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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宣告缓刑社区服刑人员木某某被撤销缓刑案例

  • 案例时间:2018-06-09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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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编号:GZSJXH1528553885
  • 案例类型:社区服刑人员被收监执行案例
【服刑人员基本情况】

木某某,男,1984年7月出生,户籍地、居住地均为贵州省息烽县某镇。2016年6月,因犯故意伤害罪被贵州省息烽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自2016年7月2日起至2018年7月1日止。2016年7月8日,木某某到贵州省息烽县司法局报到,由息烽县司法局某司法所负责对其社区矫正期间日常管理。

【事实认定情况】

(一)社区矫正机构发现社区服刑人员木某某违反社区矫正规定行为的情况。

木某某入矫后,无视社区矫正监督管理规定,服刑意识淡漠,出现违反监管规定不请假外出、关闭定位手机、人机分离等逃避监管的情况。司法行政机关对其违反社区矫正监督管理规定的行为进行批评教育、警告后,他仍不悔改。家庭成员与其关系疏远,无法对其进行有效的教育。木某某在接受社区矫正期间,司法行政机关发现其有以下违反监督管理规定的行为:

1.不按规定参加教育学习和社区服务活动,未经批准外出。2017年2月23日,司法所发现其未参加当天的法制教育学习和社区服务,也未办理因故不参加的请假手续。发现木某某不按规定参加教育学习和社区服务活动的情况后,司法所工作人员立即拨打木某某定位手机,但手机关机。在公安机关协助下,发现木某某2017年2月23日之后在凯里市(其居住地之外的其他县级市)有活动记录。经核查木某某的请假存档,其离开居住地到凯里市未办理外出请假手续。

2.接受社区矫正期间脱离监管超过一个月。从2017年2月23日起至3月26日,息烽县司法局、镇司法所虽多次查找,但木某某去向不明,且无法通过其家人和其他通讯方式联系到其本人。截止2017年3月27日,木某某在接受社区矫正期间脱离监管已超过一个月。

(二)对木某某违反社区矫正规定情形的调查取证,根据有关法律、“两院两部”《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等文件具体规定条款对有关事实认定及证据情况。

1.对木某某“不按规定参加教育学习和社区服务活动”进行调查取证和事实认定。

(1)调查取证情况。一是对司法所通知木某某参加2017年2月23日教育学习和社区服务活动的情况记录在案;二是妥善保存活动当天参加人员《签到表》;三是将发现木某某未参加活动后,司法所工作人员联系木某某其手机关机的情况记录在案。四是司法所工作人员到木某某家中查找其下落的《调查笔录》。上述材料在县司法局管理的《社区矫正执行档案》、司法所管理的《社区矫正工作档案》中存档备查,并作为对木某某给予书面警告的依据。

(2)根据调查取证情况,息烽县司法局认定:木某某“不按规定参加教育学习和社区服务活动”的行为违反了《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十五条、十六条的相关规定。 

2.对木某某“未经批准外出”进行调查取证和事实认定。

(1)调查取证情况。一是2017年2月23日,司法所及时派员到木某某家中走访调查,向其母亲了解得知,木某某因欠债,向其母亲要钱还债未果后离家出走,其母亲也不知道他的去向;同时,工作人员发现木某某的定位手机被其放在家里且处于停机状态。此后,息烽县司法局再次组织工作人员到木某某所在的村及其家中走访了解情况,均未查找到木某某。司法所工作人员对上述查询事实现场制作《调查笔录》,并由木某某母亲予以确认。二是按照“两院两部”《社区矫正实施办法》、《关于进一步加强社区矫正工作衔接配合管理的意见》等规定,息烽县司法局致函县公安局请予帮助协查下落不明社区服刑人员木某某。通过公安内网查询,木某某于2017年3月1日在凯里市有住宿记录;公安机关提供了木某某父亲在凯里市务工的信息,木某某有可能在其父亲处,息烽县司法局工作人员电话向木某某父亲了解,其父声称:“木某某没有在我这里”;同时,2017年3月9日,息烽县司法局组织人员去凯里市A镇、B镇查找,均未找到木某某。息烽县司法局组织人员赴凯里实地追查和县公安局网上协查情况,均记录在案、存档备查。

(2)根据调查取证情况,息烽县司法局认定:木某某“未经批准不假外出”的行为违反了《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十三条相关规定。

