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阜阳市阜南县社区服刑人员陈某违反社区矫正规定被收监执行案例
- 案例时间:2018-06-10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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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编号:AHSJXH1528626269
- 案例类型:社区服刑人员被收监执行案例
【服刑人员基本情况】
陈某,女,1991年10月出生,户籍地、居住地均为安徽省阜南县。2014年4月3日,因犯容留他人吸毒罪被安徽省阜南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两千元。2014年5月6日,阜南县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以罪犯陈某怀孕,不宜收监执行为由,决定将陈某暂予监外执行,暂予监外执行期限为自2014年1月19日起至2015年1月18日止。2014年5月9日,陈某到阜南县司法局报到,由某司法所负责对其社区矫正期间日常管理。
陈某家庭关系正常,其父亲是事业单位的一名工作人员,母亲是人民教师,弟弟还在上学,父母平时忙于工作,与其交流较少。陈某犯罪前结交了社会上一些有吸毒史的朋友,多次吸食毒品,并未婚怀孕。接受矫正后,陈某没有真正完全脱离以前的朋友圈。
【事实认定情况】
(一)2014年8月4日,陈某父亲向司法所递交了阜南县中医院超生医学影像报告单和妇产科出具的关于陈某的孕期诊断证明,证明显示陈某预产期为2014年8月23日,司法所工作人员根据陈某报到时的身体状况,发觉其孕情报告存在很大疑点。2014年8月8日,司法所工作人员到县中医院走访核实,因在诊断证明上签字的医生刘某请假外出,走访核实未果。2014年8月18日,司法所工作人员再次到县中医院妇产科,找到诊断证明上签字的医生刘某,其说明看到陈某的相片面熟,但不能百分百确定为陈某本人。司法所随后通知陈某及其父亲到司法所,要求陈某和司法所工作人员一同到医院重新进行孕情诊断,但陈某拒绝,后说自己流产了。后陈某承认其孕检报告单是找别人替检的,因为医院不检查身份信息,是找别人做的超声检查,报的是陈某的名字。2014年9月11日,司法所工作人员陪同其到阜南县医院做彩超医学影像,显示其没有怀孕。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暂予监外执行规定》和《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等规范性法律文件规定,社区矫正工作人员经过调查核实社区服刑人员陈某暂予监外执行条件和伪造虚假诊断情况,依法、及时、全面地收集有关证明材料,认定其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消失。
【建议情况】
(一)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三款、《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二十三条、《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二十六条第六款的规定,司法所及时向县司法局书面报告,县司法局及时通报了县公安机关和县人民检察院。司法所在收集了有关证据后,于2014年9月11日向县司法局提交了《提请收监执行审核表》并附相关调查证明材料和有关证据。县司法局收到司法所对陈某的相关调查证明材料和有关证据后,经过会议讨论研究,于2014年9月12日向阜南县人民法院提交了《收监执行建议书》。,并附有关材料及证据,提请县人民法院对罪犯陈某收监执行。
(二)2014年9月18日,阜南县人民法院依法下达了对陈某的收监执行决定书,决定将罪犯陈某收监,执行原判剩余刑期3个月27天。
(三)阜南县司法局提请对陈某收监执行过程中自觉接受阜南县人民检察院监督。县司法局提请收监执行建议书和县人民法院的决定书同时抄送县人民检察院和县公安局。县人民检察院查阅了有关案卷,并向县社区矫正大队大队长和司法所所长了解了有关情况。
【收监实施情况】
(一)2014年9月18日,阜南县司法局收到阜南县人民法院的收监执行决定书后,及时发函至阜南县公安局要求协助对陈某进行收监。在查找陈某过程中了解到,2014年10月17日,陈某因吸食冰毒被阜阳市公安局颍州分局抓获,被行政拘留15日,拘留期限未满时又被阜阳市公安局颍州分局决定对陈某强制隔离戒毒二年(自2014年10月27日至2016年10月26日),送交安徽省女子戒毒所强制戒毒。
(二)按照相关法律规定,阜南县司法局及时派人到安徽省女子戒毒所协调,最终将陈某从安徽省女子戒毒所移交至阜阳市公安局看守所执行。根据禁毒法、戒毒条例和司法部127号令的规定,戒毒人员被依法收监执行刑罚或者依法拘留、逮捕的,在被依法释放时强制隔离戒毒尚未期满的,继续执行强制隔离戒毒的规定,阜南县司法局在陈某刑罚执行完毕当日,配合相关部门将其送交至安徽省女子戒毒所进行强制戒毒。
【小结】
暂予监外执行执行是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服刑人员,在法律规定的情形下,适用监外执行的刑罚变更方式,体现了法律执行的人性化。但在社区矫正工作实践中,存在个别罪犯采取伪造病情诊断等方式,达到逃避监禁刑罚的目的。对此,司法行政机关要严格把握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督促社区服刑人员按时进行病情复查,提交病情复查报告,必要时进行核实调查。对于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消失的罪犯,要及时收集证据,启动提请收监执行程序,维护法律的严肃性和权威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