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古交市社区服刑人员闫某违反社区矫正规定被决定收监执行案例
- 案例时间:2018-06-10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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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编号:SXJSJXH1528625103
- 案例类型:社区服刑人员被收监执行案例
【服刑人员基本情况】
闫某,男,1970年1月出生,户籍地、居住地均为山西省古交市。2015年2月,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16年1月,被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暂予监外执行。缓刑考验期自2016年1月27日起至2018年3月8日止。2016年1月27日,闫某到古交市司法局报到,由居住地司法所负责对其社区矫正期间日常管理。
闫某出生于农村,文化水平低。在司法局联合东曲司法所对罪犯闫某居住情况、家庭和社会关系、当地村委会和居住地的调查中了解到,闫某曾进行过多次戒毒,并有长达17年吸毒史,其家庭无固定收入,经济条件很差,靠妻子街边摆小摊维持基本生活,在得不到钱吸毒的情况下,闫某跟随别人在外厮混,有家不回,最终走上了犯罪的道路。
为保证罪犯闫某在暂予监外执行期间能严格遵守社区矫正规定,其居住地司法所严格按照程序执行,对其进行入矫宣告,建立矫正小组,制定矫正方案,与其家属签订社区矫正保证书和帮教协议。开展思想道德教育、法律知识教育、文化知识教育等多种形式的教育活动帮助其认识自身犯罪根源,并摆脱毒品,通过播放一些诸如《林则徐》等影视记录片,同时从思想意识领域的各方面培养和提高其道德水平,唤起其民族自豪感。结合其具体情况,例如家破人亡,众叛亲离等吸毒后果,教育其明白人生的目的是什么,人应该怎样的活着,人生达到什么样的目的才有价值。通过反复的定期教育,从思想上规范其行为。期间,为了更好地帮助闫某进行社区矫正,减轻其家庭负担,司法局积极协调有关部门为其解决实际困难,向民政局申请最低保障金及大病救助金,尽管由于种种原因所限,未能办理。但让其感受到了党和政府的温暖,帮助其端正态度,改变思想认识,配合司法所进行社区矫正工作,取得了良好的效果。在最初的社区矫正期间,闫某能按时报到,实事求是的汇报思想动态,积极配合医院治疗,表现良好。但从3月下旬起,司法局多次接到闫某妻子反映,闫某在家中有吸食毒品的行为,并请求我们进行核实。
【事实认定情况】
(一)在接到其妻子举报吸毒后,司法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第六十条第四款,《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二十四条之规定,于2016年3月22日出具治安管理处罚建议书(古司社(2016)字第3号),建议公安机关对社区服刑人员闫某是否吸食毒品进行调查核实并给予治安处罚。经公安机关尿检,闫某尿检呈阳性。
(二)根据有关法律、《社区矫正实施办法》及《山西省社区矫正工作实施细则(试行)》等文件具体规定条款,社区矫正工作人员调查核实社区服刑人员闫某违反社区矫正规定的情况,依法、及时、全面地收集有关证明材料,认定其违反社区矫正监督管理规定的事实。
【建议情况】
(一)经核查,闫某依旧存在吸食毒品的行为,古交市公安局于2016年4月5日作出古公行罚决字(2016)00008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对闫某行政拘留15日。古公强戒决字(2016)000012号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对闫某强制隔离戒毒2年。2016年4月7日古交市公安局又作出古公社戒决字(2016)000001号社区戒毒决定书对闫某社区戒毒3年。
(二)根据《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之规定,古交市司法局及时提请晋中中院对社区服刑人员闫某给予收监执行刑罚(提请收监执行建议书古司社(2016)字第4号)。晋中中院于2016年5月6日依据古交市司法局提请收监执行建议书下达晋中中法收监执行一号决定书。并于2016年6月26日将罪犯依法收监。
【收监实施情况】
利用本案例对其他社区服刑人员开展了警示教育。讲明社区服刑人员闫某犯罪恶性较大,接受思想教育改造不明显,对社区矫正的相关规定置若罔闻,无视法律的威严,是其咎由自取。
【小结】
对于社区服刑人员闫某这样恶习较深、心理顽固、藐视法律的,必须通过监禁刑对其进行法律的制裁。对这类社区服刑人员严格管控的同时,要牢固树立证据意识,及时搜集其违反社区矫正相关规定的证据,及时启动提请收监执行程序,杜绝其再次犯罪再次危害社会,以维护法律的严肃性和权威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