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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受委托为徐某某故意毁坏财物辩护案

  • 案例时间:2018-12-29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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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编号:GDLGLD1534903124
  • 案例类型:律师代理、辩护成功的诉讼案例

被告人徐某某,女,因空地权属问题与被害人朱某某发生纠纷,被害人朱某某将财物放置在被告人徐某某家的空地,被告人徐某某的儿子(亦为本案被告人)未与他人商量,将被害人朱某某的财物毁坏。

公诉机关认为:2016年9月11日中午,被告人徐某某因空地权属问题与被害人朱某某发生纠纷,被告人徐某某携带镰刀对被害人朱某某放置在该空地上的发电机皮带、风机皮带、用于遮盖堆放硫酸、草酸的篷布、油纸进行切割,造成皮带、篷布、油纸、硫酸、草酸等物品毁坏;并将堆放的压榨块进行毁坏、扔弃到附近河中,经价格认定中心认定,被毁坏的物品价值人民币22425元;其二人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之规定,以故意毁坏财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代理意见】

一、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徐某某犯故意毁坏财物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二、价格认定结论书程序违法,存在严重瑕疵,应依法予以排除。  

【判决结果】

准许和平县人民检察院撤回起诉,准许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朱某某自行撤诉。  

【裁判文书】

(2017)粤1624刑初87号

【案例评析】

本案多处证据的真实性、客观性、合法性得不到印证,依法应予以排除。

一、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徐某某犯故意毁坏财物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1、本案于2016年9月11日以行政案件立案,到12月3日才转为刑事案件立案侦查。

2、现场勘验笔录的见证人何某某当庭证实于2016年9月11日没有为任何一个公安机关做过见证,勘验笔录的签名不是见证人何某某所签。

3、现场示意图反映的制图时间是2016年11月2日,而不是现场勘验笔录中记载的现场绘制了现场方位示意图,平面示意图。

4、办案人员并没有在现场勘验示意图签名,程序违法。

5、根据证人证言9月11日当天下着大雨,勘验笔录天气情况记载也是雨,但是现场照片却晴空万里,烈阳高照,地面也毫无下过雨的迹象。

6、公诉人当庭承认该勘验笔录不是现场制作,照片也是事后补拍,在案发两个多月后补做的勘验笔录不能客观的反映当时被毁坏的现场。

7、根据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收集物证、书证不符合法定程序,可能影响司法公正的,不能做出合理解释或者无法补正的,应该予以排除该证据。

8、结合以上几点事实,该现场勘验笔录无法作为证据使用,应当予以排除。

二、价格认定结论书程序违法,存在严重瑕疵,应依法予以排除。

1、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没有送达给被告人徐某某,剥夺了被告人徐某某的异议权利,程序违法,不能对被告人徐某某发生法律效力。

2、根据《价格认定行为规范》第五十九条,市场法是指通过市场调查,选择3个或3个以上与价格认定标的相同或者类似的可比实例或者参照物,分析比较价格认定标的与参照物之间的差异兵进行调整,从而确定价格认定标的市场价格的方法”,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并没有选取三个或者三个以上的标的进行比较,程序违法。

3、根据《毁坏财物损失价格认定规则》第三条“本规则所称毁坏财物损失价格是指由于故意行为致使财物原有功能或形态发生变化导致其本身价值减少或丧失的数额。”、第九条“完全毁坏财物的损失价格,可通过财物毁坏前的价格扣减毁坏后的残值确定。计算公式:损失价格=财物毁坏前的价格-残值”、第十条“部分毁坏财物的损失价格,可通过修正修复费用的方法确定,即以修复毁坏财物基本使用功能和外观所需要的正常合理的修复费用为基础,对比修复后和毁坏前的状况,分析差异因素,修正后确定损失价格。计算公式:损失价格=修复费用+修正值-残值,修复费用=更换主材价格+辅料价格+工时费+其他费用”,从现场勘验笔录的照片来看,草酸和硫酸只破坏了外包装,而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直接采取市场法认定上述物品完全毁坏,按照完全毁坏的价格来计算,结果违反了客观规律,明显有失公正。

4、从现场勘验笔录看,公安机关未从现场提取任何被毁坏物品,也没有列明被毁坏物品的清单,价格认定结论书认定的标的有压榨机、两台发电机三角带、三台风机三角带、草酸、硫酸、两层篷布、三层油纸,这些标的从何而来,公安机关没有提供任何证据予以证实,依据该标的计算的财物价格的合法性也不复存在。

综上几点,价格认证中心出具该份价格认定结论书的程序违法,评估价格不符合法律规定、明显有失公正,依法应予以排除,不能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

排除上述两份关键的客观证据,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徐某某的证据只剩下证人证言,且所有证人与被害人均有利害关系,证明力比较弱;本案没有其他任何客观证据能证明起诉书指控的内容。且证人何某某当庭证实被告人徐某某没有拿镰刀破坏任何人的财物,明显存在被告人徐某某没有参与毁坏他人财物的可能性。综上,并没有完整的证据链条可以证实被告人徐某某故意毁坏他人财物且毁坏的价值超过5000元的事实,根据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则,疑罪从无的原则,应认定被告人徐某某不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

【结语和建议】

收集证据及作鉴定结论时应尊重客观事实,我国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标准越来越严格,鉴定结论一旦出现瑕疵,不得补正,该份鉴定结论不得作为证据使用,程序合法才可保证事实真相得以呈现,才可还当事人一个公正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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