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宜昌市夷陵区社区服刑人员邹某被撤销缓刑收监执行案例
- 案例时间:2018-06-10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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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编号:HBSJXH1528617436
- 案例类型:社区服刑人员被收监执行案例
【服刑人员基本情况】
邹某,男,1996年12月出生,户籍地、居住地均为湖北省宜昌市夷陵区。2015年11月10日,因犯非法拘禁罪被湖北省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缓刑考验期自2016年3月12日起至2017年9月11日止。2016年3月12日,邹某到夷陵区司法局报到,由乐天溪司法所负责对其社区矫正期间日常管理。
【事实认定情况】
(一)邹某的家庭不和睦,从小缺乏关爱,经常受到责骂。缺乏管教的邹某经常与社会不良人员了来往,逐渐走上了违法犯罪道路。入矫后,司法所本着“监管好、教育好、感化好、挽救好”的原则,结合邹某年龄小、文化基础差、法治意识淡薄、心理状态不稳定等问题,积极与其家长沟通,掌握其日常动态,多角度对他进行感化教育,但邹某并无多大改变,表现不好,从未主动向司法所汇报个人情况,多次出现电话无人接听的情况。2016年4月28日,乐天溪司法所组织开展集中学习和警示教育,邹某在知晓的情况下,未经请假,无故缺席。鉴于此,2016年5月6日夷陵区司法局给予邹某警告一次。
(二)2016年6月19日晚,邹某在宜昌市西陵区窑湾乡临时租住的房内,吸食毒品,2016年6月27日被宜昌市公安局夷陵区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
(三)根据有关法律、“两院两部”《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等文件具体规定条款,社区矫正工作人员调查核实社区服刑人员邹某违反社区矫正规定的情况,依法、及时、全面地收集有关证明材料,认定其违反社区矫正监督管理规定的事实。
【建议情况】
(一)按照“两院两部”《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乐天溪司法所收集了有关证据,向夷陵区司法局提交了《提请撤销缓刑审核表》并附相关证明材料,根据规定由区社区矫正工作管理局局长、区司法局分管局长逐级审核同意。通过会议研究决定,2016年7月12日,宜昌市夷陵区司法局依法向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提交《撤销缓刑建议书》。
(二)2016年9月8日,湖北省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裁定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决有期徒刑十一个月。
(三)夷陵区司法局提请撤销缓刑过程中自觉接受夷陵区人民检察院监督。夷陵区司法局撤销缓刑建议书和西陵区人民法院裁定书同时抄送夷陵区人民检察院和宜昌市公安局夷陵区分局。夷陵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官查阅了有关案卷,并向司法所和夷陵区社区矫正工作管理局了解了有关情况。
【收监实施情况】
(一)夷陵区司法局收到西陵区人民法院裁定书后,在宜昌市公安局夷陵区分局的协助下,会同乐天溪司法所到社区服刑人员邹某租住的房中,依法对社区服刑人员邹某实施收监。
(二)利用本案例对其他社区服刑人员开展了警示教育。讲明社区服刑人员邹某犯罪恶性较大,不接受思想教育改造,对社区矫正的相关规定置若罔闻,无视法律的威严,收监执行是其咎由自取。
【小结】
在本案中,司法所注意宽严相济,结合邹某年龄小、文化基础差、法治意识淡薄、心理状态不稳定等问题,积极与其家长沟通,掌握其日常动态,多角度对他进行教育矫正,但邹某无视法律法规、出现吸毒行为,必须通过监禁刑对其进行法律的制裁,杜绝其再次犯罪危害社会,以维护法律的严肃性和权威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