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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宣告缓刑社区服刑人员黄某被撤销缓刑案例

  • 案例时间:2018-06-09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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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编号:GXSJXH1528553647
  • 案例类型:社区服刑人员被收监执行案例
【服刑人员基本情况】

黄某,男,1990年10月出生,户籍地为湖南省嘉禾县,居住地为广西来宾市兴宾区。2015年12月25日,因犯盗窃罪被来宾市兴宾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缓刑考验期自2016年1月5日起至2019年1月4日止。2016年1月7日,黄某到来宾市兴宾区司法局报到,由指定司法所负责对其社区矫正期间日常管理。

社区服刑人员黄某及家人祖籍湖南省,早年父亲外出务工,举家搬迁至来宾市兴宾区。黄某父母在街上做生意,家庭条件优越,黄某的父母十分溺爱这个小儿子,对黄某在金钱上的需求从来都是有求必应,也从来不过问黄某在外所做的工作。黄某本人一心只想“赚大钱、做大事”,因此将大量时间和金钱投资在各种所谓可以快速赚钱的生意项目和朋友圈上,这为黄某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埋下伏笔。2015年因生意经营失败,欠下大笔债务,黄某将父母为其购买的海马牌轿车抵押还债,后产生贪念之心,与朋友协商再将轿车盗回,被法院以盗窃罪判处缓刑。

黄某在社区矫正期间无悔改表现,不按时到司法所报到,经常以各种理由拒绝参加司法所组织的社区服务和集中教育。针对黄某的行为,司法所工作人员曾多次对黄某进行批评教育,也到黄某家中走访,与黄某父母沟通,但黄某的父亲以不管事为由拒绝管教,黄某母亲则以各种理由作为说辞为黄某开脱。父母的纵容让黄某在日后的服刑当中更加肆无忌惮,无视法院的判决,无视社区矫正的威严。

【事实认定情况】

(一)2016年1月7日黄某到司法所报到后,前三个月内就出现不按时报到的现象,且司法所电话联系问其原因时,黄某每次都编造各种理由,称自己在外欠债不方便到司法所报道,或者生病了身体不适需要打针住院。2016年10月,黄某以身体受伤需到广西医科大附属民族医院就医为由,两次通过其母亲代其向社区矫正中心请假,假期分别是2016年10月1日至10日、2016年10月14日至29日,共25日。假期届满后,黄某未到司法所办理请销假手续,也没有到司法所报到,定位手机一直关机,被兴宾区司法局于2016年11月4日给予一次警告处分。经核实,黄某10月份受伤住院系造假,其所提供的医院诊断证明材料属伪造的假证明。且其2016年11月份未到司法所报到,处于脱管状态,被兴宾区社区矫正中心于2016年12月6日给予黄某某第二次警告。2016年12月6日黄某在受到两次警告后,兴宾区社区矫正中心依法对黄某进行个别教育、谈话。黄某表示已经认识到了自己的错误,并当场写下保证书,表示今后定能遵守服刑纪律,认真服刑,每周一自觉到司法所报到,接受个别教育和个别劳动。

(二)2017年1月9日黄某未按时报到,定位手机处于关机状态,司法所与黄某未取得联系,立即到其家中询问黄某的父母,被告知2017年1月3日黄某到司法所报到后便不知去向,已多日未与家人联系。司法所联合当地派出所依法对黄某展开了多方查找均未查找到,司法所向黄某家属送达了要求黄某限期报到通知书,并告知黄某家属积极配合司法所工作,若有黄某的消息及时汇报。届时,黄某已脱离监管超过一个月。

(三)鉴于社区服刑人员黄某在社区矫正期间多次违反监管规定,严重违反《社区矫正实施办法》。根据“两院两部”《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二十五条之规定及《广西壮族自治区社区矫正工作实施细则(试行)》等文件具体规定条款,社区矫正工作人员调查核实社区服刑人员黄某某违反社区矫正规定的情况,依法、及时、全面地收集有关证明材料,认定其违反社区矫正监督管理规定的事实,以黄某无正当理由未在规定期限内报到,脱离监管超过一个月为依据,向做出判决的法院提请撤销黄某缓刑,收监执行。

【建议情况】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七条第二款与“两院两部”《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第四款和《广西壮族自治区社区矫正工作实施细则(试行)》第八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来宾市兴宾区司法所收集了有关证据,向来宾市兴宾区司法局提交了《提请撤销缓刑审核表》并附相关证明材料,根据规定由兴宾区司法局矫正中心主任、主管局长逐级审核同意。通过会议研究,2017年2月27日,来宾市兴宾区司法局依法向来宾市兴宾区人民法院提交《撤销缓刑建议书》,建议法院撤销对黄某某的缓刑,收监执行。                                  

(二)2017年3月23日,来宾市兴宾区人民法院裁定撤销对罪犯黄某的缓刑,执行原判有期徒刑三年。                  

(三)来宾市兴宾区司法局提请撤销缓刑过程中自觉接受来宾市兴宾区人民检察院监督。来宾市兴宾区司法局撤销缓刑的建议书和来宾市兴宾区人民法院的裁定书同时抄送来宾市兴宾区人民检察院和来宾市兴宾区公安分局。

【收监实施情况】

(一)兴宾区区司法局社区矫正中心收到黄某的撤销缓刑裁定书后,积极协助公安机关对黄某进行抓捕,经过多方调查了解到,黄某在脱管期间重操就业,多次将他人车辆假意抵押再盗走,后被柳州市公安局以涉嫌诈骗罪立案侦查。但因黄某被拘留时所交代的姓名为曾用名,黄某父母在工作人员询问时也有所隐瞒,导致司法所与当地派出所前期查找被误导,增加了工作人员的查找难度。

(二)为了能顺利抓捕黄某收监执行,一方面司法所积极了解、收集相关信息,利用下班时间到黄某家中走访,与黄某父母促膝长谈,宣传法律法规,希望黄某父母能提供有利信息协助抓捕黄某,这既是对黄某所犯错误的惩戒,也是在帮助黄某及时纠正错误,迷途知返。另一方面兴宾区司法局积极协助公安机关对黄某某进行网上追逃。经过半个月的时间,多部门联动,核实黄某的身份,确认黄某因涉嫌重新犯罪被关押的地点,向其送达撤销缓刑裁定书。2017年9月21日,经部门间协调将黄某交由来宾市某看守所关押执行。                                       

(三)案件了结后,各司法所利用本案例对其他社区服刑人员开展了警示教育。利用鲜活的收监案例告诫服刑人员按规定接受教育和改造,如无视法律的威严,挑战法律的底线,最终将会自食其果,把自己送进监狱。   

【小结】

司法所在对服刑人员正常接收后要认真核对其基本信息,通过全面了解服刑人员的家庭背景、性格特点、服刑表现情况等,制定有针对性的矫正方案,矫正期间对违反规定的服刑人员要及时教育警告,对屡教不改或是达到犯罪的,要及时提请撤销缓刑,收监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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