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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社区服刑人员赵某撤销缓刑案例

  • 案例时间:2018-06-09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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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编号:NMGSJXH1528559548
  • 案例类型:社区服刑人员被收监执行案例
【服刑人员基本情况】

赵某,男,1996年12月出生,居住地和户籍地均为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某旗。2015年7月,因犯故意伤害罪被扎兰屯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缓刑考验期自2015年8月18日起至2018年8月17日止。2015年9月8日,赵某到某旗司法局报到,由指定司法所负责对其社区矫正期间日常管理。

【事实认定情况】

(一)司法局发现社区服刑人员赵某有违反社区矫正规定行为的情况,具体事实如下:

1.自接受社区矫正以来,赵某悔罪表现不明显,思想态度懈怠,司法所将其列为重点监管人员。2016年2月,赵某未按要求向司法所进行电话汇报;2016年3月24日,司法所组织本辖区内社区服刑人员月度考核,赵某没有按时参加,经过多次催告才到司法所报告,思想态度不端正,严重违反相关监管规定。根据《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阿荣旗司法局给予赵某第一次警告。

2.2016年5月22日,赵某没有遵守社区服刑人员手机定位监控管理要求,私自撬动和拆卸手环,导致手环出现故障。且未经请假私自离开某旗到扎兰屯市,联系不到本人。根据《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司法局给予赵某第二次警告。

3.2016年10月27日,赵某没有按要求到司法所接受月度考核、未参加司法所组织的学习教育和社区服务。且自2016年10月21日起,赵某的手机关机无法联系,司法所工作人员多次联系其亲戚朋友和走访出租屋房东都无法得知赵某的去向。根据《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司法局给予赵某第三次警告,因赵某处于失联状态,本次警告由社区矫正小组成员赵某姑姑代为签字。

(二)自2016年10月29日至2016年11月11日,司法所电话联系赵某的亲戚、朋友调查赵某的下落,始终无法联系到赵某,司法所又对赵某所在村干部、近亲属等进行调查取证,同时要求他们通知赵某返回司法所接受社区矫正,并形成了相应的调查走访笔录。截止2016年11月14日,赵某仍然未返回司法所接受社区矫正。

【建议情况】

(一)根据《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二十五条第四款之规定,司法所收集了有关证据,向司法局提交了《提请撤销缓刑审核表》并附相关证明材料。根据规定由旗司法局矫正大队队长、主管局长逐级审核同意,通过专题会议研究,2016年11月15日,司法局向扎兰屯市人民法院提请撤销缓刑,提交《撤销缓刑建议书》、赵某执行社区矫正相关文书复印件及赵某失联后对赵某所在村村干部、近亲属等进行的调查走访笔录,同时将相关文件抄送某旗人民检察院和旗公安局。

(二)旗司法局提请撤销缓刑过程中自觉接受旗人民检察院监督。旗司法局撤销缓刑的建议书和扎兰屯市人民法院的裁定书同时抄送旗人民检察院和旗公安局。

(三)扎兰屯市人民法院对旗司法局报送的材料进行审查,认为赵某构成撤销缓刑的条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2016年11月22日,扎兰屯市人民法院裁定撤销赵某缓刑,执行原判决有期徒刑二年。

【收监实施情况】

(一)人民法院撤销缓刑裁定作出后,社区服刑人员赵某属于在逃状态。2016年12月1日,旗司法局将扎兰屯市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及罪犯在逃告知书、《某旗司法局关于协助对撤销缓刑罪犯赵某进行抓捕收监的函》分别送达旗公安局、旗人民检察院。根据《社区矫正实施办法》和《关于进一步加强社区矫正工作衔接配合管理的意见》之规定,旗司法局提请旗公安局协助对赵某抓捕并收监执行。

(二)2016年12月,旗司法局通知各司法所组织各自辖区的社区服刑人员,以此次案例为戒,开展警示教育。通过警示教育,告诫矫正期内的社区服刑人员务必真诚悔罪、自觉守法,不能存有侥幸心理,只有彻底矫正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才能顺利地回归社会,否则等待他们的只有法律更严厉的制裁。

【小结】

旗司法局始终注重对社区服刑人员的监管,本着情理与法理并重的理念,对不遵守社区矫正规定的赵某及时给予了警告,在与赵某失去联系的一周之内,先是电话联系赵某的近亲属,希望通过他们,劝说赵某返回司法所接受社区矫正。在赵某脱管后,及时向相关部门报告,并提供相应的文书和证据,使得撤销缓刑有据可依。对于无视法律屡教不改者,在严格监管的同时,要牢固树立证据意识,及时搜集固定其违反社区矫正相关规定的证据,及时启动提请撤销缓刑程序,杜绝其再次犯罪再次危害社会,以维护法律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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