3.对木某某“脱离监管超过一个月”进行调查取证和事实认定。

(1)调查取证情况。一是息烽县司法局组织工作人员到木某某所在的村及其家中走访了解,并做好《调查(走访)笔录》;二是息烽县司法局致函县公安局请予帮助协查下落不明社区服刑人员木某某,并全程留痕、存档备查;三是息烽县司法局工作人员与木某某父亲联系,调查了解木某某下落以及赴凯里实地追查的情况均全程留痕、存档备查;四是从2017年2月23日开始追查至3月27日提请撤销缓刑期间,时间节点相互印证、资料齐全。

(2)根据调查取证情况,息烽县司法局认定:木某某“接受社区矫正期间脱离监管超过一个月”的行为违反了《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

【建议情况】

(一)向人民法院提请撤销缓刑建议具体过程情况

2017年3月27日,经多方查找无果,息烽县司法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七条第二款、“两院两部”《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的相关规定,经过会议研究,向息烽县人民法院提交《撤销缓刑建议书》,提请撤销社区服刑人员木某某缓刑。

(二)社区矫正机构提请撤销缓刑中接受人民检察院监督情况

2017年3月13日,息烽县司法局将《协查函》副本抄送息烽县人民检察院,接受检察院监督。2017年3月27日,息烽县司法局将《撤销缓刑建议书》副本抄送息烽县人民检察院,接受检察院监督,检察院对该建议书无异议。2018年4月1日,息烽县人民检察院经对息烽县司法局提请的对犯故意伤害罪的社区服刑人员木某某撤销缓刑的材料进行了审核,并出具《息烽县人民检察院收监执行检察意见书》(息检执检收提意〔2017〕2号),认为应当撤销缓刑收监执行。

(三)人民法院依法裁定撤销缓刑情况

2017年4月19日,息烽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罪犯木某某在接受社区矫正期间脱离监管,裁定撤销刑事判决书中对罪犯木某某宣告缓刑二年的部分;对罪犯木某某收监执行原判有形徒刑一年。

【收监实施情况】

(一)社区矫正机构收到人民法院的裁定书后,依法对社区服刑人员木某某实施收监或者配合有关机关对社区服刑人员木某某实施收监的具体过程情况。

2017年4月19日,息烽县司法局收到息烽县人民法院关于对社区服刑人员木某某撤销缓刑的裁定书后,及时将裁定书送达息烽县公安局。

(二)人民法院撤销缓刑裁定收监执行的决定作出后,社区矫正机构依法通知公安机关追捕的有关情况。

息烽县司法局根据《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二十七条和《关于进一步加强社区矫正工作衔接配合管理的意见》的相关规定,于2017年4月19日致函息烽县公安局,请公安机关对罪犯木某某予以追捕。2017年4月19日,息烽县公安局依法对社区服刑人员木某某进行网上追逃。

2017年12月27日,贵州省瓮安县公安局某派出所将在宾馆登记入住的网上在逃罪犯木某某抓获。2017年12月27日,息烽县公安局派出干警两名,会同息烽县司法局工作人员将社区服刑人员木某某送往贵州省息烽县看守所执行。

(三)实施收监过程中接受人民检察院监督情况。

2018年1月3日,息烽县司法局将在逃人员登记表、贵州省息烽县人民法院执行通知书(回执)、抓获网上在逃犯罪嫌疑人木某某兑现资金证明材料等副本抄送息烽县人民检察院,接受检察院监督。

(四)利用本案例对其他社区服刑人员开展警示教育情况。

2018年2月1日,息烽县司法局组织全县重点管控社区服刑人员开展警示教育,向他们播放木某某收监执行的案例;息烽县各基层司法所也结合这一案例,对列管的社区服刑人员进行了一堂法制教育。

【小结】

在本案中,司法所严格依法对木某某违法行为进行调查取证和事实认定,程序清楚,工作细致。通过对木某某撤销缓刑,有力地维护了执法权威,使社区服刑人员,尤其不服从管理的社区服刑人员受到震慑、受到教育,用生动案例凸显社区矫正刑罚执行的威慑力,进一步强化社区服刑人员的守法意识、纪律意识和规矩意识,提高了非监禁刑罚执行效能,维护了社会安全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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