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牡丹江市林口县社区服刑人员邓某被撤销缓刑收监执行案例
- 案例时间:2018-06-10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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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编号:HLJSJXH1528617288
- 案例类型:社区服刑人员被收监执行案例
【服刑人员基本情况】
邓某,男,1989年8 月出生,居住地、户籍地均为黑龙江省牡丹江市林口县。2015年3 月,因聚众斗殴罪被牡丹江市爱民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两年,缓刑两年,缓刑考验期自2015年3月20日起至 2017年3月19日止。2015年3月20日,邓某到林口县司法局报到,由司法所负责对其社区矫正期间日常管理。
社区服刑人员邓某出生在农村,父母以种地为生,家庭条件一般。因邓某是家中独子,所以父母比较溺爱,养成了任性、好吃懒做的品性。初中毕业后,邓某就缀学在家,经常与社会上不三不四的人来往,讲究所谓的江湖义气、哥们情义,有时和社会上的人在一起打架斗殴,打架后就跑到外地躲藏,有时一走就是一个多月,也不与父母联系,父母也管不了也不敢过问。本次犯罪也是因为其参与社会上的朋友打架,被法院判处聚众斗殴罪。
【事实认定情况】
(一)社区矫正机构发现社区服刑人员邓某违反社区矫正规定行为的情况
2015年3月19日,邓某到林口县司法局社区矫正办报到,司法局审理后为其办理了登记接收手续,同时按照《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六条之规定,告知该犯于三日内到其所在辖区司法所报到,并下发了报到通知单。邓某按照规定于2015年3月20日,到司法所报到。司法所按照监管规定组织开展了矫正宣告,并与其担保人(其父亲和村支书)签订了责任书。同时,对邓某进行了思想教育,告知其应该遵守的各项规定。在报到后,邓某每周五都与司法所工作人员通电话汇报情况,每月都到司法局递交思想汇报,按时参加集中教育学习和公益劳动。2015年6月20日,邓某到司法所递交了思想汇报书。按照社区矫正监管规定,邓某应在6月27日向司法所工作人员电话汇报情况,但邓某没有按时打电话汇报,司法所工作人员立即打电话进行查找,但邓某的电话却处于关机状态。工作人员又与其担保人联系,其担保人也联系不到邓某。2015年7月3日,司法所工作人员到邓某家中进行走访调查,其父母说已经多日联系不上,但是按照过去的做法,过几天他一定就能回来。司法所工作人员耐心地做邓某父母工作,要求其父母想尽办法与其取得联系,并要求邓某马上回家。其父母也表示会认真配合司法所,尽可能地找到邓某。2015年7月8日,司法所工作人员继续查找,并找到村干部做了调查笔录。此后,司法所工作人员多次给邓某打电话,均处于关机状态。与其父母联系,其父母称也没有音讯,不知现在在哪里。村干部也反映,邓某一直未回村里,下落不明。截止7月20日,邓某已经脱管1个月的时间。
(二)对邓某违反社区矫正规定情形的调查取证,根据有关法律、“两院两部”《社区矫正实施办法》及本省《社区矫正实施细则》等文件具体规定条款对有关事实认定及证据情况
根据“两院两部”《社区矫正实施办法》及《牡丹江市社区实施办法》等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邓某在被监管期间脱管的相关情况,司法所工作人员及时、全面地收集了有关证明材料,认定其接受社区矫正期间已脱管一个月的事实。按照《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符合收监执行规定的条件。
【建议情况】
(一)按照“两院两部”《社区矫正实施办法》及本省《社区矫正实施细则》等文件具体规定条款,社区矫正机构依法按照程序向人民法院提请撤销缓刑建议具体过程情况
2015年7月25日,按照“两院两部”《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司法所以邓某未经请假私自外出已超过规定时限为由,向县司法局提交了《提请撤销缓刑审核表》并附相关调查证明材料和有关证据。县司法局收到材料后进行了审核调查,通过集体讨论研究,2015年8月3日,向牡丹江市爱民区人民法院提交了《撤销缓刑建议书》,并附有关证明材料,提请牡丹江市爱民区人民法院对罪犯邓某撤销缓刑,予以收监执行。同时,县司法局将《撤销缓刑建议书》分别向县公安机关和县人民检察院进行了通报。
(二)社区矫正机构提请撤销缓刑中接受人民检察院监督情况
林口县司法局提请撤销缓刑过程中自觉接受林口县人民检察院监督。对邓某的脱管情况及时上报给县检察院监所科,在对其提请缓刑建议时也将县司法局撤销缓刑的建议书和牡丹江市爱民区人民法院的裁定书抄送县人民检察院和县公安局。
(三)人民法院依法裁定撤销缓刑情况
2015年9月9日,牡丹江市爱民区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七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五十八条的规定,作出了刑事裁定书,裁定对邓某撤销缓刑收监执行。
【收监实施情况】
(一)社区矫正机构收到人民法院的裁定书后,配合有关机关对社区服刑人员邓某实施收监的具体过程情况
2015年9月13日,林口县司法局收到牡丹江爱民区人民法院的裁定书后,会同县公安局、镇司法所到社区服刑人员邓某家中,依法对其收监执行,但其仍然下落不明。林口县司法局工作人员向邓某父母宣读了牡丹江爱民区人民法院的刑事裁定书。
(二)人民法院撤销缓刑裁定作出后,社区矫正机构依法通知公安机关追捕的有关情况
鉴于邓某下落不明,根据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司法部四部委联合发文《关于进一步加强社区矫正工作衔接配合管理的意见》(司发通[2016]88号)第20条规定,林口县公安局依据法院的裁定书,由邓某户籍地公安派出所将其上网进行追逃。在此期间县司法局社区矫正工作人员一直配合公安机关对邓某开展追查工作。2017年12月9日,历时两年的时间,邓某被林口县公安干警在河北省石家庄市缉拿归案。2017年12月11日,牡丹江公安局看守所将邓某收监。
(三)实施收监过程中接受人民检察院监督情况
在收监执行过程中,林口县司法局自觉接受林口县人民检察院监督。将邓某的脱管情况及时上报给县检察院监所科,在邓某被收监执行后,及时将有关材料抄送县人民检察院接受监督。
(四)利用本案例对其他社区服刑人员开展警示教育情况
对邓某撤销缓刑收监执行后,林口县司法局以此为例对辖区社区服刑人员开展了警示教育,告诫在矫社区服刑人员要警钟长鸣,时刻警醒自己,切不可违反法律规定,更要严格遵守和执行社区矫正管理规定,否则将会受到制裁。通过此次教育后,在矫社区服刑人员接受社区矫正的意识明显增强,认罪悔罪的态度也得到明显转变。
【小结】
对于违法了法律、行政法规及《社区矫正实施办法》有关规定的社区服刑人员,一定要严加管理和重点教育。首先,要做好入矫教育的第一关,使其知法、守法及犯法的后果;其次,要及时做好沟通谈话,了解和掌握社区服刑人员的思想状态,知道他们在想什么,在做什么,最后制定有针对性的矫正个案;第三,对不服从管理的,要及时予以处置,既能教育本人,又能警示他人。第四,做好与法院、检察、公安机关的沟通与协调,只有这样才能将社区服刑人员的监管教育工作落实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