法律、“两院两部”《社区矫正实施办法》及《福建省社区矫正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百一十三条第(四)项和第(五)项规定等文件具体规定条款,社区矫正工作人员调查核实社区服刑人员郑某某违反社区矫正规定的情况,依法、及时、全面地收集有关证明材料,认定其违反社区矫正监督管理规定的事实。

【建议情况】

(一)按照“两院两部”《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二十五条和《福建省社区矫正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百一十三条第(四)项和第(五)项规定,司法所收集了有关证据,向福安市司法局提交了《提请撤销假释审核表》并附相关证明材料,根据规定由福安市司法局矫正股股长、分管副局长逐级审核同意,报宁德市司法局决定。经宁德市司法局奖惩委员会研究决定,2018年1月8日,宁德市司法局向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撤销假释建议书,建议对罪犯撤销假释。

(二)福安市司法局提请撤销假释执法过程中,依法接受福安市人民检察院的监督。

(二)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重新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作出收监执行决定的情况。

【收监实施情况】

(一)福安市公安局作出(安公(刑侦)行政处罚决定字(2018)0000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对罪犯郑某某处以行政拘留十三日,执行期限自2018年1月2日至2018年1月15日。

2018年1月15日,福安市司法局收到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的撤假裁定书,并同派出所民警将罪犯依法实施移交至福安市看守所。

(二)实施收监过程中依法接受福安市人民检察院监督。

(三)利用本案例对其他社区服刑人员开展了警示教育。讲明社区服刑人员郑某某犯抢劫罪及吸食毒品性质恶劣,在矫正期间不接受思想教育,改造不明显,对社区矫正的相关规定置若罔闻,无视法律的威严,是其咎由自取。

【小结】

对于社区服刑人员郑某某这样恶习较深、心理顽固、不知悔改心理必须通过监禁刑对其进行法律的制裁。对这类社区服刑人员严格管控的同时,要牢固树立证据意识,及时搜集其违反社区矫正相关规定的证据,及时启动提请收监执行程序,杜绝其再次犯罪再次危害社会,以维护法律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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