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吴忠市盐池县社区服刑人员陈某被撤销缓刑收监执行案例
- 案例时间:2018-06-10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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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编号:NMGSJXH1528617631
- 案例类型:社区服刑人员被收监执行案例
【服刑人员基本情况】
陈某,男,1990年10月出生,户籍地、居住地均为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盐池县。2014年5月13日,陈某因犯寻衅滋事罪被宁夏回族自治区盐池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自2014年5月27日起至2016年5月26日止。2014年6月10日,陈某到盐池县司法局报到,由城关街道司法所负责对其社区矫正期间日常管理。
自法院判决生效后,城关街道司法所依照社区矫正管理规定对陈某进行监督管理。一是成立了由社区主任、社区民警、社区网格员、家属、保证人、司法所工作人员组成的矫正小组,按照《社区矫正实施办法》规定,2014年6月10日对陈某进行了入矫宣告,同时邀请志愿者律师对其进行了法律知识培训,并连续三天监督其学习社区矫正管理规定和相关法律法规;二是对社区服刑人员陈某建立了工作档案,实行一人一档,监管措施实施到位;三是每月组织陈某与其他社区服刑人员一道进行8小时集中教育学习和8小时公益劳动;四是每月到陈某家中走访,了解他的生活、思想状况。起初陈某相对比较配合管理,但因其长期在外跑车,回家次数有限,夫妻双方感情不和,妻子也无固定工作且夫妻二人均有吸毒史,家庭背景较为复杂,双方不能相互制约,陈某对自身的控制能力也较差,由此,陈某对社区矫正有一定逆反心理,经常不按时报到、不参加学习和社区服务。
【事实认定情况】
(一)陈某于2014年6月10日报到,在对其进行三个月的监督管理后,城关街道司法所发现陈某有时不参加社区服刑人员学习教育和社区服务,有时拒绝接听电话,并始终托词找理由拒绝司法所人员进行家访。司法所工作人员对其行为进行批评教育,并加强教育监管力度,责令其到司法所谈话。2015年4月10日以后,陈某将定位手机交给妻子,司法所工作人员无法找到他本人,又联系了社区、派出所等单位采取多种方式进行查找,仍不见其踪影。鉴于此,司法所工作人员调查核实社区服刑人员陈某不按时报到、不参加学习、社区服务等情况,认定其具有违反社区矫正监督管理规定的事实,于2015年4月20日对其给予一次书面警告,但并未奏效。
(二)公安机关于2016年2月28日出具吸毒成瘾认定意见认定陈某吸毒成瘾严重,第二日决定在吴忠市强制隔离戒毒所对其进行强制隔离戒毒二年,司法所工作人员根据相关法律及“两院两部”《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二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及时、全面收集社区服刑人员陈某在缓刑期间吸食毒品相关材料,对并其家人进行了询问谈话,认定陈某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社区矫正监督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的事实。
【建议情况】
(一)按照“两院两部”《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城关街道司法所依据收集的有关证据,于2016年3月21日专门召开专题会议进行了研究,研究决定建议对陈某撤销缓刑,并于同日向盐池县司法局提交了《提请撤销缓刑审核表》附相关证明材料,2016年3月23日,经盐池县司法局会议研究决定依法向盐池县人民法院提交了《撤销缓刑建议书》。
(二)2016年4月7日,宁夏回族自治区盐池县人民法院裁定撤销陈某缓刑,执行原判决有期徒刑一年。
(三)盐池县司法局提请撤销缓刑过程中自觉接受盐池县人民检察院监督。盐池县司法局撤销缓刑的建议书和盐池县人民法院的裁定书同时抄送盐池县人民检察院和盐池县公安局。盐池县人民检察院查阅了有关案卷,并向司法所所长和社区矫正科科长了解了相关情况。
【收监实施情况】
(一)盐池县司法局收到盐池县人民法院的裁定书后,会同城关街道司法所,与盐池县公安局到吴忠市强制隔离戒毒所,依法对社区服刑人员陈某实施收监,及时将其送交盐池县公安局看守所。
(二)实施收监过程中,盐池县人民检察院随同盐池县司法局到社区服刑人员陈某家及盐池县公安局看守所了解有关情况。
(三)利用本案例对其他社区服刑人员开展了警示教育。讲明社区服刑人员陈某犯罪主观恶性较大,在社区矫正期间接受思想教育及义务劳动不积极,并在缓刑期间吸食毒品,对社区矫正的相关规定置若罔闻,触碰法律红线,对其进行收监执行是其咎由自取。其它社区服刑人员接受警示教育后,一致表示服从监管,不做违法之事。
【小结】
社区矫正是社会文明进步的标志,更切合社会主义刑罚“治病救人”的改造理念。推行此项工作,不仅是刑罚执行制度的改革,更是预防和减少重新犯罪、维护社会长治久安的有效举措。社区矫正的本质就在于对犯罪人进行治理、修复,为犯罪人建立再社会化的桥梁。犯罪人是否真正认罪服法,是否实施重新犯罪,关系到社会及公众的安全,进而影响到整个刑事司法的效果。
缓刑本是法律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悔罪表现及社会危害性作出的一种宽大处理,但一些缓刑犯由于改造意识和自律能力差、法律观念淡薄,没有深刻认识自己所犯罪刑的社会危害性,也未能感恩法律的宽容。对此类缺乏真诚悔过心理、恶习较深、心理顽固、故意逃避监管的社区服刑人员,应当通过监禁刑对其进行监管改造。同时,要树立证据意识,搜集或保存其违反社区矫正相关规定证据,及时启动提请收监执行程序,这也是社区矫正工作杜绝其再次犯罪、危害社会、践踏法律尊严的必要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