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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锡林郭勒盟西乌珠穆沁旗社区服刑人员乌某某被撤销缓刑收监执行案例

  • 案例时间:2018-06-10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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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编号:NMGSJXH1528618287
  • 案例类型:社区服刑人员被收监执行案例
【服刑人员基本情况】

乌某某,男,1992年5月出生,户籍地、居住地均为内蒙古自治区锡林郭勒盟西乌珠穆沁旗。2014年1月,因犯故意伤害罪被苏尼特右旗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缓刑考验期自2014年1月23日起至2019年2月6日止。 2014年6月3日,乌某某到西乌珠穆沁旗司法局报到,由居住地司法所负责对其社区矫正期间的日常管理。

社区服刑人员乌某某的家庭情况及社会关系较为复杂, 家庭生活条件差,幼年时母亲去世,父亲因外债在外打工。乌某某过早辍学,每天游手好闲,无固定住所及工作,社会接触面比较复杂。

【事实认定情况】

(一)2016年4月8日至5月10日,社区服刑人员乌某某手机一直处于关机状态,没有主动联系司法所汇报自己的近况,没有按时到司法所报告,递交思想汇报,脱离监管超过了一个月。在此期间,司法所及时向西乌旗司法局汇报乌某某情况,西乌旗司法局组织人员多次通过所在嘎查(村)及其父亲乌某、表姐塔某查找无果,报请西乌旗公安局协助查找社区服刑人员乌某某,仍无下落。

(二)根据“两院两部”《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的规定,社区矫正工作人员通过调查核实社区服刑人员乌某某违反社区矫正规定的情况,依法、及时、全面地收集了司法所证明、社区服刑人员考勤情况登记表、西乌旗派出所证明、西乌旗司法局就关于协助追逃社区服刑人员函等相关证明材料,认定其接受社区矫正期间脱离监管已超过一个月的事实。

【建议情况】

(一)按照《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司法所收集了考勤情况登记表等有关证据材料后,向西乌旗司法局提交了《提请撤销缓刑审核表》,根据规定由旗司法局主管局长逐级审核后,通过召开专题会议研究,于2016年5月10日,向苏尼特右旗人民法院提交了《撤销缓刑建议书》和相关证明材料。

(二)西乌旗司法局提请撤销缓刑过程中自觉接受西乌旗人民检察院全程执法监督。

(三)苏尼特右旗人民法院对西乌旗司法局报送的材料进行审查,认为乌某某构成撤销缓刑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于2016年5月23日作出刑事裁定,撤销罪犯乌某某缓刑,对乌某某收监执行原判有期徒刑三年。

【收监实施情况】

(一)西乌旗司法局收到苏尼特右旗人民法院的裁定书后,乌某某属于在逃状态。司法局将《撤销缓刑建议书》与《撤销缓刑裁定书》抄送旗公安局、检察院,向西乌旗公安局发出《协助调查追逃社区服刑人员的函》,由公安机关对乌某某进行网上协查。2016年6月24日,在锡林浩特市将乌某某抓获,并将乌某某押送至苏尼特右旗看守所收监执行。

(二)实施收监过程中,西乌旗司法局自觉接受检察院工作人员对社区服刑人员乌某某收监过程的全程监督。

(三)利用本案例对其他社区服刑人员开展了警示教育。讲明社区服刑人员乌某某在法律法规面前有恃无恐,不能自觉遵守监督管理规定,如果在矫的社区服刑人员出现像文某这种故意逃避监管的行为,必将同样受到收监执行的法律制裁。

【小结】

社区服刑人员乌某某在矫正期间不服从管理,认罪悔罪表现差,对社区矫正的相关规定置若罔闻,无视法律的威严。对这类社区服刑人员严格管控的同时,要有固定证据意识,及时搜集其违反社区矫正相关规定的证据,为启动提请收监执行程序做好准备。对于在逃人员,要及时协调公安部门进行协查追捕,杜绝其再次犯罪,再次危害社会,以维护法律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对社区服刑人员乌某某被撤销缓刑收监执行,严肃了法纪,震慑了犯罪,进一步彰显了社区矫正工作的严肃性。同时,也向正在社区服刑的人员敲响了警钟,一旦违规,不服从管理,就会失去社区矫正这一机会,并受到法律的严厉惩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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