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暂予监外执行社区服刑人员张某被决定收监执行
- 案例时间:2018-06-09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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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编号:HNYSJXH1528554641
- 案例类型:社区服刑人员被收监执行案例
【服刑人员基本情况】
张某,男,1963年7月出生,户籍地、居住地均为河南省台前县。2012年3月,因犯抢劫罪被台前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2013年3月6日台前县人民法院因其犯有严重疾病(糖尿病、糖尿病肾病、陈旧性心肌梗死、高血压Ⅲ级),决定对其暂予监外执行;暂予监外执行刑期自2013年3月16日起至2015年3月15日止。2013年3月11日,张某到台前县司法局报到,台前县司法局指定司法所负责对其社区矫正期间日常管理。
社区服刑人员张某父母均为台前县农民,年事已高;张某的妻子和儿子长期居住在外地。张某对社区矫正管理没有正确的认识,有着较大的抵触情绪。认为自己已经从看守所出来了,就自由了,经常在去司法所报告时抱怨:“你们怎么这么多事!”司法所工作人员经常走访,多次谈心,抵触心态仍未改变。2015年2月下旬,张某未经批准,擅自离开居住地台前县,并超过一个月未到司法所报到,2015年3月13日,经查找之后下落不明,脱管时间较长。
【事实认定情况】
(一)2013年3月11日报到后,司法所根据《社区矫正管理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结合张某的实际表现情况,将其列入重点工作对象之一。在开展社区矫正工作中,司法所发现张某有时不参加社区矫正的学习教育和社区服务,有时拒绝接听电话。司法所工作人员均对其进行批评教育,并加强对其教育监管力度。但在2015年2月20日以后,张某将定位手机关机,司法所工作人员无法联系到张某,其间采取了多种方式进行查找,仍不见其踪影。台前县司法局、司法所工作人员、派出所民警、村干部多次到其父母家中进行走访、谈心,耐心的对其父母、哥哥讲解社区矫正的相关规定及法律法规,并不厌其烦的做其家人的工作,但是依然无法得知张某的下落和行踪。
(二)根据有关法律、“两院两部”《社区矫正实施办法》及《河南省社区矫正实施细则(试行)》等文件具体规定,社区矫正工作人员调查核实社区服刑人员张某违反社区矫正规定的情况,依法、及时、全面地收集有关证明材料,认定其违反社区矫正监督管理规定的事实。
【建议情况】
(一)按照“两院两部”《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二十五条和《河南省社区矫正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百零五条规定,司法所收集、固定了有关证据,向台前县司法局提交了《提请收监执行审核表》并附相关证明材料,根据规定由县司法局社区矫正执法大队负责人、主管局长逐级审核同意。2015年3月16日,台前县司法局组织召开了社区矫正领导小组专题会议,县政法委、县检察院、县法院、县公安局等成员单位参加了会议。会上通报了社区服刑人员张某违反《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的相关事项。会议研究决定对社区服刑人员张某提请收监执行,2015年3月16日,台前县司法局依法向台前县人民法院提交《收监执行建议书》,同时抄送至台前县人民检察院。
(二)2015年3月16日,河南省台前县人民法院决定将张某收监执行,扣除先前羁押的一个月又五天及暂予监外执行的期限,剩余刑期自收押之日起计算。
(三)台前县司法局提请收监过程中自觉接受台前县人民检察院监督。台前县司法局提请收监执行的建议书和台前县人民法院的决定书同时抄送台前县人民检察院和台前县公安局。台前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官查阅了有关案卷,并向司法所所长和社区矫正工作负责人了解了有关情况。
【收监实施情况】
(一)台前县司法局自接到台前县人民法院收监执行决定书之后,及时向台前县人民检察院进行沟通。鉴于张某已逃窜至外省,在和台前县公安局进行沟通后,由公安机关对张某进行上网追逃,2017年5月中旬,张某在山东省某地落网,2017年5月20日被收押于台前县看守所,2017年6月9日转至河南省第二监狱服刑。
(二)张某在台前县看守所关押期间,台前县人民检察院进行了法律监督,台前县司法局了解了有关工作情况。
(三)为发挥案件震慑作用,台前县司法局利用本案例对其他社区服刑人员开展了警示教育,向在矫社区服刑人员通报了张某被收监情况,指明了社区服刑人员张某无视社区矫正相关规定,不接受思想教育,挑战法律尊严,犯罪主观恶性较大,被收监执行是其咎由自取,希望在矫社区服刑人员吸取惨痛的教训,端正自己的改造思想,积极参加社区矫正集中学习教育和社区服务,真心悔过、重新做人,避免再次身陷囹圄。
【小结】
社区矫正是为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而对我国刑罚执行制度的重大创新。必须宽严并济,对于张某这样恶习较深、心理顽固、故意逃避监管的社区服刑人员,坚决依法收监执行,杜绝其再次犯罪再次危害社会,切实维护社会大局安全稳定,充分体现法律的权威和严肃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