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宣告缓刑社区服刑人员包某被撤销缓刑案例
- 案例时间:2018-06-10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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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编号:ZJSJXH1528614115
- 案例类型:社区服刑人员被收监执行案例
【服刑人员基本情况】
社区服刑人员包某,男,1982年9月30日出生,户籍地、居住地均为浙江省A县。2016年1月20日,包某因犯开设赌场罪被浙江省A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缓刑考验期自2016年2月5日起至2018年8月4日止。2016年2月5日,包某到A县司法局报到,由指定司法所负责对其社区矫正期间日常管理。
社区服刑人员包某高中文化,家庭无特殊背景,经济条件一般,其妻子在商贸中心卖衣服,儿子年纪小还在读书。2015年1月,一直无业的包某为谋取利益,与超市经营者商议后,将赌博机摆放在其店内供他人赌博,超市经营者负责管理赌博机,两人约定获利五五分成,后被A县公安局查获,两人非法获利二万余元。其实,这也不是包某的第一次被抓了。早在2014年5月,包某就用同样的方式非法获利三千余元后被A县公安局查获。
在接受社区矫正的初期,包某一直比较遵守监管规定,能按时电话报到,上交监护人及工作站月度评议表,能积极参加矫正组织的各项活动,并没有发现有违法或违反监管规定的情形。
包某曾于2001年在台州某摩托车厂打工两年,此后一直闲赋在家。社区矫正期间,没什么技术特长,习惯了游手好闲生活的包某没有找一份正经工作,除了偶尔帮父母干点农活,其余时间就是在家看电视,和朋友去茶馆喝茶,接送孩子上下学。对于找工作这件事,包某在与司法所工作人员的谈话过程中也流露出一种自卑感,总是强调想等刑期结束再看看,认为在刑期内找工作不方便,工作单位知道他的情况也不会聘请他。其家庭成员也都忙于各自的生计,对他没有倾注太多的关心和有效的管束。
包某性格开朗,朋友很多。不过朋友虽多,交友圈却比较狭窄,大多数也是和他自己一样的闲散人士,还有一些所谓的“狱友”。2017年1月7日,包某曾被派出所传唤,就是因为其中一个涉案人员在涉案期间与包某在一起,派出所传唤包某协助调查。而这个涉案人员就是包某在看守所认识的,平时经常瞎混在一起。虽然经过调查,案件与包某无关,但考虑其交友方面因素,司法所还是将其列为重点人员进行监管。
【事实认定情况】
(一)2018年1月20日上午,包某利用手机APP进行在线签到后便将手机放在家中,在未办理外出请假手续的情况下,擅自前往永康市。当晚,包某伙同施某、吴某等3人在永康市西城街道某宾馆房间内以“二八杠”的方式进行赌博。在结束“二八杠”赌博后,包某又伙同施某、田某等3人在该房间以炸金花的方式进行赌博,后被查获,现场查获共同赌资2000元。经查,包某单局最大输赢达500元以上,属情节较重。永康市公安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第十一条第一款、第十七条第一款、《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五项之规定,给予包某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一千五百元的行政处罚,并收缴共同赌资2000元。
(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七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四百五十八条的规定,A县人民法院认为包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违法监督管理规定,受到行政处罚,应当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有期徒刑。
【建议情况】
(一)在包某被派出所拘留后,司法所所长与司法局矫正执法大队队长第一时间前往派出所核实相关情况并做好谈话笔录。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七条、《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二十五条之规定,司法所收集了有关证据,向县司法局提交了《提请撤销缓刑审核表》并附相关证明材料,根据规定由县司法局评议审核同意。于2018年1月29日,县司法局依法向县人民法院提交《撤销缓刑建议书》。
(三)2018年2月6日,县人民法院裁定撤销缓刑,对包某收监执行原判决有期徒刑二年。
(四)提请撤销缓刑过程中县司法局自觉接受县人民检察院监督。县司法局撤销缓刑的建议书和县人民法院的裁定书同时抄送金华市司法局、A县人民检察院和县公安局。
【收监实施情况】
(一)县司法局收到县人民法院的裁定书、收监执行决定书后,在县公安局的协助下,会同司法所所长、矫正执法大队队长到永康市拘留所,依法对社区服刑人员包某实施收监,及时将其移送至浙江省十里丰监狱。
(二)利用本案例对其他社区服刑人员开展了警示教育。本起撤销缓刑收监执行案例不仅有效维护了社区矫正非监禁刑罚执行的严肃性和权威性,对其他社区服刑人员也起到良好的警示教育,警醒全体社区服刑人员要严格遵守社区矫正相关管理规定,依法服刑、自觉接受教育矫治。
【小结】
在本案中,包某没有从过去的错误中汲取教训,社区矫正期间继续违法违纪,侥幸心理是一个很重要的因素。而混杂的社交圈、缺失的事业心、不良行为习惯和成瘾性行为等都为其重蹈覆辙埋下了隐患。而如何有效预防和控制社区服刑人员重新犯罪,也是基层司法所需要认真思考的。
(一)要加强社区服刑人员的思想道德教育,帮助社区服刑人员分清是非标准,划清荣辱界限,在没有外力约束、监督的情况下,自觉遵纪守法。此外,无业状态容易引发重新犯罪,要帮助服刑人员树立正确的择业观、事业观,在每月集中学习时间,可以培训一些社区服刑人员感兴趣或者有实用价值的技能,并且做到不敷衍了事,长期或定期培训,使其能学的扎实,学以致用。
(二)要引导社区服刑人员净化社交圈,建立良好的人际关系,常与积极上进的人相处,相互鼓励,取长补短;养成与他人沟通思想、互敬互让的良好习惯,防止人际关系紧张,以及挫折、孤独、嫉妒、仇恨等不良情绪的产生,更避免了他们之间的“交叉感染”。
(三)要强化亲情的感化,督促家庭和亲友多从精神和生活上予以关心。家人和亲友为一个人提供支持和依靠,对于社区服刑人员来说,尤其需要家人亲友对其的关心与照顾,应充分发挥家庭的情感感化作用,使社区服刑人员得到心理慰藉,充满从善动力,尽快转变行为恶习和不良心理,加快与社会相融合。
(四)要采取有针对性的管理措施,对部分认罪态度较差、综合表现不佳的社区服刑人员进行训诫、个别谈话,用以案说法等方式对社区服刑人员进行严格的教育,督促他们摆正自身位置,珍惜在社区服刑的机会,摒弃不良习性,遵纪守法,重新做人,并强调违反社区矫正相关法律法规的严重后果,及时消除个别服刑人员的侥幸心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