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迪庆藏族自治州社区服刑人员余某被撤销缓刑收监执行案例
- 案例时间:2018-06-10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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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编号:YNSJXH1528625529
- 案例类型:社区服刑人员被收监执行案例
【服刑人员基本情况】
余某,男,1996年12月25日出生,户籍地、居住地均为云南省迪庆藏族自治州维西傈僳族自治县(以下简称维西县)。2015年10月25日,因犯盗窃罪,被云南省香格里拉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元。缓刑考验期自2015年10月20日至2016年10月19日止。2015年10月20日,余某到维西县司法局报到,由攀天阁司法所负责对其社区矫正期间日常管理。
余某无悔改表现,在法院判决生效后,其到攀天阁司法局报到。司法所对余某进行了入矫宣告,依法告知其有关报告、外出、居住地变更、教育学习、社区服务等社区服刑人员应遵守的规定以及违反规定的法律后果,但余某对此不以为然。某次司法所工作人员联系余某到司法所集中学习,余某电话无法接通,不是提示停机,就提示关机,经过多次联系后才联系到余某,在电话中余某告知社区矫正工作人员:“为什么他只偷了一部手机却很麻烦,又要经常向司法所报告还要参加学习、劳动,别人杀人放火都没有这样麻烦”。余某这一认识充分反映出余某认为自己只是犯了小错,不应受到这么严重处罚,无视法律权威性。
【事实认定情况】
(一)余某自2015年3月份起在香格里拉市坛城天之缘音乐会所打工,并居住在香格里拉市古城工商小区,为了便于接受社区矫正,2015年11月19日余某提出申请将居住地变更至香格里拉市古城工商小区。但由于余某本人没有按规定向居住地社区矫正机构提供相关证明材料,香格里拉市司法局拒绝接收,后余某一直在维西县接受社区矫正。
余某于11月25日向司法所请假5天,期满后司法所工作人员通知其到司法所报到,但多次打电话与其联系都无法联系上,后司法所工作人员联系到其家属要求将其找回来。春节过后,2016年2月25日司法所工作人员联系余某但无法联系到,其联系电话停机,后一直与其联系都无法联系上。2016年3月8日、3月14日、3月16日、3月17日,司法所工作人员在多次联系不到余某的情况下与余某的母亲、父亲联系,但余某母亲、父亲告知司法所工作人员连他们也无法联系到余某,不知道余某去了什么地方,司法所工作人员告知余某父亲、母亲想办法联系余某到司法所来报到,但没有联系到。余某拒不告知司法所其行踪,脱离司法所监督、教育、管理超过一个月,属于脱管状态。
(二)根据有关法律、“两院两部”《社区矫正实施办法》及《云南省社区矫正工作实施细则》等具体规定条款,社区矫正工作人员调查核实社区服刑人员余某违反社区矫正规定的情况,依法、及时、全面地收集有关证明材料,认定其违反社区矫正监督管理规定的事实。
【建议情况】
(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七条、“两院两部”《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二十五条、《云南省社区矫正实施细则》第六十四条之规定,维西县司法局攀天阁司法所收集了有关证据,向维西县司法局提交了《提请撤销缓刑审核表》并附相关证明材料,根据规定由县司法局矫正科科长、主管局长逐级审核同意。通过会议研究,2016年3月28日,维西县司法局依法向云南省香格里拉市人民法院提交《撤销缓刑建议书》。
(二)2016年4月18日,云南省香格里拉市人民法院裁定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决拘役六个月。
(三)维西县司法局提请撤销缓刑过程中自觉接受维西县人民检察院监督。维西县司法局撤销缓刑的建议书和云南省香格里拉市人民法院的裁定书同时抄送维西县人民检察院和维西县公安局。
【收监实施情况】
(一)维西县司法局收到云南省香格里拉市人民法院的裁定书后,由于维西县司法局经过多方查找无余某任何信息,无法将余某收监执行。2016年4月20日,维西县司法局向公安机关发出《关于将社区服刑人员余某列为网上追逃人员征求意见函》。2017年4月7日,司法局走访时,了解到 “余某已回到家里”,在此信息得到确认后,工作人员马上向其居住地派出所求助,联合将余某找到其居住地村民委员会后由司法局工作人员本着就近、便利、安全原则将其送交维西县看守所,并通知原审法院办理相关收监执行手续。
(二)利用本案例对其他社区服刑人员开展了警示教育。讲明社区服刑人员余某接受社区矫正态度不端正,无法正确认识自己所犯罪行,接受思想教育改造不明显,对社区矫正的相关规定置若罔闻,无视法律的威严,是其咎由自取。
【小结】
对于社区服刑人员余某这样态度不端正,认识偏颇、心理顽固、故意逃避监管的,必须通过监禁刑对其进行法律的制裁。对这类社区服刑人员严格管控的同时,要牢固树立证据意识,及时搜集其违反社区矫正相关规定的证据,及时启动提请收监执行程序,杜绝其再次犯罪再次危害社会,以维护法律的严肃性和权威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