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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宣告缓刑社区服刑人员阿某被撤销缓刑

  • 案例时间:2018-06-10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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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编号:XJSJXH1528613762
  • 案例类型:社区服刑人员被收监执行案例
【服刑人员基本情况】

阿某,男,2001年4月26日出生,户籍地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呼A县,居住地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市。2017年10月,因犯抢劫罪被昌吉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缓刑考验期自2017年11月13日起至2020年11月12日止。2017年11月15日,阿某到昌吉市司法局报到,由街道司法所负责对其社区矫正期间日常管理。

社区服刑人员阿某父亲在市区跑黑车,母亲在家操持家务,弟弟在昌吉市就学。阿某的父亲平时对阿某不加管束,出现问题时只会对阿某又打又骂。    

【事实认定情况】

在社区矫正期间,司法所按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社区服刑人员分类管理、考核奖惩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将其列为严管对象。2017年12月2日至4日、7日至8日、15日、17日至31日,阿某未按规定向司法所进行日电话报告、周见面报告,经司法所工作人员多次对其教育仍不改正,并多次拒接司法所工作人员电话,其行为违反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社区服刑人员分类管理及考核奖惩办法》的第九条规定,依据“两高两部”《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对阿某给予警告处分一次;阿某在佩戴定位脚环期间,在2017年12月3日至4日、7日至13日、15日、19日、21日至26日出现网络中断,定位脚环中断之后,司法所工作人员通知他及时充电,其多次未按照指令行事,电子脚环多次未恢复正常,其行为违反了《昌吉州社区服刑人员电子实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第十六条规定,依据“两高两部”《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对阿某给予警告处分一次;2017年12月阿某未按规定参加教育学习、社区服务,经司法所工作人员对其教育仍不改正,其行为违反了“两高两部”《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的第十五条、十六条规定,依据“两高两部”《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对阿某分别给予警告处分一次;在执行社区矫正期间,司法所对其多次给予批评教育并与监护人联系对其共同进行教育。2018年1月,阿某仍未按要求向司法所日电话报告,仍不接听司法所及其监护人电话。

【建议情况】

(一)按照“两高两部”《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二十五条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社区服刑人员分类管理、考核奖惩办法(试行)》以及《昌吉州社区服刑人员电子实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等规定,街道司法所收集了有关证据,向昌吉市司法局提交了《提请撤销缓刑审核表》并附相关证明材料,根据规定由市司法局矫正科、主管局长逐级审核同意。通过会议研究,2018年1月4日,昌吉市司法局依法向昌吉市人民法院提交《撤销缓刑建议书》。                                  

(二)2018年1月5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七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五十八条的规定,昌吉市人民法院裁定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决有期徒刑二年。                

(三)昌吉市司法局提请撤销缓刑过程中自觉接受昌吉市人民检察院监督。昌吉市司法局撤销缓刑的建议书和昌吉市人民法院的裁定书同时抄送昌吉市人民检察院和昌吉市公安局。昌吉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官查阅了有关案卷,并向司法所所长和矫正科科长了解了有关情况。

【收监实施情况】

(一)昌吉市司法局收到昌吉市人民法院的裁定书后,在当地派出所的协助下,会同街道司法所依法对社区服刑人员阿某实施收监,及时将其送交昌吉市看守所。                              

(二)实施收监过程中,昌吉市人民检察院随同昌吉市司法局到社区服刑人员阿某家和昌吉市看守所监督了有关情况。                                              

(三)利用本案例对其他社区服刑人员开展了警示教育。讲明社区服刑人员阿某不服从监督管理,不积极接受思想教育改造,对社区矫正的相关规定置若罔闻,无视法律的威严,是其咎由自取。      

【小结】

严格落实监管措施,加强日常管理和考核,督促社区服刑人员遵守规定、接受矫正。加强对重点(严管)人员监督管理,制订针对性的矫正方案,决不能使非监禁刑罚变成无牙老虎。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把罪犯放在社区服刑,本来就是宽大的一面,在这种宽待的前提下,管理必须从严,绝不能无原则迁就,宽大无边;绝不能把在社区服刑的罪犯混同于普通公民,放任不管;绝不能用帮扶方法替代监管措施,对社区服刑人员违反监督管理规定,必须及时依法惩处,切实维护社会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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