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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宣告缓刑社区服刑人员尹某被撤销缓刑

  • 案例时间:2018-06-09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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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编号:HNYSJXH1528554102
  • 案例类型:社区服刑人员被收监执行案例
【服刑人员基本情况】

尹某,男,1969年1月出生,户籍地、居住地均为梅河口市,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4年6月11日被梅河口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缓刑考验期自2014年6月23日起至2018年6月22日止。2014年6月24日,尹某到梅河口市司法局报到,由某司法所负责对其社区矫正期间的日常管理。

尹某无固定职业,法律意识淡薄,父母双亡,跟妻子离异,且经常酗酒,居无定所,儿子常年在外打工,家庭成员根本无法对其进行有效的教育和帮助。

【事实认定情况】

(一)尹某在2014年6月24日报到后,司法所发现尹某无故不参加司法所组织的集中教育学习和社区服务,私自外出打工,有时拒绝接听电话。司法所工作人员多次对其进行批评教育,并加强对其教育监管力度,经常责令其到司法所个别谈话,但其仍拒不改正。2017年3月15因私自外出打工,依据社区矫正相关规定给予其警告处分;2017年4月8日,司法所组织学习时尹某又无故旷课,经调查走访尹某上天津打工,打电话让尹某回属地接受社区矫正,尹某以还债为由拒不接受社区矫正;2017年5月5日,电话要求尹某回属地接受社区矫正,尹某拒不服从司法所的社区矫正监管;鉴于尹某多次违反规定,梅河口市司法局决定向梅河口市人民法院提请撤销缓刑。

(二)根据有关法律、“两院两部”《社区矫正实施办法》及相关规定,社区矫正工作人员调查核实了社区服刑人员尹某违反社区矫正规定的情况,依法、及时、全面地收集有关证明材料,认定其接受社区矫正期间脱离监管已超过一个月的事实。

【建议情况】

(一)按照“两院两部”《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在取得相关证据材料后,司法所向梅河口市司法局提交了《提请撤销缓刑审核表》。经会议研究,梅河口市司法局依法向梅河口市人民法院提交《撤销缓刑建议书》及相关证据材料。

(二)2017年6月28日,梅河口市人民法院裁定撤销尹某缓刑,执行原判决有期徒刑三年。

(三)梅河口市司法局提请撤销缓刑过程中自觉接受梅河口市检察院监督。梅河口市司法局撤销缓刑的建议书和县人民法院的裁定书同时抄送县人民检察院和县公安局。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官查阅了有关案卷,并向司法所所长了解了有关情况。

【收监实施情况】

(一)2017年6月29日,梅河口市司法局收到梅河口市人民法院的裁定书后,在梅河口市公安局的协助下,会同司法所依法对社区服刑人员尹某实施收监,及时将其送交梅河口市公安局看守所。

(二)实施收监过程中,梅河口市人民检察院随同梅河口市司法局,到社区服刑人员尹某家和梅河口市公安局看守所监督了解有关情况。

(三)社区服刑人员尹某无视法律的威严,对社区矫正的相关规定置若罔闻,他的行为不仅严重影响和扰乱了社区服刑人员监督管理工作和司法行政机关办公秩序,还在其他社区服刑人员中造成恶劣影响。尹某收监执行后,梅河口市司法局在集中教育时,组织开展警示教育,成为每个社区服刑人员耳边的警钟,社区矫正法律法规不可僭越,必须严格遵守。

【小结】

社区矫正体现了我国刑罚执行中“以人为本”的刑事政策,虽然社区服刑人员在社区接受教育改造,但绝不是放任自流,做为社区服刑人员要珍惜社区矫正机会,认真悔过,从收监的案例中吸取教训,以便顺利回归社会。做为社区矫正工作人员对符合收监执行条件的社区服刑人员要及时搜集相关证据材料,及时启动提请收监执行程序,杜绝其再次犯罪危害社会,维护法律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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