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宣告缓刑社区服刑人员肖某某被撤销缓刑
- 案例时间:2018-06-10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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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编号:NXSJXH1528606723
- 案例类型:社区服刑人员被收监执行案例
【服刑人员基本情况】
肖某某,男,1962年2月出生,户籍地、居住地均为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A区。2017年5月5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石嘴山市A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缓刑考验期自2017年5月22日起至2018年11月4日止。2017年5月22日,肖某某到区司法局报到,由指定司法所负责对其社区矫正期间日常管理。
社区服刑人员肖某某父母健在,家中有兄妹三人,肖某某是家中老大,有两个妹妹。肖某某结过两次婚,目前离异,与第一任妻子生育一个女儿,女儿已成家,法院判决后肖某某又与其第二任妻子离婚。肖某某系石嘴山市A区某运输公司驾驶员,家中经济状况较好。
肖某某入矫后拒绝配备定位手机,经司法所联系原判法院法官与肖某某谈话后,才接受配戴定位手机。在司法所接受社区矫正期间,肖某某多次不佩戴定位手机,人机分离,不参加司法所组织的集中教育学习,在工作人员对其进行正常监管时,多次辱骂、威胁司法所工作人员,拒不配合司法所管理,多次变更居住地且不予提供其具体住址,司法所工作人员多次找其谈话,肖某某明确表示不会提供住址,悔罪态度、服从管理教育意识极差。
【事实认定情况】
(一)2017年6月20日下午,肖某某在司法所报到并上交思想汇报时,无故辱骂司法所工作人员,经司法所工作人员劝说教育无效后,工作人员随即与区司法局社区矫正局联系,矫正局指派社区矫正警察对其进行了训诫教育。2017年9月6日上午,司法所工作人员在通知辖区社区服刑人员参加集中教育学习时,发现肖某某定位手机无人接听。经工作人员走访调查,发现肖某某的定位手机留置在家,肖某某本人外出跑车,司法所工作人员告知其行为已经违反了社区矫正管理办法,要求肖某某到司法所说明情况参加集中教育,肖某某态度蛮横,拒不返回。经司法局研究决定,给予肖某某警告一次。2017年9月7日上午10时许,工作人员向肖某某送达了《违反社区矫正规定警告决定书》,肖某某当场撕毁。
(二)2017年9月7日至2017年9月12日期间,肖某某定位手机仍处于人机分离状态,司法所无法对其进行定位监管,经司法局研究决定,给予肖某某第二次警告。
(三)2017年11月22日,社区矫正警察多次拨打肖某某定位手机通知其集中教育学习,均无人接听。11月23日司法所又通过司法E通向其发送集中学习短信,肖某某收到短信后给司法所矫正警察回电话,称自己要出车,无法参加集中教育学习,矫正警察在电话中告知肖某某必须按时参加集中教育,如确实无法参加,必须到司法所履行请假程序,并经司法所同意。肖某某在没有履行请假手续的情况下未参加当月集中教育学习活动,为此司法局经研究后给予肖某某第三次书面警告。
(四)2018年1月17日,肖某某定位手机再次停机,社区矫正警察与肖某某取得联系后,其表示自己今天没时间缴费,明天再去缴费。截止2018年1月19日上午,肖某某仍未缴费,导致手机无法定位。
因肖某某多次不配合司法所日常监管,司法局多次指派社区矫正警察及矫正局工作人员对其进行劝导、训诫、教育,并联系专业心理矫正警察对其进行心理教育疏导,但肖某某对心理疏导反应激烈,并当场辱骂、挑衅矫正警察,致使正常教育管理无法进行。司法所先后给予肖某某三次警告,肖某某仍无改正动机。
(五)根据有《社区矫正实施办法》及《宁夏社区矫正执行规定》等规定,司法所工作人员根据社区服刑人员肖某某违反社区矫正规定的情况,依法、及时、全面地收集有关证明材料,认定其违反社区矫正监督管理规定的事实。
【建议情况】
(一)因肖某某不服从社区矫正监管,司法局共给予其三次警告决定书,但其仍不思悔改,不服从管理并再次违反社区矫正管理规定,依据《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二十五条和《宁夏社区矫正执行规定》第二十二条规定,司法所向区司法局提交了《提请撤销缓刑审核表》并附相关证明材料,经区司法局会议研究报请主管局长审核同意,2018年1月19日,区司法局依法向区人民法院提交了《撤销缓刑建议书》及相关证据材料。
(二)2018年2月7日,区人民法院下达刑事裁定书,撤销肖某某缓刑,收监执行原判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
(三)区司法局提请撤销缓刑过程中自觉接受人民检察院监督。区司法局关于撤销肖某某缓刑的建议书和区人民法院的裁定书同时抄送人民检察院和石嘴山市公安局A区公安分局。人民检察院检察官查阅了肖某某的社区矫正案卷,并向区司法局和司法所了解了有关情况。
【收监实施情况】
(一)区司法局收到区人民法院的裁定书后,当天司法局工作人员在区公安分局的协助下,依法对社区服刑人员肖某某实施收监,将其送交石嘴山市看守所。
(二)随后区司法局在召开全区社区服刑人员警示教育活动中,利用本案例对其他社区服刑人员开展了警示教育。
【小结】
社区矫正的出发点与落脚点均在于使社区服刑人员知罪悔罪、敬畏法律、回归理性,进而融入社会、报效社会。肖某某心中无敬畏、眼里无法纪,无身份意识、心理偏执,此类社区服刑人员主观恶性、社会危险性及重新犯罪可能性都极大,不适宜置于社区进行矫正。因此在社区矫正前期调查评估阶段必须周密核查、认真分析、严格把关;在社区矫正过程中,对此类人员的跟进管理与及时惩戒是十分必要且必须的;对于撤销肖某某缓刑,收监执行原判有期徒刑的裁定也是及时且正确的,由此,刑法执行权威才不至于被践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