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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朝阳区社区服刑人员雷某被撤销假释收监执行案例

  • 案例时间:2018-06-10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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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编号:BJSJXH1528626533
  • 案例类型:社区服刑人员被收监执行案例
【服刑人员基本情况】

雷某,男,1963年5月出生,54岁,户籍及居住地均为北京市朝阳区松榆西里。雷某因盗窃罪,于2010年8月20日被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罚金人民币二万元。2016年5月17日经北京市第一人民法院裁定假释,剥夺政治权利二年,罚金人民币二万元不变(假释考验期限自2016年5月17日起至2019年4月10日止)。2016年5月23日,潘家园街道司法所为该人办理接收宣告,矫正期限两年十个月二十四天,自2016年5月17日起至2019年4月10日止。

社区服刑人员雷某出监后,与母亲共同生活在一起,其哥哥作为保证人,协助司法所进行监督管理,并为其提供生活保障和救济。该犯没有一技之长,就业困难,司法所协助为其办理了低保,解决暂时的生活困难。雷某自参加社区矫正以来,在司法所的督促下虽然能够完成电话报告和当面报告,但社会习气较重,缺乏生活目标,情绪控制力差,现实表现一般。

【事实认定情况】

(一)2018年1月18日15时许,潘家园派出所通报本地区司法所所管人员雷某被行政拘留:1月15日20时许,雷某在居住地殴打其前妻,朝阳分局1月17日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对其行政拘留5日,并处罚金二百元。

(二)潘家园司法所得到此通报后,立即指派两名工作人员调查核实具体情况,通过向派出所、家属进行走访收集有关证据,并制作询问笔录。同时,依照工作要求立即向朝阳区司法局报告雷某被行政拘留情况。社区矫正工作人员依据有关法律、《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等文件具体规定,依法、及时、全面地收集有关证明材料,认定该犯违反监督管理规定的事实。

【建议情况】

(一)按照《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二十五条和《北京市社区矫正实施细则》第四十条的有关规定,潘家园司法所整理了有关证据材料,向朝阳区司法局提交了《提请撤销假释审核表》、《社区服刑人员综合表现材料》并附相关证明材料。根据相关规定,经区司法局、市司法局逐级审核同意,依法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交《撤销缓刑建议书》。

(二)2018年3月1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8)京01刑更138号刑事裁定书,撤销该院对雷某予以假释的刑事裁定,收监执行未执行完毕的刑罚,原剥夺政治权利二年,罚金人民币二万元不变,刑期自2018年3月1日起至2021年1月23日止。

(三)各级司法行政机关提请撤销假释过程中自觉接受人民检察院监督,并将撤销假释建议书、刑事裁定书等相关材料抄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依据《北京市社区矫正实施细则》第四十四条、《北京市社区矫正实施细则的补充规定》第22条的有关规定,在市司法局的指导下,朝阳区司法局会同公安分局、街道办事处等有关部门共同研究制定收监预案,同时潘家园司法所加大对雷某的监管力度,确保该人不脱管,能够及时收监。

【收监实施情况】

(一)3月1日收监当日,为确保雷某被顺利收监,市司法局现场督导收监工作,潘家园街道主管领导亲自主持协调派出所和司法所制定了严密的工作方案和应急预案。收监过程中,按照工作方案,由两名社区矫正干警会同居委会工作人员将其从居住地带至司法所宣告室,朝阳区司法局、潘家园司法所共同向罪犯雷某送达法律文书、宣读撤销假释的决定。潘家园派出所的两名社区民警对该犯进行控制并押送看守所。

(二)朝阳看守所在对雷某进行体检后,予以收监。依据《北京市社区矫正实施细则的补充规定》第25条的有关规定,验收了相关法律文书:撤销假释裁定书原件,新执行通知书原件,原一、二审刑事裁判书、原历次减刑裁定书、原假释裁定书、假释证明书复印件。

(三)实施收监过程中,检察院工作人员监督了收监的有关情况。

(四)司法所利用本案例对其他所管社区服刑人员开展了警示教育。进一步强化社区服刑人员的身份意识,对出现的违法犯罪行为坚决予以打击,对其他社区服刑人员起到了震慑作用。

【小结】

1.雷某在假释考验期内不遵纪守法,受到行政处罚,仍具有社会危害性,通过监禁刑对其进行法律制裁;

2.对所管社区服刑人员警示教育的同时,加强法律法规的学习,树立明确的在刑身份和遵纪守法意识。严格管控的同时,牢固树立证据意识,严格依法依规报告有关事项,及时启动相关程序,规范报送法律文书,杜绝更大的社会危害,树立社区矫正的权威性和严肃性;

3.加强教育引导、心理疏导和帮扶工作,切实掌握社区服刑人员现实困难和需求,建立良好的信任关系;

4.提高工作能力,尽早发现不良苗头,采取及时有效干预,工作端口前移,将损失降到最小,避免不必要的人力、物力、财力损耗;

5.收监工作的完成是各部门协调统一、工作人员团结协作、各司其职、各尽其责、积极努力的共同结果,今后要更加紧密联系,会商联动,有序组织协调,及时有效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各种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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